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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專欄:呂榮海律師執業30年代表案例(六.4) - 修訂沿革</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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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Uneedadv：已保護 &quot;專欄:呂榮海律師執業30年代表案例(六.4)&quot; ([編輯=僅允許管理員] (無限期)[移動=僅允許管理員] (無限期))</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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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mmary type="html">&lt;p&gt;已保護 &amp;quot;&lt;a href=&quot;/tw/%E5%B0%88%E6%AC%84:%E5%91%82%E6%A6%AE%E6%B5%B7%E5%BE%8B%E5%B8%AB%E5%9F%B7%E6%A5%AD30%E5%B9%B4%E4%BB%A3%E8%A1%A8%E6%A1%88%E4%BE%8B(%E5%85%AD.4)&quot; title=&quot;專欄:呂榮海律師執業30年代表案例(六.4)&quot;&gt;專欄:呂榮海律師執業30年代表案例(六.4)&lt;/a&gt;&amp;quot; ([編輯=僅允許管理員] (無限期)[移動=僅允許管理員] (無限期))&lt;/p&gt;
&lt;table class='diff diff-contentalign-left'&gt;
				&lt;tr style='vertical-align: top;'&gt;
				&lt;td colspan='1' style=&quot;background-color: white; color:black; text-align: center;&quot;&gt;←上個修訂&lt;/td&gt;
				&lt;td colspan='1' style=&quot;background-color: white; color:black; text-align: center;&quot;&gt;於 2017年1月9日 (一) 19:12 的修訂&lt;/td&gt;
				&lt;/tr&gt;&lt;tr&gt;&lt;td colspan='2' style='text-align: center;'&gt;&lt;div class=&quot;mw-diff-empty&quot;&gt;(無差異)&lt;/div&gt;
&lt;/td&gt;&lt;/tr&gt;&lt;/table&gt;</summary>
		<author><name>Uneedadv</name></author>	</e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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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Uneedadv：新頁面: {{國際商情.商情百科 專欄版型A002}} {{國際商情.商情百科 專欄上版型A002}} {{專欄:呂榮海律師執業30年代表案例}} &lt;b&gt; &lt;font size=&quot;4&quot; color=&quot;#0000FF&quot;&gt;&lt;u...</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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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p&gt;&lt;b&gt;新頁面&lt;/b&gt;&lt;/p&gt;&lt;div&gt;{{國際商情.商情百科 專欄版型A002}}&lt;br /&gt;
{{國際商情.商情百科 專欄上版型A002}}&lt;br /&gt;
{{專欄:呂榮海律師執業30年代表案例}}&lt;br /&gt;
&amp;lt;b&amp;gt; &amp;lt;font size=&amp;quot;4&amp;quot; color=&amp;quot;#0000FF&amp;quot;&amp;gt;&amp;lt;u&amp;gt;第六章 勞資關係‧天下事必有對&amp;lt;/u&amp;gt;&amp;lt;/font&amp;gt;  &amp;lt;/b&amp;gt; &amp;lt;br&amp;gt; &amp;lt;br&amp;gt;&lt;br /&gt;
&lt;br /&gt;
==4、金融風暴與無薪假==&lt;br /&gt;
金融風暴中，很多科學園區的科技公司訂單大幅減少，所採取的因應措施，幾乎都是以「無薪休假」作為基本的措施。&amp;lt;br&amp;gt;&amp;lt;br&amp;gt;&lt;br /&gt;
&lt;br /&gt;
2009年承辦了一個關於無薪休假的案例，企業經過一段時間的無薪休假，員工也等了幾個月，相安無事。等到後來，企業認為要把兩廠的生產線合併，從新竹甲地方要遷到乙地方去，員工認為說，遷出去如果還要繼續實施無薪休假的話，那他們不願意做，所以員工就拒絕遷到新的地方去，員工就主張企業違反勞動契約跟法令，所以就根據勞基法十四條第六款，對企業終止契約，然後請求資遣費。&amp;lt;br&amp;gt;&amp;lt;br&amp;gt;&lt;br /&gt;
&lt;br /&gt;
在這樣的情況下，企業提出來答辯說:以前在原廠實施的無薪假，是經過勞工同意的，也就是說在原來的廠幾個月的無薪假，勞工也沒有異議。既然他們的同意，就沒有違反勞動契約而可以終止契約的原因。對未來，也就是遷廠去了以後，公司也有一個公告，說到了新廠，一切依照原來的制度，並沒有要變更制度，所以也沒有違約的問題。這牽涉到，這些爭議的員工，他們並沒有到新廠去，所以是未來的事情，不能用未來的理由終止契約。據此，新竹地方法院判決企業勝訴，也就是員工不可以終止契約並要求資遣費。這是關於「無薪假」的第一個法院判決。&amp;lt;br&amp;gt;&amp;lt;br&amp;gt;&lt;br /&gt;
&lt;br /&gt;
員工不服，上訴到台灣高等法院，雙方堅持好久以後，最後在法官的勸說下，和解了。企業還是以部分的資遣費作為和解的條件。所以在這個案例裡面，我們可以得到下面這幾個啟示:&amp;lt;br&amp;gt;&amp;lt;br&amp;gt;&lt;br /&gt;
&lt;br /&gt;
第一、在這裡涉及非常法律技術的運用，以勞工的角度來看，現在幾乎很多勞工都知道勞基法第十四條第六款，也就是說，如果企業有違反法令或契約的時候，勞工可以主動終止契約把老闆解雇。這個時候，就可以取得到資遣費，可是在運用這一條的時候，真的非常的技術性，像在新竹地方法院的判決裡面，勞工就面臨過去的無薪假，勞工已經事實上實施無薪假，已經工作了幾個月，也沒有提出異議，所以就被法院認定已經同意無薪假，既然同意的話，就沒有違反勞動契約或違反法令的問題。對於遷新廠以後，是未來的事，如果勞工能夠跟著到新廠，新廠的作業如果繼續無薪假，繼續違反勞動法律，勞工才可以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但結果是勞工沒有去新廠，沒有加入這個GAME，沒有碰到無薪假的問題，所以他就不能以別人發生的事情，來做為自己終止契約的理由，這個講起來不一定有很大的道理，但確實是非常精密的法律概念跟技術的運用，要特別的謹慎，這是第一個我們應該得到的啟示。&amp;lt;br&amp;gt;&amp;lt;br&amp;gt;&lt;br /&gt;
&lt;br /&gt;
第二、有關無薪假到底合不合法，當然依照法律的規定，雇主應該提供足夠的勞務，如果沒有辦法提供足夠的勞務，那產生無薪假、產生薪水實質減少的話，會變成雇主(企業)違反法令跟契約。不過!這是一般的情況，例外的，剛才我們在前面第一個案例有介紹到，法律另外有規定所謂的情事變更原則，就是說狀況不是當初所可以預料的，譬如說，在金融風暴的情況下，確實很多企業在很短的時間裡面，訂單大幅的減少，那既然這種狀況不是一般可以預料的，就可以運用情事變更原則。所以實施無薪假，在情事變更原則的條款的引用下，可能變成不是當然的違背法令，因為情事變更原則本身也是法律，既然整個法律體系裡面有這麼一條，所以企業引用情事變更原則，就有可能突圍，來阻卻無薪假休假的違法性，所以這個時候員工如果不同意無薪假，也不能說企業違法，如果硬用勞基法十四條第六款來說企業違法，要終止契約，也未必能百分之百得到勝訴。但是，如果企業的經營層在經營過程裡面有過失，也就同樣不能引用情事變更原則，所以企業的正派經營、正規經營、公司治理對法律責任都會有影響。&amp;lt;br&amp;gt;&amp;lt;br&amp;gt;&lt;br /&gt;
&lt;br /&gt;
【討論】&amp;lt;br&amp;gt;&lt;br /&gt;
藍照慶:您剛才在兩個案例裡面，一再的提醒到所謂默示同意原則，這個情況，尤其是因應情事變更原則之下，默示同意原則的時效，到底在企業或著勞工要怎麼來注意這個時效性?多久才算是非默示同意，多久才認定就是默示同意了?&amp;lt;br&amp;gt;&amp;lt;br&amp;gt;&lt;br /&gt;
&lt;br /&gt;
呂:這個默示同意的規定，是規定在民法第153條。老實說法律也沒有任何一條規定多久，所以你也可以說是問倒我了。其實也不是問倒我，因為他沒有一個很明確的規定，完全是由法官自由心證所決定的，像剛才我提過的第一個案例，他是經過三年法院才認為已經默示的同意了，可是在第二個案例，他只有幾個月，可能只有半年，法院已經認為他構成默示的同意了。&amp;lt;br&amp;gt;&amp;lt;br&amp;gt;&lt;br /&gt;
&lt;br /&gt;
因為沒有一個明確的一個結論，因此雙方都面臨了風險，從勞工的角度來看，如果要避免這個風險，你必須讓它一個月都不要發生，就不會有這個風險，所以我們在做顧問的時候就會建議當事人，這種事情不要讓它有發生的可能性，譬如說第一個月減薪或說無薪假，你如果不同意，這個時候就發出信函，我們俗話說存證信函，這個時候就會有用，到郵局寫個存證信函，讓默示同意的可能性一點都不發生，才能夠避免這個風險，但是我們所強調的就是說，人世間的人際關係，絕對不是以法律作為唯一的。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大家才用到法律。&amp;lt;br&amp;gt;&amp;lt;br&amp;gt;&lt;br /&gt;
&lt;br /&gt;
你如果覺得這樣破壞雙方的關係，那你就要慎用，但是要講到法律，那就是適時寄出存證信函。從資方的角度來看，如果現在實施無薪假，就盡量讓時間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的過去，有時候也不要挑的太明。最近我們也有接到一個跟剛才第二個案子類似的另一個諮詢案例，雖然沒有發生訴訟，但是在這個時候，企業也等於是說要來操演實施無薪假過程裡面的各種反應，也從企業的角度適時寄出存證信函，表達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以對抗勞工所主張的根據第十四條第六款，提出了終止契約的表示，企業反而用情事變更原則寄出存證信函說，因為情事變更原則，所以無薪假並不構成違反法令的問題，所以雙方等於是說在為將來可能發生的訴訟，已經預做了一些準備，這些都是非常精密的法律技術使用，成為雙方是否能夠突圍的準備。&amp;lt;br&amp;gt;&amp;lt;br&amp;gt;&lt;br /&gt;
&lt;br /&gt;
藍:在這論理的過程中間，你也看到，雙方尤其是你剛才講的時間差，所謂默示同意的這種行為表示，除了通過書面的存證信函，你剛才在上一集的案例也提到，包括員工的白布條抗議或是員工E-MAIL的意思陳述，或著通過公開的所謂的陳訴，是不是都算做法院認定的基本證據呢?&amp;lt;br&amp;gt;&amp;lt;br&amp;gt;&lt;br /&gt;
&lt;br /&gt;
呂:對!包括跟勞工主管機關陳情申訴，這些資料，甚至在勞工協調的會議記錄，都可以作為打破默示同意的一些證據，無奈的是說，很多官司，其實就是事後在對以前發生過的事情來做裁判，未必會有證據，法律上有一句話叫做舉證責任之所在，就是敗訴之所在。所以當時如果沒有留證據，都會對後來構成不利，當然，萬一沒有客觀的資料，有時候人證也會變成一個輔佐、輔助的證據，當然有時候人證會變得不可靠，不一定會被法院所認定，這是人證較弱的地方，因此，除了人證以外，還是以客觀的證據作為依據，會比較有利。&lt;br /&gt;
&lt;br /&gt;
藍:此外，呂榮海大律師，從感性的層面是不是再交換一點心理的心得?那種心理會影響是否能夠突圍?我常常發現當事人，不管是訴訟方或是被訴方，通常跟律師之間的這種代理關係，是非常微妙的，人家說醫師跟律師是兩個最敏感的行業，像醫師跟病人的關係是非常息息相關的，其中所謂情緒的成分跟利害的成分是一個平衡的關係，你可不可以跟我們聽眾朋友再分享，就像我常常講醫病關係，也有所謂的律委關係，律師跟法律委託人這個關係，你覺得這個在國外跟國內，你有怎麼樣的提醒或是告訴大家說，其實這兩者關係的平衡跟信賴是非常重要的。&amp;lt;br&amp;gt;&amp;lt;br&amp;gt;&lt;br /&gt;
&lt;br /&gt;
呂:對!爭取委託人的信任、支持也是非常重要的，像我剛才講的第二個案例，在高等法院之所以能夠促成和解，主要也跟委任人新竹某科技公司，委任我就給我一個和解的底線有關，當事人也很認真，每次開庭都跟著去，可以感覺到法官的態度，法官比較傾向於支持勞工的，所以對企業來講就隱含著一個風險，但是企業同意的和解條件，跟勞工要的最低限度的和解條件還是有相當大的差距。&amp;lt;br&amp;gt;&amp;lt;br&amp;gt;&lt;br /&gt;
&lt;br /&gt;
透過一段時間又一段時間的拉近，最後還是有差不多兩成的差異，我們作為一個律師，除了為當事人據理力爭以外，也是希望大家能夠有和為貴的機會，在這種情況下，眼看著談到後來還是有差距，我甚至拋出說其中的一部分差距，由律師費裡面一部分來吸收，這樣的舉動感動了雙方，雙方的當事人、甚至法官都變容，在這種情況下，最後達成和解。&amp;lt;br&amp;gt;&amp;lt;br&amp;gt;&lt;br /&gt;
&lt;br /&gt;
當然這個委託人也相當不錯，我這招雖然沒有得到他的事前同意，最後他也認同這個和解，最後還不錯，我要犧牲的律師費他們也沒有讓我犧牲。不過我說真的，在那個場合，我已經抱定了一個真誠的決心，如果他真的要讓我犧牲律師費，我也認了!&amp;lt;br&amp;gt;&amp;lt;br&amp;gt;&lt;br /&gt;
&lt;br /&gt;
我們就是這樣赤膽忠誠的來執行這樣的工作，為了讓當事人的風險能夠控制在一定非常小的金額，我設法和解，讓委託人從集體訴訟中突圍。&amp;lt;br&amp;gt;&amp;lt;br&amp;gt;&lt;br /&gt;
&lt;br /&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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