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 UneedADV 專欄 - 國際商情、世界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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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應該寫誰的名字?不同的方式,不同的法律後果
婚前買房,房子究竟登記在誰的名下,除了考慮法律因素、感情因素,父母的介入也會使得問題變得更複雜。目前,主流的做法有五種,不同的方案可能導致不同的法律後果,準備結婚的男女應當對此有充分,以免日後發生不必要的糾紛,以下為大家詳細列舉:
第一,寫父母的名字
男方家長普遍認為應當如此。雖然房子買了是結婚用的,但畢竟雙方還沒有登記,萬一分手了豈不是很麻煩。況且首付款全是父母出的,尤其是在大城市,可能是父母一輩子的血汗,因此出於保險起見,父母會要求只寫上他們的名字。如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被認定為父母的財產,貸款也認定為父母的債務,房屋的增值或貶值風險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擔。但如果結婚後夫妻雙方用婚後的收入還貸的,若雙方離婚,一方雖無法主張房屋,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依夫妻共同財產向父母主張債權,要求離婚時平均分配。
第二,寫男方及其父母的名字
這也是一種普遍的做法,因為男方的父母承擔全部的首付款,未來還貸也主要依靠男方和父母的收入,婚房應算是男方家的財產。若採用這種方案,房屋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男方及其父母共有,男方享有的財產份額也屬於婚前財產。但如果婚後夫妻雙方用婚後的收入還貸的,若雙方離婚,女方雖無法主張房屋,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並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還並平均分割。反之,產權證登記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後果亦是這樣。
第三,寫雙方父母或者“准夫妻”的名字
在大城市,由於房價高昂,男女各方及其父母會共同出資購買房屋,用於婚後居住。若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認定是“准夫妻”和雙方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其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這些人共同享有或承擔。如果婚後僅用夫妻雙方的婚後收入還貸的,雙方離婚,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父母則無權享有該部分財產。
第四,寫“准夫妻”的名字
女孩子很看重這一點,她們認為,既然男方父母買房是為了給婚後夫妻共同居住,那麼房產證上就應當寫二人的名字。在這種情況下,那麼房屋將被認定為夫妻的共有財產,婚後的貸款也認定是夫妻的共同債務。父母的出資也將被認定為贈與夫妻兩人,歸雙方共有。但當二人沒有登記結婚,並且有相應證據證明一方父母出資是基於“准夫妻”雙方結婚的目的,法院可能會認定這是一種附加條件的贈與。由於條件未成就,父母有權從一方手中收回房屋。
第五,只寫男方或女方的名字
這種情況需要從兩個方面進行分析:若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僅僅登記在該方子女的名下,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這屬於該方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後除非有協議約定,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若出現離婚,該房產仍屬於原產權人;若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但登記在未出資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認定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如果雙方未結婚,出資一方有權收回房屋,如果雙方結婚,則贈與成立,屬於贈與一方的個人財產。
文:商情百科編輯部 /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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