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呂榮海律師執業30年代表案例(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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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律師執業30年
圖像
呂榮海.jpg
大綱
連戰 序
大法官陳新民 序

序 章 乾坤屯蒙需訟師,同人大有謙豫隨
第一章 到大陸 400回,異中求同
第二章 連戰主席訪問胡錦濤總書記
第三章 兩岸法律事務
1研究兩岸中介團體,助成海基會、海協會成立
2上島咖啡商標案
3大陸仲裁經驗談
4力霸案與兩岸二重僱用關係
5陸客赴台觀光案
6台商併購在廣東的日資企業
第四章 農民進城職業大變遷
1告別農業時代
2環境大變遷
3職業大變遷
第五章 台大法律系
1.馬英九、蔡英文、謝長廷、楊日然教授與台大法律系
2.馬英九與蘇貞昌
3.鵝湖會精神
4.法律是理想國,還是烏托邦-Thomas More大法官之事蹟
5.跟王澤鑑老師寫博士論文
第六章 勞資關係‧天下事必有對
1.律師初體驗
2.800多位中興銀行員工的集體訴訟
3.引進外勞?企業外移?(厚生、豐和案)
4.金融風暴與無薪假
5.逆轉勝與法律的客觀性
6.永豐金、台電的勝績
第七章 蔣中正的知識產權
1.蔣中正、蔣經國日記
2.金庸、胡適、朱西寧的著作權

待續.....
編著
呂榮海 律師

第六章 勞資關係‧天下事必有對

2、800多位中興銀行員工的集體訴訟

2008年發生世界性的金融風暴,產生大不景氣,許多企業一下子訂單掉了百分之四十、五十,面臨很大困難,而以減薪或無薪假的方式來突圍。相對的,從員工的角度來看,有的面臨可能丟掉工作的危險。或者,暫時沒有丟掉工作,卻也面對著公司減薪以及休無薪假的困境,也就是,實質上薪水減少的現象。

其實,早在2002年曾經協助800名勞工及一個企業辦過兩個這一類的案例,其中有一個案例發生在金融業,中興銀行因為經營不善,他的經營高層也涉及到了許多弊案,因為虧損很大,銀行被國家接管,國家也從經營可能性的角度,對全體銀行的行員,進行單方減薪。

中興銀行有組織工會,工會就代表員工,來抗議、抗爭,認為銀行造成的虧損,是經營層的問題,跟賣命的員工,沒有什麼關係。所以對員工單方減薪,她們認為是不合法的,員工面對人生的低潮,既害怕丟掉工作,也不甘於被單方減薪,如何突圍?除了集體抗爭以外,只有靠法律訴訟了,因為抗爭也不一定會有肯定的結論,所以工會跟員工,就從法律訴訟的角度,來尋求突圍,讓被減薪的那些薪水能夠獲得補償。

工會詢問了很多律師,大部分的律師,認為不可行,因為中興銀行確實虧損很大,如果不減薪節省開銷,會經營不下去,所以律師很多認為勝訴的可行性不大,就放棄了這個案子,問到我,我認為可行,有突圍的可能性,員工還是有可能勝訴,所以就接了這一個案子,委託人有800多人。接管銀行的單位存款保險公司請了律師團,前後有兩個很大的律師事務所,來作為銀行的訴訟律師,有一家還曾經是阿扁的「御用律師」。而我們代表勞方800多人,光要辦理委任就是一個很煩雜的手續,因為涉及到800多個行員,分散在台灣各地縣市,幸好由工會幫忙辦委任手續。

提起這個訴訟的員工有八百多人,這個案子,可以說是我一生裡面,當事人最多的案子,在這個案子裡面,我們提出勞基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薪水是由勞雇雙方議定的,也就是說,在這條基礎下面,企業單方片面減薪,違反勞基法二十一條的規定,減薪的部分無效,企業必須將減少幅度的薪水,補付給員工,我們的訴求就是根據這一條。

在一開始訴訟的時候,因為牽涉到訴訟費用的問題,所以,這八百多個員工,就先請求一年份的減少薪水的部分,也就是說如果每個月減幾千塊,乘以十二個月就是一年份,訴訟就先請求一年份。而從銀行角度提出抗辯說:企業也確實虧損這麼多,根據法律裡面有一條叫做情事變更原則,也就是說,雖然薪水是雙方議定的一個契約,但是發生不可預料的狀況,如果依照原來議定的薪水來給付的話,顯失公平,這個就是法律上所謂情事變更原則。因為銀行鉅額虧損,這種狀況不是簽合約當時所能預料的,所以銀行的律師就主張依情事變更原則,銀行可以片面減薪。

在訴訟過程中,雙方所爭論的情事變更原則,從地方法院,到台灣高等法院到最高法院,一直認為是一個issue及爭點。我們這邊則認為,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必須一方沒有過失。相反的,如果一方有過失,就不適用情事變更原則,中興銀行之所以發生鉅額的虧損,主要是他的董事長或著總經理,他們有大幅的違規放款的問題(台鳳案)。這些銀行的負責人,也面臨刑事案件的追訴。最後不管是地方法院、高等法院還是最高法院,都認為,因為銀行的經營者有過失,就不能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所以這個一年份補付工資的案件,最後經過法院三審定讞,八百多個勞工,獲得勝訴,他們成功突圍。

這八百多個勞工獲得勝訴,官司這樣一打,都已經經過三、四年了,所以原來請求一年的工資額度就不夠了,這些員工又再度的請求起訴第二個案例,也就是說接下來三年份補付工資的額度,這個時候,原來第一個案子沒有參加的人,看到有一個案子贏了,所以在第二個案子,他們也參加進來了。有人稱說這些後來加入的員工有一點騎牆派,想要坐享別人已經成功的經驗,搭一下這個便車,沒想到第二個案例,新參加的人卻失敗了,沒能突圍。

因為老實講,法院的法官也是人,她們也可以考量到國家接收的中興銀行,銀行要補付工資,也是要國家拿錢出來,變成實際上這個樣子,所以接管銀行的單位的代表律師就提出來說,當再打第二個案子的時候,第一個案子已經經過三年了,這些員工,已經默認領了三年減下來的薪水,所以在法律上已經構成默示的同意,所以第二個案子最後法院三審定讞,認為原來第一批有起訴的員工,對第二個案子仍然獲得勝訴,但在第一個案子沒有起訴,第二個案子才新加入的員工則構成默示的同意,也就是他已經默默同意工作幾年已經減少的下來的薪水,所以第二個案子,第二批才加入的人就沒有獲得勝訴。

雖然我個人認為,以這樣的一個默示同意,有點牽強,而且在定讞前,最高法院也曾經不贊同而發回更審過,代表見仁見智,不過他畢竟是一個已經定讞的判決,所以說,以員工的角度來看,該據理力爭,就要即時行動。如果沒有即時行動,過了一段時間,到第二件,可能會被認為默認減下來這個薪水,而沒有辦去突圍。這是非常關鍵的。

因此我們認為,在這個案例可以獲得兩個啟示,第一個啟示:經營者必須保持沒有過失,這樣子的話在經濟變動不景氣的情況下,就可以有引用情事變更原則的可能性。

第二個啟示:員工不認同單方減薪,她們就要即時行動,才能突圍。這兩點必須注意到,以這樣的案例來看2008年的金融風暴,從2008年的十一月開始,很多公司的訂單大幅的減少,因為訂單大幅的減少,公司造成虧損,虧損除了裁員一途外,如果暫時不採取裁員,企業此時可否單方減薪?運用剛才的原則,如果公司經營層沒有過失,純粹因為經濟巨幅變化,不得不採取單方減薪,企業可以引用情事變更原則做為減薪不構成違法,突圍的理由,這點非常重要。此時,企業經營層有無過失,是合法與否的關鍵,這些條文是目前經濟大變動情勢下,單方減薪要注意的條文活用,並提供給有需要突圍的人參考。從員工角度認為這減薪不合法,有兩種可能性的突圍路徑:第一種可以透過訴訟或調解方法讓企業補付工資,第二如果認為補付工資不是辦法而不想幹了,員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來終止契約,請求企業支付資遣費,這是勞工可走的兩方向,希望經濟不景氣,雙方願意共體時艱,法律問題也不是每個人願意面對的,但卻是突圍的重要工具。

法律爭訟過程中,是法理與審判心理學的活用,此案例雙方律師皆高手,對方律師還曾是阿扁的律師,也非常高明,我方最後穫得勝訴,除了法理外也爭取法官在法理情的支持,譬如勞基法明文規定:工資是雙方議定,在這原則的不利規定外,對方提出"情"及”理”,因為企業虧損,銀行倘不能減薪,將致國家負擔更多接管費用,釋出公益與活用法律規定的情事變更原則,也是可圈可點,蠻厲害,面對這種情況,我們提出情事變更原則以雙方無過失做為前提,在此案例明明已對銀行經營者追訴刑事責任,對違法放貸給自己關係企業者,還有掏空問題,也遭刑事偵訴,表示銀行經營者有過失,當然不符合情事變更法律要件,此案有法情理,情理是銀行面臨虧損及國家納稅人要負擔的情理,我方面對情的挑戰,但畢竟我們是法治國家,法院還是判我方勝。

我做律師30年經驗,皆依法、理、情爭取當事人最大利益。光明磊落在處理法律案件,經常獲得法院認同,這也表示法院公正與正義,讓正派的律師也可以生存,在此案例判員工勝訴,最後800員工在被減薪後獲得補償,這有很大的社會意義。


【討論】
藍照慶:此案對勞資雙方造成極大衝擊與影響,勞工須"即時"表達權益主張,如第一波800員工知道守住立場獲得補償,第二波數十員工即因沈默3年無明確表示而無法受到同性質之法律保障,這真是經典案例,除此之外,對其他企業有何影響?譬如職棒因企業衝擊引起解職潮,類似案例將層出不窮,企業與勞工應如何因應?

呂:此案例能動員800員工集體訴訟,該工會可圈可點,吳理事長熱心可嘉,要平衡多方意見,填寫眾多委任書等工作,能有如此向心力為大多數員工所接受,是能夠突圍的主因。員工於初期對減薪表示異議,成為法院認定的重要參考,工會也即時對減薪不認同之表達,到主管機關勞工局表達意見,法院參考後認定800員工沒有默示同意減薪,取得關鍵作用,同樣道理,你剛才談及職棒球員有長期權益問題,應尋熟悉勞資關係律師學者專家進行長期歸規劃,包括類似職業工會的組成,現今民主社會時代有律師當顧問,有工會組織,理所當然,此事未必為資方所喜歡,雖可能面臨波折卻如大江東去不可抵擋,總要向前前進,類似案例應有職業工會的組成與專業律師配套,才能走出長期健康道路,才能突圍。

藍: 談點柔性問題,800人伸張正義不亦快哉!這過程必有心理起伏,可否與聽眾分享喜樂與哀愁,因為他一定有個高潮跌起,心情上難以控制的情緒。表現在法律案件的整個審跟判之間,你自己在這個過程當中,雖然有信心,可是在這過程中也是穩如泰山,你有幾成的喜樂又有幾成的哀愁呢?

呂: 喜樂當然是最後努力的成果,如我所料的,獲得了三級法院一致的支持,從地方法院贏到高等法院再贏到最高法院都贏。那哀愁的話,一開始當然自己評估,應該是會勝,但也打的太久了,畢竟我們的工作,最後的結論是由別人即法官來下的,那別人必定有別人的想法,雖然我們覺得贏面非常大,但是一開始你也很難擔保,因為社會科學的事情是不像自然科學一樣百分之百的結論是客觀的,不是這樣的,他的結論都是法官人為判下的,所以難免會有哀愁。尤其像第一個案例也打了三年多,這麼一個長期的煎熬,有這麼多人,八百個人託付給你,可想而見,在三年的過程裡面,心理的煎熬,實在是外人很難得知的,因為八百多個是期待,他本身就是一個煎熬和壓力,還好這八百多個人都很信賴我,從頭到尾都非常的配合,讓我的行政工作,減到非常少,這個當然也要感謝工會的成員,有些行政工作,她們替我分擔了不少,讓我能夠專心的對法院提出各種各樣的論據。

藍: 是的!非常精采!謝謝我們呂榮海大律師在第一集「突圍」-法律人喜樂與哀愁中間,呈現給各位,我是藍照慶,下一段節目不透露,請觀眾朋友一定要再收聽,我們呂榮海律師,再在下一段節目為各位準備一個更精采的,讓各位在這個過程中間,充分的享受案例,整個背景,雙方的立場是什麼,包括這裡頭雙方律師在論述的優點和劣勢。更重要的,整個案例他的影響,對後面什麼樣的人,會發生什麼樣的關聯,給聽眾朋友作為遇到低潮時「突圍」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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