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呂祖謙的儒(理)學、法理學(三):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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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4年3月29日 (六) 11:41 的最新修訂
第三章 理 理運用於法學上,不只是法理,還包括事理及證據,誠如1977年陳傳岳大律師教余「你法理沒問題,須加強事理」,會事理與法理同重也。尤其,當法無規定或有解釋空間及自由心證之空間時,更應明事理。甚至,理想之法律本身亦係依理而制定。違反事理之法律為惡法,應予修訂。法律係蔚理而存在。 (一)天理之真在1、天大無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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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理之真在 我生不有命在天?紂之所以拒祖伊也,人皆知其託辭也。託則託矣,然「天」之一言,胡為而忽出於紂之口哉?「何適而無道?」跖之所以答其徒也,人皆知其託辭也,託則託矣,然「道」之一言,胡為而忽出於跖之口哉?紂身與天違,而口忽言天;跖身與道違,而口忽言道,噫!不如是,何以知是理之果不可亡歟?善觀理者,於此所以深致其觀也(東萊博議,卷十一,第6篇「秦取梁新里」) 3、天下之甚可畏者,莫大於理 4、有實理,然後有實心、實事 (二)理一分殊5、理之在天下,猶元氣之在萬物也。一氣之春,播於品物,其根其莖,其枝其葉,其華其色,其芬其臭,雖有萬而不同,然曷嘗有二氣哉?理之在天下,遇親則為孝,遇君則為忠,遇兄弟則為友,遇朋友則為義,遇宗廟則為敬,遇軍旅則為肅,隨一事而得一名,名雖至於千萬,而理未嘗不一也。氣無二氣,理無二理,然物得氣之偏,故其理亦偏,人得氣之全,故其理亦全。惟物得其偏,故蕕之不能為薫,荼之不能為薺,松之不能為柏,李之不能為桃,各守其一而不能相通者,非物之罪也,氣之偏也。至於人則全受天地之氣,全得天地之理,今反守一善而不能相推,豈非人之罪哉?...( 東萊博議,卷三,第2篇「潁考叔爭車」) 6、貫之以理,則一而已,千殊萬別,無二類也 有明類,有晦類,有旁類,有互類,有遠類,有反類…貫之以理,則一而已矣。千妍萬醜,無二鏡也;千柯萬葉,無二木也,千殊萬別,無二類也,一而萬,萬而一者也,貫一理而通之者,聖人也…(東萊博議,卷十一,第3篇「沙麓崩」) 7、自絕天理,天理不絕,天理與乾坤周流而不息 8、天下之理,有通有塞 9、至理之所在,可以心遇而不可力求 10、理有常然,事有適然 (三)理未易察11、善未易明,理未易察 12、近理而非,最難辨 13、見一事得一理,非善觀事者 (四)勿藉理以逞怨14、勿藉理以逞怨 15、聚散,理之常 (五)理一,未嘗無對16、理一,未嘗無對 17、天下事,必有對 (六)天理常在人欲中18、天理常在人欲中未嘗離也,不憂良心之不生,而憂良心之不繼 (七)理與勢、人權19、(附錄)理與勢最尊 (編者注) 20、(附錄)民為貴,君為輕 21、(附錄)得罪理更沒處存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