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投資法律:成功稅收籌劃把握四大要點: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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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4年11月11日 (二) 03:21 的最新修訂
成功稅收籌劃把握四大要點 一、劃清稅收籌畫、避稅以及偷稅的界限 1、偷稅。我國稅收征管法解釋:“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我國刑法對偷稅罪也有類似的解釋,並規定“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10%以上不滿30%並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從以上法律解釋可以看到,偷稅是一種違法行為,採用這種行為來獲取經濟利益,其結果必然會受到法律的追究。 2、避稅。對於避稅的解釋國際上尚無統一定論。按國際財政文獻局的說法,避稅是指個人或企業以合法手段,通過精心安排,利用稅法漏洞或其他不足來減少其納稅義務的行為。我國學者張中秀在《避稅與反避稅全書》(1994年版)中寫道:“避稅是指納稅人針對稅法不完善及各種難以在短期內消除的稅收缺陷,回避納稅義務的活動。”上述說法的共同一點就是:避稅行為儘管不違法,但往往與稅收立法者的意圖相違背。避稅最常見、最一般手法是利用“避稅港”(指一些無稅收負擔或稅負極低的特別區域)虛設經營機構或場所轉移收入、轉移利潤,以及利用關聯企業的交易通過轉讓定價轉移收入、轉移利潤,實現避稅。由於通常意義上的避稅行為有悖稅法精神,也可以說是對稅法的歪曲或濫用,故世界上多數國家對這種行為採取不接受或拒絕的態度,一般針對較突出的避稅行為,通過單獨制定法規或在有關稅法中制定特別的條款來加以反對,我國也採取這種立場與做法。如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和稅收征管法中都有關聯方交易的納稅規定,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還專門制定了《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等單項法規。 3、稅收籌畫。稅收籌畫就其目的和結果而言,常被稱為節稅。印度稅務專家雅薩斯威認為,稅收籌畫是“納稅人通過納稅活動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稅收法規所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從而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美國學者梅格斯博士認為:“人們合理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使之繳納可能最低的稅收,他們使用的方法可稱之為稅收籌畫。”對稅收籌畫一般國家都採取接受的態度,如荷蘭議會和法院就承認:納稅人有採用“可接受的方法”,用正常的途徑來“節稅”的自由,其特徵是用合法的策略減少納稅義務。這些表述說明,稅收籌畫是對稅收政策的積極利用,符合稅法精神。從更深一層理解,稅收的經濟職能還必須依賴於稅收籌畫才能得以實現。稅收籌畫的例子在實踐中也隨處可見,如甲級捲煙原消費稅稅率為45%,後調高至50%,有家企業便迅速調整生產結構,減少甲級煙生產量而增加丙級煙生產量,結果減輕了總體稅負,增加了經濟效益,這就是一個成功的稅收籌畫案例。又如,國家為了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制定了不少稅收優惠政策,有的老企業根據這項政策引導,陶汰落後產業創辦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到了稅收優惠政策帶來的好處,這無疑也是稅收籌畫。 總之,從國家的財政角度看,雖然偷稅、避稅、稅收籌畫都會減少國家的稅收收入,但各種減少的性質具有根本的區別。從理論上說,偷稅是一種公然違法行為且具有事後性;避稅和稅收籌畫都具有事前有目的的謀劃、安排特徵,但兩者的合法程度存在差別;避稅雖然不違法但與稅法的立法宗旨相悖,避稅獲得的利益不是稅收立法者所期望的利益;而稅收籌畫則完全合法,是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導向、順應立法意圖的。 二、瞭解稅務機關對“合理和合法”的納稅解釋 要瞭解稅務機關對“合理和合法”的納稅解釋,一般可以從以下兩方面著手: 另一方面,從稅務機關組織和管理稅收活動以及司法機關受理和審判稅務案件中,具體瞭解行政和司法機關在執法和司法過程中對“合理和合法”的界定。因此,稅收籌畫人員應從稅法執行中仔細瞭解有代表性的案例來把握執法界限,並將其用於稅收籌畫的實施過程中。
(二)稅收籌畫不應忽視非稅利益 (三)稅收籌畫不應忽略享用稅收優惠政策潛在的機會成本 (四)稅收籌畫不應忽視涉稅風險
文:商情百科編輯部 /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 全國海峽兩岸法律事業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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