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投資法律:2015商務部詳解外國投資法 絕大部分外資將不需要審批: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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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5年1月23日 (五) 23:38 的最新修訂
2015商務部詳解外國投資法 絕大部分外資將不需要審批 1月19日,商務部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該《徵求意見稿》改革了現行外商投資管理體制,大幅減少了外資限制性措施,放寬了外資准入。“在實施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下,絕大部分的外資進入將不再進行審批。”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孫繼文稱。 昨日為進一步讓社會各界更好地領會即將出爐的外國投資法,商務部相關權威人士接受媒體採訪,詳細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的相關熱點問題。 以“實際控制”認定外國投資 對於外國投資,《徵求意見稿》規定不僅包括綠地投資,還包括並購、中長期融資、取得自然資源勘探開發或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特許權、取得不動產權利以及通過合同、信託等方式控制境內企業或者持有境內企業權益。 負面清單模式下大多數外資審批放開 《徵求意見稿》規定,外國投資者在特別管理措施目錄列明領域內投資的,如果涉及需要申請前置性行業許可的領域,外國投資者在申請外資准入許可時須提交行業許可證件;不需要申請前置性行業許可的,外國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查時需要應徵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外國投資者獲得外資准入許可後辦理工商登記。目前,我國正在推進行政審批和登記制度改革,商務部將根據改革進程進一步完善外資准入許可的相關制度設計,處理好外資准入許可、工商登記和行業許可的關係。 國家安全審查決定不得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外商投資行為均需要履行報告義務 強化保護投資制度 《徵求意見稿》規定了投訴協調處理制度,強化了外國投資投訴協調處理機構對外國投資者、外國投資企業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爭議進行協調和處理的工作職能,以及時有效化解外國投資爭端。 通過誠信檔案增強外資自律 “協議控制”問題將進一步徵詢意見 實施協定控制的外國投資企業,向國務院外國投資主管部門申報其受中國投資者實際控制的,可繼續保留協定控制結構,相關主體可繼續開展經營活動; 實施協定控制的外國投資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外國投資主管部門申請認定其受中國投資者實際控制;在國務院外國投資主管部門認定其受中國投資者實際控制後,可繼續保留協定控制結構,相關主體可繼續開展經營活動; 實施協定控制的外國投資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外國投資主管部門申請准入許可,國務院外國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綜合考慮外國投資企業的實際控制人等因素作出決定。 對此商務部將在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就此問題作進一步研究,並提出處理建議。
文:商情百科編輯部 /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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