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投資法律:外資VC/PE 模式分析: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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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5年2月5日 (四) 19:35 的最新修訂
外資VC/PE 模式分析 當前,外資VC/PE 境內設立股權投資基金尚存有不少法律方面的障礙,主要是因國內VC/PE 的相關法規還不系統和完善,造成設立外資的VC/PE 也缺乏相關的法律支持。天津股權投資基金中心總經理王樹海給讀者簡要分析了目前外資VC/PE 的相關進展。 三種形式 第二種模式曾為國家一度鼓勵採用,不少外資VC/PE 依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採取非法人制形式設立了股權投資基金,且最新出臺的政策明確規模在1億美元以下的VC 由地方商務部門審批,但該模式的弊端同樣明顯: 第三種模式下有限合夥基金則具有前兩種模式所不具備的優點: 但外資VC/PE 相對而言,則沒有本土人民幣股權基金那麼幸運,在現行法律政策下,外資VC/PE 設立有限合夥形式的股權投資基金還存在諸多限制。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其次,外資VC/PE 設立股權投資基金資本金外匯結匯問題。2008 年外管局頒佈的《關於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外管局142號文”)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應當在批准的經營範圍內使用,除另有規定,不得用於境內股權投資。這樣,即使工商登記部門允許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為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但外商投資企業仍無法將其註冊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用於對有限合夥企業(基金)的出資,這就使得外資PE 在進行具體的專案投資前設立僅流於形式,沒有實質的意義。雖然外商投資企業可以用其合法人民幣資金或經常項目下外匯收入結匯所得作為對有限合夥基金的出資,但這種方式以外商投資企業擁有人民幣資金或經常專案下的外匯收入為前提。在目前的國內外金融環境和人民幣持續升值的作用下,國家的外匯管制近期不會放鬆,大規模的資本項下的結匯放開可能性幾乎沒有。但是我們也必須的合理利用外資,於是各地借鑒證券市場QFII 制度經驗,都競相推出了“合格境外普通合夥人”(“Qualified ForeignGeneral Partner, QFGP”)和“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 QFLP”)制度。但是從制度的具體內容來看,對這種模式的理解並不準確,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QFLP 制度。但是突破QFGP 具有現實意義,對於那些擬通過新設WFOE 擔任GP 發起設立境內股權投資基金的外資VC/PE 而言將是不錯的選擇,國際上GP 通常出資1-5%,更容易實現。對於那些境外成熟的機構投資者(通常作為LP 投資)而言,由於前述擔任合夥企業合夥人資格問題、境內投資實體外匯資本金結匯投資限制問題,目前尚無有效途徑成為境內設立的有限合夥股權投資基金的LP。因此,外資VC/PE 境內有限合夥基金募集的物件將不得不限於境內實體,即LP 將只能由境內實體擔任。 第三個令外資VC/PE 困惑的是產業政策限制問題。對於有外資成分的有限合夥股權投資基金,如何確定其性質?屬於內資還是外資?目前法律沒有明確界定。擁有外資成分(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的有限合夥股權投資基金對外投資是否要受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的限制,實際操作層面的認識也相當困惑。在這樣的背景下,被投資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往往傾向於選擇接受純內資背景基金的投資,以減少上市審批進程中的不確定性。
文:商情百科編輯部 /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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