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投資法律:大陸非法集資系列罪名: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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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5年2月10日 (二) 15:29 的最新修訂
大陸非法集資系列罪名 近兩年,各地各類非法集資案件呈高發態勢,億元大案屢見不鮮。許多出事的金融機構和企業,為騙取投資者信任花樣百出,而資金鏈一旦斷裂,公司法人或者負責人立馬“跑路”。投資者則損失慘重難以挽回,有的甚至傾家蕩產。 什麼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可能構成的罪名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 非法集資可能構成的系列罪名包括四個,它們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非法集資與民間融資的區別在哪里? 民間借貸活躍,非法集資案件就高發。我們應該如何界定非法集資與民間融資呢? 是否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募集資金,是區分非法集資和民間借貸的重要界限。民間借貸融資與非法集資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借貸的目的不同。民間借貸主要是生活原因或是生產經營所需短期的借貸行為;而非法集資是以違法的形式進行的一種資本的運作,目的是逃避法律和金融的有效監管。 2.借款的物件不同。民間借貸主要為“一對一”的借款模式,行為指向特定的物件。即使在一個借款人向多數人借款的情況下,每一筆借款也都是獨立存在的;而非法集資的集資物件卻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數人。行為人或者面向社會不特定物件發放吸收存款的公告,或通過其他的方式使社會不特定物件知道其吸收存款的消息。即使有時只吸收了為數不多的幾個物件的存款,但如果主要是針對不特定人的,其吸收的存款數額或造成的危害結果又達到了法律規定的犯罪標準,那麼也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3.承擔的法律後果不同。民間借貸是一種典型的民事行為,債權債務關係受民法、合同法的約束,當事人違反民間借貸合同,將承擔民事責任;非法集資是對於我國公法規定的違反,輕者將承擔某種行政責任,嚴重的須承擔更為嚴厲的刑事法律風險。 案例警示 ●立人集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主犯一審獲刑10年 立人教育集團,以投資辦學及在外專案投資需要資金等為名義,通過支付高額利息回報等方式,先後在溫州泰順設立育才高級中學董事會籌建處、育才幼稚園等9個融資平臺,在外地設立5個融資平臺,並以上述平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近日,法院對本案一審作出如下判決:立人教育集團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500萬元;原立人教育集團董事長兼總經理董順生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50萬元;原立人教育集團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六人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被判處六年至二年十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20萬元至5000元不等罰金。 ●“商界大腕”、“傳奇女人”王文苓犯集資詐騙罪一審被判處死緩 2008年以來,王文苓和同夥利用成立的廈門盛磐投資公司、福建金淩龍黃金集團等公司名義,虛構投資盈利項目,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短短三年時間內,王文苓就“吸金”4億多元。王文苓用這些資金,一方面不斷地收購、兼併、擴張,頂峰時旗下公司曾多達60家;另一方面用於在香港、馬來西亞、天津、廈門等地購買自有土地和房產。至2011年底時,捏造的虛假項目逐步敗露,資金鏈斷裂後跑路。 廈門中院審理後認為,王文苓明知集資款項最終無法償還,仍大肆以欺騙方法募集資金,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客觀上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其行為依法應認定為集資詐騙罪。廈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王文苓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非法集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2.《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九條 3.《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集資詐騙罪 1.《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百條 2.《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1.《刑法》第一百六十條 2.《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條 3.《證券法》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1.《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2.《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條 3.《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文:商情百科編輯部 /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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