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投資法律:私募股權眾籌辦法徵求意見-券商基金可備案參與: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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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5年1月6日 (二) 23:08 的最新修訂
私募股權眾籌辦法徵求意見-券商基金可備案參與 有關股權眾籌的監管框架正在明確。 12月18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佈《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徵求意見稿,對私募類的股權眾籌業務監管徵求意見。
這意味著,當下業內較為關注的股權眾籌行業的監管框架正在加速形成。 對於股權眾籌平臺的概念,辦法將其確定為“通過互聯網平臺(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電子媒介)為股權眾籌投融資雙方提供資訊發佈、需求對接、協助資金劃轉等相關服務的仲介機構。”
同時,辦法還對私募股權眾籌業務的監管方式、合格投資者、禁止行為等要素進行了明確。 備案制監管 根據辦法要求,股權眾籌平臺將施行備案制管理。同時中證協將委託中證資本市場監測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證資本)負責對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的備案和後續監測進行日常管理。 但其亦表示,“證券業協會為股權眾籌平臺辦理備案登記不構成對股權眾籌平臺內控水準、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客戶資金安全的保證。” 在業內人士看來,中證協不對股權眾籌平臺及資金做出認定或保證,是監管層當下強調市場化監管思路的延續。 雖然如此,但辦法亦對股權眾籌平臺設定了相應的准入門檻。 其中平臺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且具備與開展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資訊技術行業從業經歷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2人。 而在合格投資者准入上,其監管標準與此前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下稱私募辦法)相比將有所放鬆。 根據辦法規定,除私募辦法中規定的合格投資者外,投資單個融資項目的最低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均可參與股權眾籌平臺專案的投資。 而在機構方面,投資單個融資項目的最低金額不低於100萬元、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以及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和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畫也將成為合格投資者。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辦法僅針對私募股權眾籌做出監管規定,因而對當前京東金融等廣義的非股權類眾籌平臺的影響較為有限。 而針對此次的股權眾籌監管的“私募特質”,中證協則解釋為與上位法衝突有關。 “現行《證券法》明確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核准,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中證協表示,“通常情況下,選擇股權眾籌進行融資的中小微企業或發起人不符合現行公開發行核准的條件,因此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下,股權眾籌融資只能採取非公開發行。 券商基金可直接參與 在私募股權平臺的監管方式上,《辦法》以類似負面清單的方式提出了相關要求,其中“互聯網平臺為自身或為關聯方融資”成為被禁行為之一。 同時,眾籌平臺的禁止項還包括“對眾籌專案提供對外擔保或進行股權代持”;“提供股權或其他形式的有價證券的轉讓服務”;“利用平臺自身優勢獲取投資機會或誤導投資者”;“向非實名註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等行為。 “禁止向非實名註冊用戶推介還是在滿足私募監管‘不向非特定物件’推介的要求。”北京一家中型券商互聯網金融研究員認為,“不過如果推介必須在註冊用戶封閉下運行,將很大程度上影響眾籌專案的流量,所以平臺公司需要思考的是如何吸引高淨值人群實名註冊。” 此外,“兼營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或網路小額貸款業務”也成為股權眾籌平臺的禁止行為。 這或意味著,部分互聯網金融平臺只能在P2P業務與私募股權眾籌業務二者中選擇其一。 “在股權眾籌平臺的經營業務範圍方面,為避免風險跨行業外溢,《管理辦法》規定股權眾籌平臺不得兼營個人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或網路小額貸款業務。”中證協表示。 而針對眾籌平臺的違規行為,中證協將貫徹自律監管原則,同時執行相應的處罰措施,其中包括不限於談話提醒、警示、責令所在機構給予處理、責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以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執業、取消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 此外,針對券商、基金公司等證券經營機構開展股權眾籌業務的情況,辦法規定其亦可通過備案直接開展。 “作為傳統直接融資仲介,證券經營機構在企業融資服務方面具備一定經驗和優勢。”中證協表示,“因此,《管理辦法》規定證券經營機構可以直接提供股權眾籌融資服務,在相關業務開展後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報備。”
文:商情百科編輯部 /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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