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投資法律:如何保護隱名股東的合法權益: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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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4年11月7日 (五) 21:10 的最新修訂
如何保護隱名股東的合法權益? 很多公司普遍存在:實際出資人往往基於各種自身原因不願意或暫時不願意直接登記為公司股東,通常採取委託其他股東、親戚朋友等代為持有,而自己則作為幕後實際操作人。誠然,該種安排可以解決實際出資人諸多問題,且已有專門法規給予肯定,但做此安排時一定要提前做好風險防範措施,以減少不必要的糾紛或無可挽回的損失。 筆者建議,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在作出股權代持安排時,須充分採取如下防範措施: 2、如若允許,可以讓公司其他顯名股東一同在《股權/股份代持協議》簽字,既可以防範其他股東據此提出的異議風險,亦可賦予《股權/股份代持協議》更高的公信力,盡可能消除《股權/股份代持協議》在履行時之潛在阻力。 3、隱名股東投資(含入股、增資)或與其他顯名股東發生股權轉讓時,應從個人名下帳戶轉出資金,並保留好書面匯款/轉賬憑證。 4、將授權顯名股東代為行使股東權利或履行股東義務盡可能書面化,並由顯名股東簽字確認。 5、與顯名股東事先明確違約之法律後果,可以通過設定一定金額的違約金或其他懲罰性措施(結合實際情況考慮),可以有效降低顯名股東可能發生的道德/違約風險。
文:商情百科編輯部 /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 全國海峽兩岸法律事業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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