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投資法律:國際航空事故法律處置:修訂間的差異
(新頁面: {{國際商情.商情百科 專欄版型A002}} {{國際商情.商情百科 專欄上版型A002}} <p align="center"> <font size="4">'''國際航空事故法律處置 '''</font> </p>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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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4年11月8日 (六) 03:45 的修訂
國際航空事故法律處置 我們注意到,很多人對國際航空事故的處置並不瞭解,在此,我們收集了一些關於國際航空事故處置的一般規則,分享給大家。 1、發生航空事故後,乘客及家屬保護自己的權益的依據是什麼? 2、發生航空事故後,乘客及家屬可以獲得什麼賠償? 另一類是責任賠償,即發生事故的航空公司根據相關國內法及國際法所必須擔負的賠償。責任賠償根據空難發生地、乘客國籍、承運人等條件的不同而適用不同的法律,在具體賠償金額上往往有很大差距,理賠過程也較複雜,因而在空難發生後,賠償的爭議焦點往往集中在責任賠償上。 3、發生航空事故後,乘客及親屬可選擇在什麼地方主張索賠? 該公約第35條對於國際空難的管轄權有明確規定:損害賠償訴訟必須在一個當事國的領土內,由原告選擇,向承運人住所地、主要營業地或者訂立合同的營業地的法院,或者向目的地點的法院提起;對於因旅客死亡或者傷害而產生的損失,訴訟可以向本條第一款所述的法院之一提起,或者在這樣一個當事國領土內提起,即在發生事故時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在該國領土內,並且承運人使用自己的航空器或者根據商務協定使用另一承運人的航空器經營到達該國領土或者從該國領土始發的旅客航空運輸業務,並且在該國領土內該承運人通過其本人或者與其有商務協議的另一承運人租賃或者所有的處所從事其旅客航空運輸經營。 簡而言之,罹難的中國乘客有權選擇其經常居住地(中國)、旅行最終目的地(中國)、機票發售地、空運商所在地和空運商主要運營地(馬來西亞)作為訴訟地。 另外,由於該航班為美國波音公司製造,如果該空難被確認為責任事故,根據美國民事訴訟法“長臂管轄原則”,乘客還可選擇在美國起訴。我國空難事故中“包頭空難”曾循此先例。 4、發生航空事故後,乘客及親屬可以要求誰承擔賠償責任? 5、索賠是否有時效限制? 6、責任賠償應當採用什麼標準? 第一步, 不管航空公司有無過錯,不管責任歸屬如何,應當無條件、即時向遭受人身傷亡的旅客承擔最高額不超過10萬特別提款權(目前約相當於17.5萬美元,即108萬人民幣左右)賠償,在任何條件下都不能豁免,包括因第三人導致的事故。 第二步,除非承運人能證明乘客的損失不是由於其本身造成的,或者證明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否則須向旅客承擔沒有上限的責任賠償。 特別需要說明的是,並不是一發生損害,航空公司就應承擔10萬特別提款權的賠償責任。索賠人實際能得到多少賠償,應由索賠人舉證證明其受到的實際損失。如果索賠人證明的實際損失小於10萬特別提款權,航空公司承擔的數額也就在10萬特別提款權以下。 根據我國民航總局2006年正式發佈的《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第三條第二款“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0萬元”之規定,乘客傷亡賠償最高限額為40萬元。 7、航空公司是否會有經濟能力來作出賠償?賠償來自哪里? 8、如果乘客有其他保險,在接受航空公司以外保險賠償後,是否會影響到航空公司的理賠? 文:商情百科編輯部 /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 全國海峽兩岸法律事業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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