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投資法律:將公司交由部分股東承包經營的合法性分析: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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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4年11月12日 (三) 00:22 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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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公司交由部分股東承包經營的合法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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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業活動中,公司按照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等決策層意志進行經營及管理的運作方式完全符合《公司法》及有關法規的法定要求及人們之慣常理解。隨著實踐中經營方式的日漸多元化及交叉化發展,承包經營制近些年被越來越多地應用到公司運作中。

今天,筆者單就公司交由部分股東以承包經營方式運作的合法性進行分析。

例如,甲、乙、丙、丁四人各出資10萬元設立一個公司,甲、乙、丙無意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隨與丁簽署了一份承包經營合同,約定:由丁承包經營公司,承包期為五年,在承包期內丁每年向甲、乙、丙三人分別支付5萬元承包費,剩餘公司利潤及全部虧損一律由丁享有或承擔。

從法律性質上分析,上述承包經營合同之約定將本應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行使的職權集中給單一股東行使,變更了《公司法》關於公司治理結構之規定,但該變更性質是否有效應根據公司之性質區別看待:

若為有限責任公司,由於有限責任公司具有濃厚的人合性和封閉性,變更公司治理結構應當視為股東對公司享有的決策權、資產收益權、選擇及監督管理者等自身權利作出的處分,在不損害他人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法律應當充分尊重股東對公司經營方式進行安排的意願,不應加以干涉。

若為股份有限公司,人合色彩相對淡化甚至不存在,《公司法》關於公司治理結構的設計除了維護股東之權利義務外,亦在維持股東、公司、債權人等各方之利益平衡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甚至牽涉到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若允許股東任意變更公司治理結構將無疑會使法律設置的利益平衡杠杆失靈,無法達到預期的立法目的。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結構應不允許予以變更,即不得由部分股東採用承包經營方式運作公司。


文:商情百科編輯部 /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 全國海峽兩岸法律事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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