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投資法律:民間借貸中“轉條”行為的性質認定: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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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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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4年12月28日 (日) 17:35 的修訂
民間借貸中“轉條”行為的性質認定 【基本案情】 借款後,孫某按月支付利息至2014年4月18日,後無力償還本息。2014年10月19日,雙方對借款利息進行結算,將未支付的利息2.4萬元計入本金,孫某重新給劉某出具借條,借條載明:“今借到向某人民幣現金22.4萬元正(大寫壹拾肆萬捌仟元整),月息2分。孫某,2014年10月19日。” 至今,孫某未償還劉某本息。2014年11月19日,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孫某:1、償還借款本金22.4萬元及利息(利息從2014年11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息2分計算);2、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轉條”行為屬新的民間借貸行為,利息轉為本金後可以計算利息。理由是雙方當事人將之前的債權債務進行結算,貸款人將產生的利息再次借給借款人使用,屬於對資金的處分行為,且不違背借款人的意思表示,屬於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新的民間借貸行為合法有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轉條”行為屬於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理由是“轉條”前的本金可以計算利息,利息轉為本金後不可以重複計算利息,若繼續計算利息,則屬於“利滾利”,違背相關法律的規定。 【評析】 複利又稱為“利滾利”,是指對利息的償還約定一定的期限,若借款人在約定的期限內未償還利息,則未償還的部分計入本金計算再次利息。1988年4月2日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意見(試行)》第125條規定:“公民之間,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不予保護”,表明民間借貸中的複利是不受法律保護的;1991年7月2日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若干意見》第7條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條:‘民間借貸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的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表明民間借貸中的複利在一定限度內受到法律保護。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民間借貸中的複利問題應直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若干意見》第7條,也就是說人民法院應當對民間借貸中的利息是否超過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進行審查,如果不超過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可以計算複利;如果超出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能計算複利。
文:商情百科編輯部 /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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