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投資法律:解析家族信託基金: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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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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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5年2月6日 (五) 22:20 的修訂
解析家族信託基金 企業家普遍希望子女能夠把企業發揚光大,傳承和積累更多家族財富,但並非每個企業家子女都對家族企業感興趣。 有些人更希望追隨自己其他方向的夢想,比如巴菲特的小兒子彼得就選擇成為一位元音樂人,而不是進入伯克希爾哈撒韋公司。 也因為這樣,很多富人為孩子考慮而採取了設立家族信託的方式,不直接把財產分配給繼承人,而是委託給信託基金受託人來管理,從而將股東和運營者的角色分開,任用能幹的職業經理人管理家族企業,同時又保障繼承人可以生活無憂。 ○ 財富傳承穩保障 IBM掌門人沃森曾以自己的孫輩為受益人設立了一筆數百萬美元的信託基金,他們年滿35歲就可以支配基金中各自的份額。 美國前總統約翰•甘迺迪之子小約翰•甘迺迪,生前依靠家族信託基金就可以過上隨心所欲的貴公子生活,並客串雜誌經營業務。 他的父親與叔叔也同樣受益於家族信託基金。 據約翰•甘迺迪的弟弟愛德華•甘迺迪稱,1936年他4歲時,父親已為他和哥哥分別設立了1000萬美元的信託基金。 另一個廣為人知的案例是帕麗斯•希爾頓,儘管她的祖父2007年把希爾頓酒店出售給了百仕通集團,並宣佈將名下約23億美元的資產大部分捐贈給慈善機構希爾頓基金會,但這並太影響帕麗斯的生活,因為她依然擁有為己而設的家族信託基金。 在香港,船王許愛周之孫、中建企業主席許世勳之子許晉亨的收入同樣來自家族信託基金。 許愛周上世紀40年代從事地產及投資業務積累了大量財富,他將名下重要資產如中建大廈等樓宇和亞洲貨櫃股權放入周興置業旗下,並以家族信託基金持有,由許世勳三兄弟共同掌管,家族成員每月在基金內支薪而不能直接分得遺產。 另外,一些官員在上任時為保證不牟私利,也會成立家族信託基金,如前香港政務司司長唐英年,當年即把財產以家族信託基金形式交給父親唐翔千管理。 為防止家族信託基金的庇蔭讓受益人們成為無節制揮霍的紈絝子弟,一些信託還會專門設置防揮霍條款,對受益人的權力進行限制。 在設計信託契約時可以依據父母對子女的期望來設定撥放財產的條件,如所發款項只夠維持子女過中產生活,或只能用於醫療、教育等支出,讓子女不會因繼承鉅款而出現價值觀偏差。 ○ 合理節稅保護傘 例如,在遺產稅的最高邊際稅率高達45%的情況下,如果傳承三代,通過朝代信託可能會幫繼承人節省70%以上的稅收。 不過,設立朝代信託需要向受託的金融機構支付不菲的手續費及管理費,每年的費用有可能達到信託資產的1%。 因此,為節省管理費也有許多人會選擇負責任的家庭成員或朋友作為受託人。 比如薩默•雷石東的家族信託基金SMR信託,主要託管人即是他多年的副手維亞康姆公司CEO菲力普•道曼。 當然,這種情況下委託人的選擇與公平處事就更為重要。 香港羅氏針織創辦人羅定邦於1996年4月成立家族基金,選擇次子羅蜀凱任受託人,而到了2007年,其四子羅嘉寶之女羅穎怡就入稟法院,控告二伯父沒有提供信託基金內物業及資產全面準確的資料,要求他交代賬目。 為解決此問題,信託基金委託人也可以指定專門的監察人,以監督受託人是否履約。 ○ 資產隔離防火牆 如果委託人死亡、離異或破產,信託財產不會受其牽連,債權人或配偶都無權拿走。 香港曾有一位富商設立了一個1000萬港幣、為期三年的信託,受益人為10歲女兒。 未料,兩年後該富商因經營不善,資不抵債面臨破產。 在清算時,債權人雖然發現卻無法動用這筆信託中的錢款。 三年到期後,信託轉為現金劃至女兒名下,按照香港有關法律,信託只管受益人是否拿到錢,而不管受益人拿到錢後給誰用或怎麼用,富商就可以靠這筆信託資金重整旗鼓,東山再起。
去年轟動一時的龍湖地產主席吳亞軍與蔡奎離婚事件中,也讓公眾看到了家族信託的妙用。 蔡奎的家族信託“銀地”最終漂離了吳亞軍的家族信託“銀海”,僅用一紙協議就解決了夫妻分家問題,連公告都不用發,避免了一般通過股權分割財產帶來的稅負成本及交易成本,也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對上市公司的衝擊。 ○ 境外上市好工具 那麼,境外上市中典型的信託結構通常是如何安排的呢?2012年末在港上市的中國白銀集團就詳細演繹了這一過程。 中國白銀集團在國內的運營公司主要是江西龍天勇有色金屬有限公司(簡稱“龍天勇金屬”),其股權分別由陳萬天(66.18%)、吳文勇(15.64%)、陳萬龍(7.27%)、陳榮(7.27%)和萬成來(3.64%)持有,其中實名股東陳萬權及陳萬成作為代名人,代表陳萬天及配偶周佩珍持有部分股權。 為了完成上市重組,大股東陳萬天的配偶周佩珍選擇了變換國籍方式,以繞開《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並自2011年9月起成為聖克裏斯多福及尼維斯國民。 其重組方式可以簡單概括如下:周佩珍在境外設立了Rich(BVI)、中國白銀集團(開曼)、中國白銀(BVI)和中國白銀(香港)等一系列中間控股公司,又通過中國白銀(香港)在境內設立了一個外商獨資企業(WFOE)“浙江富銀”,進而又用這家WFOE收購了國內的“龍天勇金屬”及其他相關運營公司,從而完成境內權益置入境外的重組過程。 當所有股權都轉移到了周佩珍手上的時候,原股東的利益又怎麼保證呢? 解決辦法是,周佩珍作為委託人設立了五個酌情信託,即陳氏家族信託、WWY信託、CWL信託、CR信託及WCL信託。 這五個信託分別為“龍天勇金屬”五位元原股東陳萬天、吳文勇、陳萬龍、陳榮和萬成來的家族信託,各自信託在擬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也與原股東持股比例相同。 五位原股東分別為各自信託的保護人,五位原股東及其配偶、子女等為各自信託的受益人。 中國白銀集團的這一系列安排,非常典型地詮釋了在境外上市過程中如何利用境外信託完成跨境重組及境外資產安排。 借助信託這一工具,企業的實際控制人一方面通過轉換身份等方式實現了重組,另一方面又保證資產倒手過程不失控。 文:商情百科編輯部 /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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