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張學海堅定的和平之路-援救泰國台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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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4年7月13日 (日) 05:43 由 Uneedadv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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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學海 先生
圖像
張學海.jpg
大綱

美國世界和平聯盟總會長
泰國外交部頒授"泰國之友"

編著
張學海堅定的和平之路-援救泰國台囚(上)

張學海堅定的和平之路-援救泰國台囚(上)

台灣人觸犯泰國法律者逐年增加之趨勢,超過七成都和煙毒有關,其中不乏冤獄,因泰國對煙毒罪犯求處重刑,刑期幾乎都在二十年以上。無論是那一黨執政,關於泰國台灣籍受刑人的陳情,台灣一直想和泰國政府簽訂換囚協議,但都因為「一中政策」而無法達成。

據台灣在泰代表處陳銘政親口告訴台灣法治促進會理事長張學海,截至2012年七月底止,受刑人計有一二六人左右,所犯罪名為毒品及禁藥罪、詐欺、性侵害、偽造文書、綁架、殺人等罪。泰國政府一向認為產製、運銷毒品實屬罪大惡極,故對此類人犯均處以四十年、五十年徒刑或無期徒刑、甚至死刑,近年來逢有泰皇特赦時,亦將該等排除適用。

台灣在泰受刑人或受容人主要分別收容在八所監獄:
監獄名稱
CNTRAL WOMAN CORRECTIONAL INSTITUTION
BANGKOK REMAND PRISON
BANGKWANG CENTRAL PRISON
KLONGPREM CENTRAL PRISON
CENTRAL CORRECTION INSTITUTION FOR DRUG ADDICTS PATTAYA REMAND PRISON CHINANGRAI PROVINCIAL PRISON CHANGMAI PROVINCIAL PRISON

〈另外約30人在泰國南部普吉島監獄)

泰國法律對毒品犯採取「超嚴厲」處罰:譬如,警方在車上查獲有人攜毒,所有車上乘客都被列為嫌犯送辦,泰國司法機關也常就此認定乘客同是共犯;若在房間內查獲毒品,房內所有人也都有被認定是共犯之可能。這樣不合理判刑的結果,許多外籍受刑人含冤莫白的受到不合理的處刑,包括被判有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等。此外,台灣人涉及毒品案件原因,有些是因好心或有利可圖而幫人家拿行李或拿樣品,卻被捲入其中也為數不少。

張學海(援救泰國台囚1).jpg

支持長期願景與價值,台灣法治促進會理事長張學海打破意識形態,從國際和平援助觀點出發,協助台泰雙邊受刑人不會因語言障礙造成冤案入獄,即使資源不足下仍主動與泰國駐台代表處、泰國台商總會等民間組織合作。尤其,有關國人在泰國監獄服刑之處遇問題,多年來不斷忙於奔走泰國國會、最高法院、獄政廳、監獄為台灣受刑人請命,同時多次拜會當地台灣民間相關組織資源,如人權機構、律師公會、台商組織、宗教團體等,鼓勵定期或不定期探視我國服刑人及提供必要之協助,並經由經常性之探監活動促使泰國政府改善我國服刑人之服刑待遇。

「沒有一個親友在泰國監獄,竟然成為最常探望我們的人!」這是許多在泰國監獄台灣籍服刑人的共同心聲。

大約在十幾年前,台灣法治學會張學海理事長從報章雜誌的報導中,開始對泰國監獄台籍服刑人的處境有了深刻印象,後來陸續接到服刑人家屬的陳情,同時也直接收到服刑人遠從泰國監獄寄來的求救信件。張理事長禁不起他們一再的陳情,所以決定親自到泰國監獄探望受刑人。

現年60幾歲的陳義雄在台灣沒有前科紀錄,關在泰國監獄為尋求翻案,力搏他生命中最後一線生機!機會是否降臨仍是一個未知數。已經協助他平反多年的台灣法治促進會理事長張學海很沈痛地說出陳義雄的陳年往事。

原在泰國從事電子零件加工及木材生意。 2001年9月8日,陳義雄前往泰北回程途中隨行翻譯有事提早回去曼谷的家,他臨時找來一名泰國司機楊寸英(譯音)載他回曼谷,在路檢途中被警方查出駕駛座下藏放海洛因毒品,就這樣他被連累變成同案共犯,仿如晴天霹靂。泰國在塔信政府時代推行強力肅毒的政策,成千的人被抓被關,後來軍政府成立,認為有不少冤獄發生,司法部曾成立冤獄調查委員會,有利陳義雄的證據資料當時也遞送委員會,但不久政府又改組,陳義雄平反又落空。為了安定陳義雄獄中生活,台灣法治促進會張學海這幾年除了親自到泰國探望外,並且聯絡泰國宗教人士不定期就近探視並且提供必要的援助,至少帶給他一線生機與來自故鄉的關懷。

張學海(援救泰國台囚2).jpg

張學海理事長親赴泰國監獄、法院、國會、獄政廳等機關後,獲知泰國為紓解該國監獄人滿為患及外國人教化困難等問題,泰國政府已與多國簽署換囚協定,據泰國外交部告稱,泰國目前已與法國、西班牙、加拿大、美國、義大利、瑞典、英國、北愛爾蘭、芬蘭、德國、奧地利、葡萄牙、以色列、波蘭、丹麥、香港、瑞士、挪威、菲律賓、愛沙尼亞等已簽署「換囚協定」。

泰國監獄教化情形欠佳及台灣受刑人親屬探視困難,為此張理事長曾多次請求外交部促成台灣與泰國簽署該協定,使台灣受刑人得以早日返國服刑。惟經台灣駐泰代表處多次與泰國相關單位洽商簽署中泰換囚協定之可行性,均限於泰國堅持特定法律觀點及政治立場(即依泰國「刑事判決執行合作程序法」第一篇總則第六條規定,簽約主體須為國家【State】並應以雙邊條約方式辦理惟泰國目前係採取「一個中國」外交政策),致本案長達十餘年,歷任駐泰代表努力,迄今仍無具體結果。

然近年來台灣赴泰國經商與投資情形、引進泰勞人數、國人觀光旅遊人數,以及目前泰國在台受刑人亦有表達回國服刑之意願等方面。張學海理事長觀察,均顯示台灣仍有協商之空間,惟外交部與相關單位間迄未協調研擬具體方案及配套措施,以致缺乏整合性之策略與手段,僅憑駐泰代表處單向之推動與交涉,恐力有未逮。為使台灣在泰受刑人能重返台灣繼續服刑,以符人道精神,外交部、法務部應積極主動與相關單位通盤規劃,並在換囚協定尚未簽署前,儘速先以其他方式,如委託執行協定,達成實質換囚之目的。

此外,張學海理事長在多次探監過程中也發現,由於語言不通,常常造成判決失準,為改善這個問題,法促會與泰國駐台代表洽談合作,成立「律師團」與「志工團」培育台、泰法律通譯人才,讓法律翻譯更精確,改善因語言不通造成冤獄的情況。除與官方合作外,張理事長也積極與泰國慈善基金會接觸,透過慈善基金會與皇家基金會的友好關係,取得泰國官方信賴,持續進行交流或協議。



◎資料提供/張學海 ◎整理/商情百科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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