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投資法律:2015商務部詳解外國投資法 絕大部分外資將不需要審批

出自 UneedADV 專欄 - 國際商情、世界文學
於 2015年1月23日 (五) 23:38 由 Uneedadv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已保護「國際投資法律:2015商務部詳解外國投資法 絕大部分外資將不需要審批」([編輯=僅允許管理員](無限期)[移動=僅允許管理員](無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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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務部詳解外國投資法 絕大部分外資將不需要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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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商務部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該《徵求意見稿》改革了現行外商投資管理體制,大幅減少了外資限制性措施,放寬了外資准入。“在實施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下,絕大部分的外資進入將不再進行審批。”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孫繼文稱。

昨日為進一步讓社會各界更好地領會即將出爐的外國投資法,商務部相關權威人士接受媒體採訪,詳細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的相關熱點問題。

以“實際控制”認定外國投資
對於外國投資者,《徵求意見稿》在依據註冊地標準對外國投資者予以定義的同時,引入了“實際控制”的標準。一方面規定,受外國投資者控制的境內企業視同外國投資者;另一方面規定,外國投資者受中國投資者控制的,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可視作中國投資者的投資。

對於外國投資,《徵求意見稿》規定不僅包括綠地投資,還包括並購、中長期融資、取得自然資源勘探開發或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特許權、取得不動產權利以及通過合同、信託等方式控制境內企業或者持有境內企業權益。

負面清單模式下大多數外資審批放開
《徵求意見稿》廢除了外資三法確立的逐案審批制度,設計了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相適應的外資准入管理制度。外國投資主管部門僅對特別管理措施目錄列明領域內的投資實施准入許可,審查對象也不再是合同、章程,而是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行為。在實施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下,絕大部分的外資進入將不再進行審批。同時規定,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投資,無論是否屬於特別管理措施目錄列明的領域,均需要履行報告義務。

《徵求意見稿》規定,外國投資者在特別管理措施目錄列明領域內投資的,如果涉及需要申請前置性行業許可的領域,外國投資者在申請外資准入許可時須提交行業許可證件;不需要申請前置性行業許可的,外國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查時需要應徵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外國投資者獲得外資准入許可後辦理工商登記。目前,我國正在推進行政審批和登記制度改革,商務部將根據改革進程進一步完善外資准入許可的相關制度設計,處理好外資准入許可、工商登記和行業許可的關係。

國家安全審查決定不得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為防止外國投資對國家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徵求意見稿》設專章規定了外國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制度。針對現行國家安全審查制度效力層級低、制度不完善等缺陷,在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基礎上,充分借鑒有關國家的做法,《徵求意見稿》進一步完善了國家安全審查的審查因素、審查程式,明確了為消除國家安全隱患可採取的措施等內容,並規定國家安全審查決定不得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外商投資行為均需要履行報告義務
為了及時、準確、全面掌握外國投資情況和外國投資企業運營狀況,《徵求意見稿》規定了外國投資資訊報告制度。外國投資者或外國投資企業對其投資經營行為,無論是否屬於特別管理措施目錄列明的領域,都要向外國投資主管部門履行資訊報告義務。報告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徵求意見稿》區分資訊報告的三種類別(外國投資事項報告、外國投資事項變更報告、定期報告),規定了相應的報告內容和時限。

強化保護投資制度
為保護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合法權益,《徵求意見稿》從徵收、徵用、國家賠償、轉移、透明度、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全面加強了對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保護體系。強化政府在投資促進方面的職能,是當前世界各國外資立法和政策的一個新趨勢。為建立完善的投資促進機制和提高投資促進專業化水準,提升利用外資的品質和水準,《徵求意見稿》從投資促進政策、投資促進機構、特殊經濟區域等方面對投資促進工作進行了規範。

《徵求意見稿》規定了投訴協調處理制度,強化了外國投資投訴協調處理機構對外國投資者、外國投資企業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爭議進行協調和處理的工作職能,以及時有效化解外國投資爭端。

通過誠信檔案增強外資自律
在擴大市場准入、減少行政審批的同時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這是新一屆政府轉變政府職能的“重中之重”。《徵求意見稿》從監督檢查啟動、檢查方式、檢查內容、檢查結果等方面對監督檢查制度進行了全面規定。同時,通過建立外國投資者誠信檔案制度,增強外國投資者、外國投資企業自律意識。

“協議控制”問題將進一步徵詢意見
外國投資企業通過簽署一系列協議獲得內資企業控制權的問題,受到廣泛關注。《徵求意見稿》將協定控制明確規定為外國投資的一種形式,如果該法生效後,以協定控制方式進行投資的,將適用該法。對於該法生效前既存的以協定控制方式進行的投資,如在該法生效後仍屬於禁止或限制外國投資領域,應當如何處理,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以下幾種觀點:

實施協定控制的外國投資企業,向國務院外國投資主管部門申報其受中國投資者實際控制的,可繼續保留協定控制結構,相關主體可繼續開展經營活動;

實施協定控制的外國投資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外國投資主管部門申請認定其受中國投資者實際控制;在國務院外國投資主管部門認定其受中國投資者實際控制後,可繼續保留協定控制結構,相關主體可繼續開展經營活動;

實施協定控制的外國投資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外國投資主管部門申請准入許可,國務院外國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綜合考慮外國投資企業的實際控制人等因素作出決定。

對此商務部將在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就此問題作進一步研究,並提出處理建議。


文:商情百科編輯部 /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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