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投資法律:大陸非法集資系列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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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非法集資系列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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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兩年,各地各類非法集資案件呈高發態勢,億元大案屢見不鮮。許多出事的金融機構和企業,為騙取投資者信任花樣百出,而資金鏈一旦斷裂,公司法人或者負責人立馬“跑路”。投資者則損失慘重難以挽回,有的甚至傾家蕩產。

什麼是非法集資?

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非法集資可能構成的罪名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 非法集資可能構成的系列罪名包括四個,它們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非法集資與民間融資的區別在哪里?

民間借貸活躍,非法集資案件就高發。我們應該如何界定非法集資與民間融資呢?

   民間融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前提下發生的借貸行為,是為了生產經營需要,解決資金短缺的合法民事行為;非法集資犯罪則是破壞金融秩序或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刑事犯罪行為,兩種行為性質截然不同,決不能混為一談。

是否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募集資金,是區分非法集資和民間借貸的重要界限。民間借貸融資與非法集資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借貸的目的不同。民間借貸主要是生活原因或是生產經營所需短期的借貸行為;而非法集資是以違法的形式進行的一種資本的運作,目的是逃避法律和金融的有效監管。

2.借款的物件不同。民間借貸主要為“一對一”的借款模式,行為指向特定的物件。即使在一個借款人向多數人借款的情況下,每一筆借款也都是獨立存在的;而非法集資的集資物件卻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數人。行為人或者面向社會不特定物件發放吸收存款的公告,或通過其他的方式使社會不特定物件知道其吸收存款的消息。即使有時只吸收了為數不多的幾個物件的存款,但如果主要是針對不特定人的,其吸收的存款數額或造成的危害結果又達到了法律規定的犯罪標準,那麼也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3.承擔的法律後果不同。民間借貸是一種典型的民事行為,債權債務關係受民法、合同法的約束,當事人違反民間借貸合同,將承擔民事責任;非法集資是對於我國公法規定的違反,輕者將承擔某種行政責任,嚴重的須承擔更為嚴厲的刑事法律風險。

案例警示

●立人集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主犯一審獲刑10年

立人教育集團,以投資辦學及在外專案投資需要資金等為名義,通過支付高額利息回報等方式,先後在溫州泰順設立育才高級中學董事會籌建處、育才幼稚園等9個融資平臺,在外地設立5個融資平臺,並以上述平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近日,法院對本案一審作出如下判決:立人教育集團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500萬元;原立人教育集團董事長兼總經理董順生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50萬元;原立人教育集團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六人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被判處六年至二年十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20萬元至5000元不等罰金。

●“商界大腕”、“傳奇女人”王文苓犯集資詐騙罪一審被判處死緩

2008年以來,王文苓和同夥利用成立的廈門盛磐投資公司、福建金淩龍黃金集團等公司名義,虛構投資盈利項目,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短短三年時間內,王文苓就“吸金”4億多元。王文苓用這些資金,一方面不斷地收購、兼併、擴張,頂峰時旗下公司曾多達60家;另一方面用於在香港、馬來西亞、天津、廈門等地購買自有土地和房產。至2011年底時,捏造的虛假項目逐步敗露,資金鏈斷裂後跑路。

廈門中院審理後認為,王文苓明知集資款項最終無法償還,仍大肆以欺騙方法募集資金,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客觀上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其行為依法應認定為集資詐騙罪。廈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王文苓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非法集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做出了解釋。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九條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

3.《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第二條 任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必須予以取締。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物件進行的非法集資;
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 ,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 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 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

1.《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百條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2.《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
第八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根據《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第八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行為人實施《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第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1.《刑法》第一百六十條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條
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其利息,處以非法募集資金金額l%以上5%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證券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未經法定的機關核准或者審批,擅自發行證券的,或者製作虛假的發行文件發行證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和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並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九條 依照本法對證券發行、交易違法行為沒收的違法所得和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1.《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條
未經本法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其利息,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l%以上5%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未經法定的機關核准或者審批,擅自發行證券的,或者製作虛假的發行文件發行證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和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並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商情百科編輯部 /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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