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輯:中國台商-中國對台商權益保護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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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台商
隨著1980年代大陸的開放,不少台灣商人開始至中國發展.其間共分為三個時期.
第一時期(西元1980~1989):
兩岸經貿往來主要是通過香港的轉口貿易,以及少量台商對大陸進行零星、分散的投資。至80年代中期,臺灣解除外匯管制和開放民眾赴大陸探親為轉捩點,兩岸經濟交流開始逐步增加。1988年,國務院公佈了《關於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規定》,許多台商開始在大陸沿海地區設置加工出口基地,並以“臺灣接單、大陸生產、香港轉口、國際銷售”的方式進行。
第二時期(西元1990~1999):
1990年1月,臺灣有條件地正式開放台商間接對大陸投資。讓台資企業在形態上都出現變化,不僅產業形態不再限於加工出口業,而由勞力密集型擴展到資本密集型,而台商通過在上海等地設立投資據點,其商務活動更顯頻繁。
第三時期(西元2000年以後):
台商在大陸的投資活動不大幅增加,並且規模更持續擴大。尤其是在兩岸相繼加入世貿組織和開放直航後,台商在中國的互動進入新的快速增長期,投資動機也改為積極的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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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商維權機構的健全及解紛機制的創新

上述法律所規定的權益要得到真正保障,須取決於維權途徑的通暢以及解紛機制的科學設計。目前,解決在大陸的臺胞投資糾紛的方式主要有司法程式、仲裁程式、調解和行政協調。在實踐中,台商維權機構日益健全,解紛機制得到創新。

(一)行政協調和投訴機制

2006年9月商務部頒佈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暫行辦法》,專門設利工作辦公室和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負責包括台商在內的各類外商投訴案件受理和協調工作。台商投資集中地區的商務主管部門在其外商投訴中心設立了專門的台商投訴受理機構,加強了台商投訴協調工作,對各類投訴案件,基本做到件件有回音,是是有著落。

根據《實施細則》第27條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事機構應當做好臺灣同胞投資的法律宣傳與諮詢、投訴受理和糾紛解決等工作。”1995年5月,經國務院分管領導批准,在國務院台辦所轄“海峽經濟科技合作中心”設立了台商投訴協調機構。2000年5月,國務院台辦經濟局設立了台商投訴協調處。當年7月國務院台辦又設立投訴協調局。國務院還致力於為台商權益保護建章立制。2001年建立了重大台商投訴案件通報制度,督促各地依法妥善處理台商投訴案件。2002年建立了台商投訴統計制度,並修訂了1995年制定的《台商投訴協調工作暫行辦法》,規範了投訴協調工作。2005年11月,建立了台商服務和台商合作權益保障聯繫人制度。2007年1月,國務院台辦推動建立了台商權益保障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目前,國務院台辦正在進一步修定《台商投訴協調工作辦法》,規範涉台投訴工作。2005年7月國務院台辦成立投訴協調局以來,注意加強與有關涉台部門的工作配合,認真依法處理了一批重大、複雜、敏感的案件。

(二)司法機制及其創新

司法保護涉及多方面的內容,從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到刑事訴訟。行政訴訟針對政府侵犯台商合法權益的行為。《實施細則》規定:“臺灣同胞投資者、臺灣同胞投資企業、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認為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據此,台商對各級政府的行政決定或命令不服,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起訴。企業或個人之間的權益糾紛,可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台商與大陸其他企業或個人、台商企業股東之間的大部分糾紛,大都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絕大多數刑事犯罪屬公訴案件,台商的人身或財產權利在大陸如受到刑事侵害,則應通過大陸公安和檢察機關檢控,並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

2007年7月,,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針對該是系臺胞主要聯繫地、台商投資集中、在漳生活的臺胞多的實際情況,以中院涉外審判庭設立為契機,在台商較為集中的基層法院設立了“維護台商合法權益合議庭”,專門負責審理有關涉及台商、台資企業的民商案件。2009年3月,漳州市中級法院成立大陸首家獨立創建的“涉台案件審判庭”,該專門法庭再近一年時間內共受理涉台案件361件,審結332件,調解撤訴率達81.6%,涉台案件審判庭”開闢涉台案件“綠色通道”,實施快速立案、快速審理、快速執行。在立案階段主動詢問送達地點,當面確定涉訴台商委託代理人,採用郵寄送達、委託送達等方式緩解涉台案件文書送達難;針對台商往來兩岸、參與法院調解時間相對少的情況,法官根據案情採用電話連絡、電子郵件等方式,並選擇節假日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此外,漳州法院“涉台案件審判庭”還構建了多元化的涉台糾紛調解機制,包括訴前調解機制和服務台商聯動機制等。據悉,為促進涉台糾紛案件妥善解決,維護台商合法權益,“涉台案件審判庭”還聘任台商擔任涉台案件調解員、監督員、人民陪審員,引入多元糾紛解決力量。台商較為集中的基層法院設立了“維護台商合法權益和議庭”,專門負責審理有關涉及台商、台資企業的民商事案件

(三)仲裁機制及其創新

《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臺灣同胞投資者與大陸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的與投資有關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的,或者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國的仲裁機構仲裁。大陸的仲裁機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聘請臺灣同胞擔任仲裁員。”由於其本身具備的快捷、保密、成本越來越低等獨特優勢,仲裁作為解決平等主體之間民商事糾紛的重要手段,已被越來越多的臺灣同胞所認同。

更多的臺灣人士受聘于大陸仲裁機構:在大陸,最著名的仲裁機構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其仲裁員名冊上有七百多名中國和外國的法律界、工商界和技術專家供當事人選擇,其中還包括若干臺灣地區的知名人士。自1998年至今,大陸已有16家仲裁機構聘請了臺灣地區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目前,這16家仲裁委員會共聘任臺灣裁員48名,據不完全統計,受理涉台案件一千多件,主要涉及房地產、建築、投資、貿易等糾紛,受理案件數量和類型呈逐年增加之勢。大陸仲裁機構聘請臺灣地區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對於促進涉台仲裁工作,保護臺胞權益,提升投資環境,推動兩岸仲裁機構和仲裁人員的交流,起到積極作用,受到社會各界尤其是兩岸工商界、法律界人士的普遍歡迎。

另外,2009年2月17日,上海涉台仲裁中心成立。

(四)司法考試向臺灣人開放

為了讓更多的臺灣同胞深入瞭解大陸的法律,在大陸參與維權的程式,2008年起,大陸的國家司法考試向臺灣居民開放,參加考試合格的,有國家司法行政部門受予法律執業資格,並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根據司法部於2008年12月頒佈的《取得國家法律資格的臺灣民在大陸從事職業管理辦法》的規定,獲准在大陸律師事務所執業臺灣居民,可以擔任法律顧問、代理、諮詢、代書等方式從事大陸非訴訟法律事務,也可以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方式從事涉台婚姻、繼承的訴訟法律事務,甚至可以成為大陸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很明顯,大陸的國家司法考試向臺灣居民開放,彰顯了大陸的法律自信,表明了大陸的法制正在走向成熟,是兩岸法律交流的新起點,也有利於在大陸的台商權益的維護。

(五)民間維護組織的壯大

“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國務院頒佈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在祖國大陸各地登記註冊的台商企業為主體,依法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自1990年3月第一家台資企業協會在北京市成立以來,在祖國大陸22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共成立了62家台資企業協會,會員企業近2萬家,占在祖國大陸投資的台商企業總數的三分之一左右。台資企業協會得重要職能是為會員提供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經濟資訊等方面的諮詢服務,溝通會員與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繫,反映會員有關生產經營等方面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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