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呂榮海律師執業30年代表案例(一):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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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4年3月29日 (六) 11:43 的最新修訂
第一章 到大陸400回,異中求同
目錄1、到大陸400回1988年至2012年,在25年間,我往來大陸近400回。 1988年5月間我第1次去大陸,第1站是北京,在舊的首都機場下飛機,沒有空橋,但見地面上的人員均穿綠色的軍服的「解放軍」,感覺氣氛頗為肅殺。 當時的北京,尚未啟動市場經濟,公營的食堂、飯舘按時下班,如果錯過了吃飯的時間,就找不到地方吃飯了,要餓著等到下一餐開飯時,才有飯吃。我學乖了,第2次去時,我都會準備一些奶粉,以備充饑。吃飯時,服務人員會問你要幾兩米飯,一開始聽不懂,隨意說五兩,隨後端來了一大盆,吃不完,服務人員也不會事先告訴你太多了。 當時,私營事業很少,還在賣賣茶葉蛋的階段,開計程車的師傅算是有錢人,可得「萬元戶」稱號。 對北京的印象是:真大,光過馬路就很寬大,從這邊走到對面,就須費一番勁!不像台北街頭的小街小弄。 1988年在人民大學法律系認識佟柔、高銘喧、曾憲義、王益英、劉春田、周大偉、王利明、趙秉志等諸教授,他們聽我說是王澤鑑老師的學生,對我均頗熱情,他們在當時或以後均成為大陸法學界的代表性人物,成為新中國現代法律的奠基者。1990年代,我在台灣「蔚理」出版了一本「大陸學者論兩岸關係條例」,他們都幫我從各法領域寫了文章。 其中,和周大偉先生成了好朋友,直至2012年一直有聯絡,友情逾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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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5月在上海無意間出席了一場「版權研討會」,當時大陸尚無著作權法,因為我在台灣於1985年曾經出版過一本「最新著作權法實用」,也擔任遠流出版公司、滾石唱片的法律顧問,為金庸、胡適著作處理版權合約,為蔡琴、齊秦、趙傳、李碧華、李宗盛、張艾嘉等歌星處理過版權事務,已算是「經驗豐富」了,在會上談了很多實務,因而,在席上與剛成立的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總經理李奇先生、副總經理陶慶軍先生結緣!此後,我也數次代理該公司在台灣向盜版大陸書之出版社要求補償版稅,開啟兩岸著作權保護之先例,雖然在那個年代,,沒有什麼可觀的收入,也贏得了該公司李總、陶總、吳穎、小暴的友誼。 其後,李總不幸發生車禍而早逝,陶總於2000年代則轉任計劃生育委員會下屬的人口出版社社長,從幼教、人口素質、人力培訓的角度,趁著市場經濟的大好局勢,把原是冷門的出版社搞得有聲有色,為公司賺了不少利潤,為公司買了樓,可喜可賀!我們維持了20多年的友誼。直到2011年9月,我到北京,陶社長還很熱情的請我吃飯,熱情地介紹北京的好友給我認識。 1988年6月在上海我還特別去拜訪了上海首家私營律師李國機律師,回來寫了一篇「私營律師李國機」,還登上了聯合晚報明顯的版面!20多年來,大陸的律師制度不斷的改變,現在都是「私營」了,但當時卻都是「國營所」,所以,台灣人對李國機感到好奇!可以登上報紙的重要版面。真是:時代巨變。 ―治國無法則亂,守法而弗變則悖,悖亂不可以持國,世易時移,變法宜矣。(呂氏春秋‧慎大覽‧察今) 25年來,到大陸近400回,過著自由自在的日子,或大江南北走透透,或趕在三峽大壩前遊三峽,或騎馬上天山,或遊在麗江古街,讀書體認歷史。所幸,能為一些客戶辦辦案子,維持生存之所需,好不快意!如果說有一點點「失」,那就是來來回回,兩邊跑,既熱情於跑大陸,但也想台灣的家,仍然以台灣的客戶為主,無法在一邊專心紮根經營。也罷,那就隨性了。 2、佟柔、謝懷栻、王澤鑑、黃茂榮與兩岸民法1988年5月,我第一次踏上中國大陸,在北京人民大學認識佟柔教授與謝懷栻教授,印象深刻。 二位教授都是民法專家,1949年以前之年輕時代都學過「六法全書」,49年後六法全書被廢止,經歷過極端的公有制而無民法(婚姻法除外),但仍持續以民法為研究對象,直至「改革開放」,他們成為「中國民法的奠基者」,促成了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的逐步立法,由「黑」翻「紅」,桃李滿天下,徒子、徒孫已成為中國民法的棟樑。 當時,他們聽我說王澤鑑教授是我的博導,對我特別的親切與善意,佟柔教授還在其夫人常風主編的「民法案例選編」上簽名相贈。 謝懷栻精通德文,曾在1945年台灣光復後派赴台灣當過法官。因兩岸的政治問題,既隔阻了交通,也隔絕了民法,形成了不同的法律體系。然而,人的價值、情感與道理,相通的總屬於大部分,一時的阻絕只是一時,不管多少,這相通的大部分仍將碰出感應,1988年我與兩位長者乃以共通的民法語言相遇,談起王老師的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及法學方法論,無不同感。 2010年12月翻讀孫沛成君所著《崩潰與重建:佟柔民法思想的形成及演變》一書(楊立新教授指導),很能表達佟柔一生的經歷與民法在中國的命運,但我認為不是「崩潰與重建」,而是「毀壞與重建」,「崩潰」是自毀,而「毀壞」是人為的破壞與毀滅,法律是人為的東西,不可能自己崩潰,而是人為的摧毀,那就是:1949年的革命成功,是否有必要全般毀滅民法?讓中國在1949年至1986年甚至到2010年沒有「民法」(典)!依孫沛成的看法:「中國革命者們比俄國更加激進;俄國革命者很快就繼承人被打倒政權的民法典編纂成果,而中國卻對前人的成果持徹底否定的態度」(第29頁);「當我們徹底否定了舊民法,轉向蘇聯全新的革命民法時,卻發現這革命的民法與舊民法比較起來,彷彿是舊相似一般,只不過戴了一頂革命的紅帽,我們並不知道蘇聯革命的法律的真實淵源究竟在那裏?」(第28頁)、「1922年的蘇俄民法典,是俄羅斯的第一部民法典…雖然蘇聯也和中國一樣採用社會主義制度,在意識形態上也完全相同,但並不是如我們那樣對舊的法律徹底予以抛棄,特別是對於民法而言。相反,1922年的蘇俄民法典是借助于1914年的民法典草案編纂而成」(第29頁)。 所幸,否定舊的民法典,卻沒有到達「焚書坑儒」的程度!被廢除的是國民黨的六法全書,但自清末以來包括國民黨時期的民法教材、民法學術作品並沒有禁止人民閱讀!例如,佟柔教授對其學生王益英教授常提起其對史尚寬先生的民法著作崇拜有加,這和1973年至1977年代我在台灣大學法律系就讀時,由於王澤鑑老師的「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尚出的不多(只第一冊),我們幾個「自認比較有水準的學生」,也是啃了好幾遍史尚寬的債編、債各、民總,是很相近的!史尚寬所寫的可以說是德國東西的引入,很有深度,也很廣泛,一般人會覺得難讀,感覺起來它還沒有「完全消化」,而後來王澤鑑老師的作品就「完全消化」了,是以史尚寬的著作難讀,但我們自認有水準,每以讀史尚寬之著作自豪。後來,王老師的出品多了,就幾乎完全取代史尚寬的著作了。只是我們都沒有想到,兩岸民法不同甚至大陸還沒有民法典,但兩岸的法律人在1970年年代,竟共同學習史尚寬的著作。是可知:史尚寬的民法原理係引自德國、法國自1898年,甚至1804年以來的成果,這那是國民黨的東西?廢止國民黨的東西,何需毀及「普世價值」的民法?何有必要全部予以廢止?也許主要改一下物權法中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並在公司法中加上國有企業即已差不多達成適當的「改造」了!反觀德國,自19世紀以來歷經帝制、共和、納粹、民主德國,均未曾廢止1898年的民法,其法制尤其是民法維持穩定。 不同於像史尚寬、梅仲協、王伯琦、黃右昌、鄭玉波等「產生」於大陸時期的民法學者,王澤鑑老師可以說是「第一代」台灣本土產生的民法學者,從留學德國回台後,於1970年開始著作,至1980年以後著作增多,成為民法顯學,以「法學方法論」,將民法由「概念、感情」之學建構成「科學」(Wissenschaft)之學,也逐漸影響至大陸,我在1988年5月第一次去北京,初見佟柔教授時,王老師也成為常見的共同話題。 我們這一些在台灣的民法學者,一直在「六法全書」的民法系統下,由梅仲協、黃右昌、 王伯琦、戴修瓚、史尚寬、鄭玉波的民法著作,一直讀到王澤鑑、黃茂榮的民法著作,在平穩之中,大學四年、研究所二年、加上律師、司法官考試的讀書,加總起來,這些書總讀過50遍以上吧,所以,累積六、七年(我1973年入台大法律系,至1981年考上司法官、律師)的成果,總感覺功力還不錯,也不亞於佟柔教授對史尚寬的了解,只是:平靜的東西不值得回憶不像佟柔教授經過「摧毀與重建」的大風大浪,始終堅信民法自由、平等、等價交換的理念,在那被打成「黑五類」的暗淡時期,仍然看著史尚寬等人的民法著作,甚至其後也欣賞王澤鑑教授的著作,那就更可貴了!好比如,在歷史上,朱熹的學說歷經「慶元黨禁」被打成「偽學」之後,再重見天日,其影響也就加大百倍,此後八百年,朱子之說成了讀書人的信仰;又如,王陽明也是經「龍場驛」之難後,始悟「致良知」之說,而吸引天下讀書人,全天下非朱即王,非理學即心學。 然而,我不禁還是要問:人幹嗎要生時吃苦,而在身後才享殊榮呢?但願海峽兩岸的中國人能在和平、穩定、繁榮的生活中,過著平淡的日子吧!
3、從聯電「和艦案」談台灣「禁海令」與檢察官之裁量權2005年2月間我在報上看到主任檢察官率大批檢、調搜索頗負盛名的聯電,並限制相關人出境,甚至聲押。這種「處理規格」和處理博達案類似,但眼前放著一大堆仿冒案、金融案等遲延案件,未能投入資源予以辦妥,卻大規模搜索聯電,令人頗多感觸!台灣到底要什麼?當時,我心有所感,在2005年2月18日的中國時報發表了一篇名為「台灣的再次禁海令」之文章,反對檢方大動干戈,文章如下: 大陸在一九四九年至一九七九年實行了三十年類似「禁海令」的政策,與世界市場隔絕了三十年,只發展國營配給工業及小農經濟,停止了自己的成長,但累積了很多土地資源及農業社會與工商社會的社會爆增價值及爆發力,其「禁海」給台灣、香港、新加坡、韓國、日本造就了免於高度低價競爭之成長機會。 但台灣卻在大陸取消「禁海」改革開放以後,於一九九0年代起陸續頒布類似兩岸條例形式的「禁海令」,在島內關著門自己玩自己的遊戲。我們對聯電、台積電、台塑、奇美等及其他相當有競爭力之企業綁手綁腳,不相信他們有智慧自行決定做必要及適當的西進;十多年來一堆官員只是忙著訂定、修改「不具開放性格的法令」,鮮乏創意性的格局,結果台灣的國民所得停留在二十年前的水準,這些作法實令人深思! 現今的台灣已由法律人主導政局,然而法律人向來少有主導大局之訓練,記得三十多年前在台灣大學法律系,除了法律課程外,均有歷史、經濟、哲學、社會學、政治學課程,也不乏教授提及念法律不能只看條文,也必須通曉歷史、經濟、社會學等「必修課程」。 但顯然老師沒有教好,也缺乏貫通歷史、經濟、社會、哲學及法律之全才的老師,法律系學生則忙著考試也沒有學好大格局的學問,並沒有培養出適當之歷史觀、經濟觀、社會觀、世界觀及哲學觀。 法律人不知台灣要什麼,而只能遊走於形式、皮毛的法治主義及形式人權(是否及應否西進涉及企業之發展權,則少有人從憲法實質基本人權之角度予以探討),執法者也只能依著可能不正確的法令條文及法律解釋,「大張旗鼓」的猛幹一番,可能還以為辦了大案是一生難得的成就,但這就是台灣要嗎?符合台灣人民的「發展權」嗎? 個人於年輕時常在「中國比較法學會」(現已去中國化改為台灣法學會),聆聽(曾任)閣揆的謝長廷先生之言論,當時認為他是法律人中較有哲學觀、世界觀、有腦筋的人。十年來若干日本學者所倡導的「共生文明」,其後成為他組閣施政的精神召喚,顯見其仍廣泛吸收國際資訊而加以運用,並在哲學上接受以共生文明反省資本主義凡事競爭廝殺的壞習慣。 如果朝野及各方能多向共生和解,我們應該予以期待,更盼望謝內閣能從更高的歷史觀、世界觀,好好和其內閣部門法務部檢、調系統,討論應以何種哲學及政策對待類似「西進」的情形,台灣要什麼?我們是否應該有禁海令?怎樣才能真正官民和諧共生?這些問題是應該徹底好好想想了。」 以上文章發表於2005年2月18日發表在中國時報。以後,不時看到曹興誠先生上電視批評檢察官:一審判無罪、二審也判無罪,為何還不當的上訴第三審?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曹先生還在更一審時跟法官說不想再出庭了!接著,高院於更審再判無罪,檢方放棄上訴而無罪確定!時為2010年10月,距2005年2月檢方搜索已5年多,檢方大敗而終,高檢終於合理的放棄上訴。令人深度質疑2005年時地院檢方的「裁量權」是否正當行使?如此種種原因,共同促成了「速審法」的通過,對檢方上訴的裁量權,作了限制的規定。2010年9月25日我和司法界先進訪問美國麻州巡迴上訴法院,聽法官說在該州檢察官起訴之案件經法院判決無罪,則檢察官之「上訴」違反「一事不得二訴」(一事不再理)原則,我聽了甚感驚訝! 當前,台灣在「半套的交互詰問」制度下(沒有陪審團),檢察官漸漸「律師化」,減少了對被告有利之事項之斟酌,檢察官起訴或上訴一個人,那個人必須面對幾年官司的糾纏,才可能終結惡夢,是以:檢察官之裁量權宜慎重!至少,對於類似此「兩岸關係」及「西進」之經濟性案件,涉及政策及行政性,不同於大奸大惡的自然犯(看了就知是惡事之犯罪,如殺人),檢察官的裁量權更應自制!畢竟,對於兩岸關係,台灣有人主張「禁海」,有人主張「大膽西進」,誠如(宋)呂祖謙所云「天下之理,必有對」,同一個理,卻是「對立」的意見,但這卻符合「陽極必陰,陰極必陽」的太極圖,陰陽共生於一圖。對此,檢察官應包容此二意見,依正理正當行使裁量權。 反之,檢察官也不應因此而保守,對於傷害天理的自然犯,則宜積極偵辦以保護善良之人。
4、為安徽、江西台商協會講課記陸委會關心大陸中西部台商,為了提供在地服務,於2010年委託台北市企業經理人協進會執行,分五組至大陸中西部各省台商協會,提供諮詢服務。我和蕭新永兄負責安徽、江西二省。現在兩岸關係比較好,這一類的講課活動,較易實施。 一、合肥 講課之餘,隨手翻閱當地報紙,看到報紙內稱「合肥是包公、李鴻章…等人的故鄉」。 包公的「司法形象」,至今無人能出其右!近來,台灣高等法院爆出法官收賄被收押,雖「民主法治」的年代,恐怕也沒有人能夠趕得上包公的形象。法官及法律人當所兢兢。 另看到當地的房地產廣告,有一售辦公室廣告「Boss」,在長江西路和潛山路附近,靠近地下鐵2號線、3號線,每平方米人民幣6000元起!感覺價格不高。只可惜,沒有時間赴現場看個究竟,也不知如果出租的話,可以租多少錢。 同樣在省會城市,2003年成都頂級辦公室「城市之心」的售價每平方米就已經9000元人民幣了,租金每平米可達人民幣90元,以110平方米為例,售價99萬人民幣,可以出租每月8000~9000元,年報酬率高達8%至10%。 合肥「Boss」案靠近2號、3號線地鐵,和成都「城市之心」靠1號線、2號線地鐵相似,我不覺心動,倘若合肥辦公室租金與成都相似,那麼就值得投資了。 講課中,有二位台商仍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疑義,還面臨逾期尚未開發將被收回土地的困擾。經過20餘年的兩岸交流及大陸投資,仍有許多台灣人分不清:(1)「土地使用權」分「以出讓方式」取得之使用權和「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之使用權、「以轉讓方式」取得之使用權;(2)出讓是第一手交易,從「國土局」取得;「劃撥」是出讓以外之方式;(3)轉讓是第二手交易,有出讓才能轉讓;(4)出讓之使用權可以抵押;(5)國有土地之使用權才能出讓,集體所有土地須先「征用」變成國有後才能出讓,(6)縣級以上之國土局才有權出讓。 感謝吳安國會長的接待。他還親自陪我們開車到蕪湖。吳會長經營食品業,中央廚房供應200多個早餐車。 二、蕪湖 煩賴健明、劉大立、姚庭顯副會長、蘇志誠秘書長接待。講完課後,晚上參加「乾宮國際娛樂會所」的開幕酒會,那是一家大型豪華的KTV,由浙商投資。該浙商非常大手筆,關係良好,在附近的酒店請了40桌,宴請政府各部門、各商會,含台商協會、泉州商會、寧波商會及其他商會。在宴會中,酒隨人喝,還送中華煙,宴會後移往KTV,讓客人免費唱一晚。我和幾個台商去了,場面有些混亂,就自動放棄,改往他處唱歌去。感謝蘇志誠秘書長的安排!這名字和「名人」相同,不時聽志誠兄講講「同名」之玩笑,很有趣。 直到夜11點,我們趕往火車站,搭12:04編號K505夜車赴南昌。承賴副會長健明兄全程陪同,三人在車上軟臥一眠,也是一種經驗。在火車上,在我們三個大男人所在的車廂中,又住入一妙齡女子,算是大戶,經濟無憂,因此她父親承包一千畝農田,她經常坐火車遊,習慣了而憂無懼。何況,我們三人加起來超過一百八十歲,完全沒有危險性。 賴副會長在台北板橋經營會計事務所,在蕪湖另投資真善美雙語藝術幼兒園,於兩家成功後,續開第3家規模較大的,預計2011年2、3月開幕,作為「旗艦店」,再繼續拓展。預祝賴會長拓業成功,我很佩服他「轉業成功」。希望以後有機會常互相聯絡。 三、南昌 何會長是江西東元公司總經理,另在晚晏,同席者有南昌東元公司林總,下午在菱光公司漂亮的會議室講課,菱光亦為東元所投資。舉目多東元,又因2010年我律師事務所受東元委任一案,有此牽連關係,備感親切。 在南昌,台商正面臨社保基金提撥的風暴,主管機關要求以2000元作為提撥的基數,比實際之1200~1300為高,且溯自2010年1月開始執行,給台商造成財務及執行上的困擾。例如,對於員工應分擔的部分,想去跟員工追溯,或有的員工已辭職難予追溯,執行上會有困難。當地台商協會的劉仁禮秘書長對此問題了解的十分細緻,是難得的人才,又出身台辦,我心裏想:如果社保機關能聽聼劉秘書長的意見,那麼,將會更加圓滿吧!更能吸引台商吧! 晚上在「蔣巷」附近的「農家樂」與台商聚餐,很具特色,相得甚歡,多喝了幾杯。酒後,由何副會長陪同,驅車看了滕王閣、八一廣場的夜景。 藍昌明副會長為人親切,提及其叔父藍瀛芳大律師,為留學法國的學者型律師,學養豐富,是我敬仰的同行。 莊秋萬常務副會長人際關係很好,給我們很多的協助,經營多項事業,包括控股、投資公司。 李芳蘭副會長及其夫婿黃世緯兄經營今喜旅行社,於台協大樓同層掛「台協兩岸旅游服務中心」,為兩岸服務。 詹竣皓董事長,年紀輕輕,事業有成。 還有:酒量絶佳的台協女幹部小唐,開心果蔡守政副會長、東元建廠王工務處長莊忠仁、向塘工業區廣宥鞋業岳修齊、林秀鵑,皆熱情好客,真是「君子敬而無失,與人恭而有禮,四海之內皆兄弟也」(論語•顏淵),也像「聖人知朋友之取益為多,故樂朋友之來」(張載,性理拾遺;近思錄卷五)。 四、九江 託「動車」之褔而早到九江,乃抽空拜訪十多年的老朋友楊西律師。楊律師多年來擔任九江市政府法律顧問,為江西十佳律師,為九江武寧縣人,目前著手推動武寧招商及房地產之計劃,很有商業頭腦。當日下午他帶領十多位文化界、媒體界人士前往武寧縣調研(考察),並為武寧作宣傳。又擔任「鄉音」雙月刊之主編,宣傳武寧,溝通武寧之鄉親及台灣之武寧同鄉會,其執行力及創意可見一斑,大異於僅看法條之一般律師。憶余昔日年輕時略有此風,今日則過於老成,當思之。 匆匆拜別楊律師,近十一點時,至張光華會長所主持之東盟集團(以房地產為主,有盧山雲霧茶園、環保產業)及九江台商協會坐坐。二者辦公室相同。張董事長甚愛看裨官野史,對毛澤東、劉少奇、彭德懷等人的故事、野史,講來鞭辟入裏,看了不少書。 下午在南湖邊的九江賓舘,與蕭新永顧問主講相關課程。會後,有三位台商過來和我討論他們所遭遇案例(另詳見第七段),是可知:此課程符合台商的需要。陸委會的規劃及台北市企業經理人協進會的執行,有益於台商。 研討會中遇亞泥(中國、瑞昌)張經理仲蘭兄,攜來吳總經理中立兄之問候,特感親切,尤其,略記得約10年前,我所曾為亞泥(中國)的江西廠做過法律研析,看到它在中國茁壯,更感親切。 晚上及隔日晨均在湖邊快走散步運動。畢竟,四天以來,天天吃大餐,營養過剩而發胖,必須運動。台商他鄉遇鄉音,都很熱情了。 五、盧山、白鹿洞書院 其實,我嚮往白鹿洞書院已久。公元1178年朱熹任南康軍,修復唐李勃所創書院,講學於白鹿洞,手訂「白鹿洞書院揭示」之教學宗旨,並邀其好友呂祖謙作「白鹿洞書院記」,稱「…嵩陽、岳麓、睢陽及是洞為尤著,天下所謂四書院者也…當是時,士皆尚質實…然則書院之復,豈苟云哉!此邦之士盍,相與緝先儒淳固悫實之餘風,復《大學》離經辨志之始教,由博而約,自下而高,以答揚熙寧間啟迪樂育之大德,則於賢侯之勸學斯無負矣…」。昔於公元1175年朱熹與陸九淵曾參加呂祖謙召集於江西鉛山鵝湖書院之「辯論會」:理重要?還是心重要?二人曾為此有一點「爭論」,但二人畢竟是大聖賢,能互相包容,朱熹並於1181年2月11日邀其「諍友」陸九淵至白鹿洞講「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聽者千人,繼續鵝湖會之精神,開啟了不同派別「會講」的胸襟。此後,歷宋、元、明、清八百年,名人親歷書院不停,直到清末科舉廢止,西方之學興起,理學衰微為止。然而,雖時空環境不同,但朱熹、陸九淵、呂祖謙的理學、講學之求真、求聖賢之精神價值,在當今以發展工商經濟為主流之社會,仍然適於滿足人們精神之空虛。是以,雖然有「不識盧山真面目」的遺憾,但能以白鹿洞之人文精神替代,我與新永兄更感興緻。 書院在淺林間,幽靜而不荒涼;有其形而稍乏內涵,如能藏朱子、理學經典,供學子研習,豈不更有內涵?書院倚一山溪,有一亭曰「獨對亭」。何獨?何對乎?莫非理學家所謂「慎獨」及「天下之理必有對」也! 其後,透過導遊張小姐介紹,讓其表哥姜君帶至盧山南邊鄉間,遊太乙觀(太乙真人,三太子之師父,為三太子蓮花化身而重生)、觀音橋等景點。姜君年四十八,對鄉間事多聞,能識採山間藥草,年花三千多元承包二個100畝之水塘,養魚年收二萬。妻、兒、媳兼承包白鹿洞書院及太乙觀、將軍別墅群攝影點,一家仍靠白鹿洞之餘蔭過日子。姜君稱姜、呂源自姜太公(呂尚)同姓,至今在盧山區仍祠同一宗祠,因之,吾二人亦本家也。二人乃互留電話。張導遊、姜導遊稱:盧山地區人多誦稱蔣介石尤其蔣經國,其祖父少時還收過宋美齡所贈之奶糖呢!吾聞之,乃以剛好身上所攜之森永牛奶糖相贈,言:吾乃蔣家後代之法律顧問,復贈汝奶糖。一笑。 觀音橋乃千年石橋,以石筍連結成拱形橋,工藝可觀。橋前100米處有「天下第六泉」,泉水甘美,千年不絶!蕭兄問曰:「何處是前五泉?」,諸君子孰能知道? 我問張導遊前幾個月我的老同學朱高正是否來白鹿洞講學?她說:有啊!他講一場幾萬元,講的好,很轟動啊!老朱這幾年游走大陸,以文會友,朋友遍天下,三教九流,尤多與學界遊,甚有可觀,近日出版「白鹿洞講演錄」一書(商務),肯定為千年流傳下來白鹿洞,又添了一筆名人事跡。 朱熹在白鹿洞講學,茲特記其幾項名句: ˙聖門日用工夫,甚覚淺近。然推之理,無所不包,無所不貫,及其充廣,可與天地同其廣大。故為聖、為賢,位天地,育萬物,只此一理而已。 ˙致知、力行,用功不可偏,偏過一邊,則一邊受病。如程子云「涵養須用敬,進學則在致知」。分明自作兩腳說,但只要分先後輕重。論先後,當以致知為先;論輕重,當以力行為重。
5、武漢、鄭州、西安調研記一、武漢 初到武漢,幸有當地同宗、同行呂晨葵律師熱烈接待,格外親切。難得呂律師對文史哲及當代中國發展等問題,知識廣博。當晚,經呂律師安排隔日晨與其所刑事部律師細談「人身安全」之議題。 隔日九點半到十二點,與汪洋律師(與廣東省委書記同名)等詳談。據悉:刑案須先思考「立案或不立案」,偵查機關如認為「輕微」而「不立案」並無正式之不立案文書,不立案可能超過半數。如立案,通常約有90%可能進入「刑事拘留」程序,進而,又約有90%進入「逮捕」程序,偵查機關用以確保辦案之有效性。 刑事拘留是由偵查機關自主決定,並無外部的審核機構,但內部有管控機制,使有瑕疵之案例不超過一定比例。 目前傾向於社會安全大於人權。 比較特別的是:汪律師提到對刑事拘留、逮捕仍有救濟管道:控告與申訴。控告是指主張程序上出現刑訊、逼供、誘供等問題,向偵查機關或上一級控告;申訴是指主張實體法上應不構成犯罪或不符合刑事拘留、逮捕之要件。但這兩種救濟方式並非像上訴一樣那麼正式的,接受控告、申訴的上級關也並不一定會「複審」。 在終審前,家屬不能會見。律師雖有會見權,但須偵查機關及看守所的雙重批准,並不是那麼方便。(家屬雖不能會見被逮捕之被告,但台商家屬透過台商協會、台辦的協調,仍有獲得會見的機會,這是下午武漢台商協會承辦人員明確表達的)。一般輕罪才有可能「取保候審」,重罪一般不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比較少用,因有有時會變成「變相的羈押」。 汪律師處理過較印象深刻之案例:某殺人燬屍案,因無直接證據,經中院、高院判死刑,最高院複核不過,高院重審而發回中院,中院第二次判死刑,高院又發回,現中院第三次審理中,估計已不易再判死刑。該案從2005年羈押到現在。因此,逮捕期限的規定也不是絕對的。 19日下午至武漢台商協會(位於台銀大廈)參與小型座談,由會長特助張維新(德林)主持,參加者有江先生、游明騰(信安)、王菁律師(盈科)、鄢盛雄律師(盈科)、霍琳律師(華徽)、汪洋律師(大成),與談要點如下:
20日晨10時去武漢火車站,搭11:30D122動車赴鄭州。還好事先打聽好不是漢口站,是青山站(武漢站),比赴機場還遠。武漢火車站寬廣明亮舒適,不像傳統火車站之人多、雜亂。途中跨橋過長江,只見江邊露出許多沙灘,計程車師傅說,長江少有像這樣嚴重的枯水期。我心想:近日嚴重水荒,加上三峽大壩攔水吧。五月天,武漢35度。不愧為三大火爐之一。 二、鄭州 鄭州綠化不錯,路旁盡是高大梧桐,綠葉蔽天。經鄭州台商協會安排住於嵩山路的嵩陽飯店。那可是和四大書院之首嵩陽書院同名,附近有條伊河路。伊川先生程頤曾在嵩陽書院講學。此行獲高院法官李劍非熱情接待,親來火車站接。 21日晨拜訪台商協會,由常務副會長詹麗珠(益輝食品)、台商萬受菊(快樂屋服飾)、夏金泉秘書長、段旭倫副秘書長接待。 協會並未接觸過台商被訴刑事訴訟之案件,僅知有一案疑似台流多次分向台商借錢三千、五千,而被以「詐騙」罪追訴。並被刑事拘留及逮捕。 詹會長反映:許多台商面臨兒子在大陸唸書的兵役緩徵的困擾。例如:讀大陸名校,休學只能一年,如回台當兵有可能休學超過一年而被退學、再考困難,而堅持留在大陸唸完,則可能面臨護照過期、變成「通緝犯」的困擾,希望政府重視,放寬緩徵的規定。目前聲請緩徵面臨幾個環節:(1)投資須向投審會合法報備,他們不知是否已合法報備;(2)大陸之學校須教育部承認之學校;(3)教育部承認後才入學的可聲請緩召,但承認前已入學的,申請緩召面臨障礙。 會後,台協秘書長帶我去城東新區CBD(中央商務區)參觀,由內、外環構成,內、外環間隔30公尺,包含會展中心,整個CBD的規劃很是特殊。此區房地產每平米為一萬至二萬人民幣。惟東區、西區仍有四千至六千的房子,比起其他城市,鄭州尚稱平價。協商也規劃推出台商公樓及台商住宅,已取得土地。 下午拜訪律師同行,談及:一般偵查機關、法院、政府機關對台商還是比較支持。在實務上並未發生台商涉及刑拘之案件,但辦過澳大利亞商人於一入關北京機場即被電腦連線辨出而被刑拘,並解送至鄭州偵查機關,因有同行家屬,即委託鄭州律師處理,律師辦理了會見。 多位律師一再的表示:對台商仍有政策的優先支持。討論過程中,律師提及:5月1日通過刑法修正案(八)規定「惡意欠薪罪」:即仍有能力付薪,如脫產不付,構成惡意欠薪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很特殊的立法,值得台商經營者注意。這一條和「民事限制出境」的規定,包括限制負責人、主要台幹出境,一樣影響很大,使得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實際上已不盡然是有限責任,因為有了「刑事責任」和「限制出境」的壓力,比起民事有限責任的立法,造成的壓力更多,台商注意啊! 今天,比較特別的,還參觀了某大事務所的黨組織活動室,約50平方米,四周牆上都是紅色標語,有開會桌,還擺了乒乓球桌供同仁運動健身。 三、西安 在歷史的時光隧道中,一恍神,就到了西安北站,離市區恐有30公里,計程車亂七八糟,毫無管理,人人拒載短程,人人都在問去那裏,問了二十輛後,總算有輛願意去市中心鼓樓廣場! 在西安訪談過程中,聽當事人言及西安雁塔區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有刑訊毆打嫌疑人之行為,令我震驚。在台灣的法律界,如果有人述及被警察打,或許有人會相信(但也很少很少了),但如果說檢察官會打人,應說沒人會相信。在西安卻聽到檢察院打人。提醒台商注意:其輕微毆打嫌疑人之目的可能是想激怒嫌疑人反擊,然後以妨害公務馬上刑事拘留嫌疑人,刑事拘留後續辦他們想要的大案。2009年雁塔檢察院就發生張西安暴打檢察官案,一般人多認為發生類似狀況係檢察院的人先輕微毆打當事人、激怒當事人所致。我們一向喜愛西安的文化氛圍,不意卻連檢察院都涉及違法刑訊逼供,實在不應該,蓋執法者要辦別人違法,自己卻先違法。也許辦案人員念在破案成果,惟手段的合法性也很重要。誠如中國理學家所云「世事錯綜已極,成否實難預料。就行事論,只能平心靜氣,據我所見最是者,盡力以行之,而不容有一必其成功之念。苟欲必其成功,則此心已失其正。成功仍未可必,所行先已不當矣。」(呂思勉,理學綱要,134頁,江蘇文藝出版社)。 在西安也聽及在看守所的會見程序公告上寫著「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須先經辦案人員的批准」、「次數以一次為限」、「不超過一個小時」、「批示不派人監視時不派人監視」。 刑事拘留通知家屬方面,實際上也常根本未通知家屬。通知手續也常在嫌疑人招認以後補起來的材料。但對台商較「優惠」,可能會依法在24小時通知家屬。從武漢一路走來,感到有一種氣氛:不時聽及因政策而對台商有「特權」好像不宜長久繼續對台商有「特權」。(一絲絲酸酸的,但也不是明說),但是,如果像這種本來法律就規定應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而偵查機關先對台商依法做到了,就不能酸為「特權」了!甚至,法律尚未規定家屬可以會見被刑事拘留或逮捕的被告,而先讓台商家屬會見了被拘的台商,也應認為法律規定太落伍了,不應該酸其為「特權」。大陸法界及律師也不乏認為偵查機關太著重於嫌疑人的口供,將刑事拘留後之10至15天視為「破案關鍵」,斷絕被拘者與家屬會見,以實際行動對律師的會見權製造障礙!使嫌疑人「孤單」、意志瓦解而招認,其維護治安、公安之目的遠高於人權。 其次,在取保候審方面,採「批准制」而非「條件制」(即:滿足條件的一定取保),故獲得批准取保候審的比例低於5%。 另外,被刑事拘留的嫌疑人,其後雖被判決無罪確定,但只要刑事拘留的程序上合法,該曾被刑事拘留的人則不能請求國賠。 最近,大陸在熱「醉駕」問題。今天在中央電視上看到一則關於車禍的法治報導,播出:陳家在北京酒吧喝到晨五點,以每小時110之車速快駛,又闖紅燈,在路口撞了一輛私家車及一輛公車,造成私家車一家四口二死二重傷,電視將法庭活動播出,結果陳家被中院判決無期徒刑,還可以上訴。像這種車禍被判無期徒刑的重責,已超出「車禍」的過失犯,而以(故意)「以危險行為,危害公共安全論罪」判無期徒刑,其重刑在台灣是看不到的,故台商宜特別注意酒後不開車。 6、海西褔州、廈門、汕頭見聞錄2011年6月初在海西褔州、廈門、汕頭考察刑事訴訟實務,聽海西司法記者、律師、法官之見聞,摘數則於下: 1、A君與B君、C君合股甲公司,因與B君、C君在經營上有些岐見,鬧得不愉快。B君、C君與該偏遠縣委書記D關係密切,D指示公安局長E以A「破壞公司經營秩序罪」名義刑事拘留A君,經過七天,A君身體不是很健康,不得已簽下轉讓股權予B、C之轉讓書,才獲得釋放,幾千萬的資產損失殆盡。幾經申訴無效果,D也已經升任廳級幹部,後經高人甲指點:分兩個階段維權:第一階段:絕口不提D、E等高級幹部,只針對科級基層幹部,控訴其非法刑事拘留及B、C侵吞私人資產,刑法根本沒有所謂「破壞公司經營秩序罪」。並透過關係,取得全國人大某副主任之批示應進行清查平反,文件下達省高檢,終於啟動對非法刑事拘留、非法侵吞資產之調查,而當年承辦的基層人員也招供出罪刑;並且多人也招供是D、E指使他們的;第二階段:等取得了這些基層承辦人員招供係D、E指使之筆錄後,始發動對D、E之控訴,才獲得成功。甲認為假使於第一階段即對較高層之D、E控訴,會因為牽涉較大而不好辦,辦不下來,所以成功關鍵是分二階段,且高人甲首先要求A君絕對不能透露是甲為其策劃、進行一切安排。 2、乙君敍述近來為x君平反的案例:x君有兄弟y,腳稍有殘缺,一日,x、y以殺死z之罪名被刑事拘留後逮捕,y承認犯行,x則否認犯行,但有多位證人指認x於y殺人當時有在場一起動手,否則腳稍有殘缺之y沒辦法殺死z。就這樣,x被以共同殺人罪判有期徒刑十二年確定。十二年過後,x心仍有不甘,因為自己被冤枉,他知道當時指認他在場證人根本是瞎說的,根本是受z之家屬之有力人士安排串供陷害的。x為了平反,一再申訴,光打印、影印相關材料,前後就花了五萬人民幣但沒有效果。其後,找到了高人乙,乙也要求不要對任何人表露是乙在幫他,經討論,乙得知當年案發時,x在廣州出差住宿於某賓舘,經查證:雖經過十二、三年,當年的住宿紀錄竟然未銷毀仍保存著,運氣很好。乙要求賓舘複印了一份並蓋公章證明與原本一致;至此,乙強調仍然不夠,而特別找鑑定機關鑑定證明該賓舘住宿資料中x之筆跡與x另寫文件之筆跡一致。並打聽到當年為死者家屬安排買通證人串供的w君等關鍵人士,經過十多年已經調升何處,其中w君已升至廳級,乙君特別打聽到w君某段時間將在北京學習三個月,認為該時期相當重要,趁其遠在北京不在當地而反擊力較小的時期,透過關係向省檢察院提出上述「不在場證據」申訴,取得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批示「在15天內」查清該冤犯錯案。x因此獲了平反,名譽澄清了。但考慮到要進一步對w及z之家屬之有力人士及偵查他、起訴他、判決他諸多公安、檢察員、法官之責任,仍有一定難度,乙勸他算了,x也接受了。畢竟,在10多年冤獄之後夠平反名譽也已經不容易了,當年被收買作偽證的四川人也回四川了,當年陷害他的主持人已升至廳級幹部仍有一定實力,x趁其不在當地反擊而獲得平反,已屬不易。而那些「糊塗」的法官,那就更其次了。 3、請教某律師:近來辦的刑事案件,何案具有代表性可否介紹介紹?答曰:近來辦一黑社會組織案,其當事人為Y,是老大X的第一號心腹,Y被逮捕後偵查起訴,於中院第一次被判死刑,上訴高院發回更審,中院第二次又判死刑,再上訴高院又發回中院,此時,經過二次判死,Y改變心意,供出X為其老大及所涉案情,二案乃併案審理,律師提出Y「立功」的辯護,中院於第三次改判Y「死緩」二年,救了Y一命。問曰:何以Y在二年、二次死刑之後供出X?對曰:在大陸能成為黑幫老大,一定是有官員包庇、心腹防護,Y原為X之心腹,經歷二次死刑仍未供出X,但其後感到X未做好「善後」而改變態度,供出X,並求生救自己一命。問曰:那Y與X二人在法庭上有無發生激辯?有無隔離訊問?對曰:偵查訊問是分開的,但法院審判有經雙方質證的程序,各說各的意見,並無激辯。問曰:X之律師有何說法?對你有無怨言?對曰:有說Y踏著X的屍體求生,但律師對律師無怨言。又問曰:Y或其家屬有感謝律師否?答曰:律師和Y各自收到判決,Y在看守所,未再見面,未聽其說感謝;但其家屬有說感謝。再問曰:「死刑」二年,無故意再犯,變成無期徒刑後,有無假釋機會?對曰:最少要關14年以上仍有假釋機會。 4、台商朱董(代名)於大陸投資大型餐飲業及娛樂業,有次賴昌星來消費,,給了一張100萬RMB之支票,兌現金35萬元。其後,賴昌星案件爆發,至調查尾聲,有中央紀檢人員來店訊問:為何有賴昌星票據?朱董說明之後,紀檢人員將離告告知朱董將會再找他去問話,並由公安續問,朱董戲稱:這恐是台4商被中央紀檢找去談話之第一大,心頭頗有壓力,正好原預定將回台灣,乃告知紀檢人員將回台灣,紀檢人員告知:從台灣回來後即電話告知。朱董回台後,頗有壓力,陷入天人交戰還要否去大陸。後自思:取得賴昌星票據就是那麼單純,只須據實陳述來龍去脈,應該就會沒事。乃再去大陸,拖了三天後,只好回電紀檢說已回大陸,紀檢乃於某日早上九點安排座車,駛入一賓舘,由紀檢一人、公安二人訊問,該賓舘房間並無窗戶。該次訊問,並未再針對票據之事再問,而問一些誰跟誰交往、關係之事,朱董少部分答,大部分答不知,公安一直對朱董咆哨、拍桌子,持續到夜間12點,朱董堅持因身體因素不願再接受夜間偵訊。公安終同意開始製作筆錄至深夜兩點,朱董一看筆錄發現和他的意思不符,堅持不簽字。公安柪不過乃改筆錄,結果弄到清晨4點多,才弄好筆錄。前後折騰了20小時。朱董仍懷著不安的心情被送回公司。朱董稱:其只是一台商,又不是副省級以上要員,勞動中央問話,也是台商頭一糟。公安問話,不如其意,竟咆哨拍桌子……,在座有3位褔建資深律師説:「咆哨拍桌子只是小case,算很平和了」。公安問過話以後,經過多年,一直沒有再問話,朱董也沒有事了。 5、今日與幾位律師交流,在場有位政法大學畢業的法官參與。他們(含法官)談到:1、任命法院院長常任用非法律專業者,因為他已成院長也就成為法官,因為非法律專業,就憑「感覺」辦案(辦少量案及審判委員會決定);2、院長的下一個出路,有的去當公安廳廳長及政法委書記,少數升任副市長,變成政治路的台階;3、問曰:現在不是舉行「司法考試」嗎?法官不是須要法律專業及通過司法考試嗎?他們答曰:任命法官也不一定要通過司法考試,有一位大官的司機被任命為法院院長,院長當然也變成法官囉。4、地級市的法院之財政跟市政府要錢,法院的收入也歸市庫,僅少數官司多的地方才有盈餘。對於提高各地法院的財政制度,由省或中央統籌,而不編在地方,以提高司法獨立,避免地方干預,他們認為:跟市要錢比較方便,如須向省或中央要錢,更不方便。5、法院之人事任命由市委決定。6、以單位「一把手」的級別論,各級政府首長的級別比各級法院院長「高半級」,若干年前是「高一級」。7、地方政府實在地控制了法院的人、財、物。筆者看到大陸20多年來,在各方面有快速的進步。由衷的也期望關鍵的司法能大幅度的進步,我的建議如下:1、提高法官的薪水至5倍,嚴格要求法官廉潔;2、法官的人事權、預算提高至中央級(如歸由最高法院統統籌),不對地方人代、黨委負責,以避免地方行政干預司法;3、政法委書記由法院院長擔任。 筆者不乏認識許多年輕的大陸律師,對大陸司法的改革有很高的期望,其中,段萬金律師是一位。 7、異中求同‧同人‧大有自1988年第1次到大陸至今,往來大陸近400回,可以說是作為一個「異中求同」的使者。儘管大陸、藍、綠有很多很多歧異,但有一個很大「共同點」:都很「愛」台灣。既如此,何不「異中求同」?深思《易經》同人卦及大有卦。三黨必須找到能與對方「同人」、共識的「同」,才能「大有」。即:台灣有大陸的支持,有機會「大有」,大陸也必須有台灣的支持,才能成其大。過去20多年有台商的支持,成為大陸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證明這一點。 另外,中華文化是「同」的重要部分,以下整理中華文化中關於「異中求同」、「求同存異」的言論供參: 1、異中求同 2、同中觀異,異中觀同 3、志同道合亦不能無異 4、聲不同而樂同,各鳴其自得,不必言同 5、貴求與人同,不貴人異;同為要,辨異為次 呂祖謙以鵝湖會精神,學主「兼容並蓄」、「不私一說」、「泛觀廣接」、「以廣大為心,以踐履為實」,最合錢穆先生所謂「會通和合」、「愈見其共同之一是」、「求同為要,辨異為次」的精神。 6、求合於人,見人之是 7、包容性最終使儒學站在最高處 8、貫通儒釋道與康德 9、和與同 10、同人,大有 8、兩岸「大」與「小」相處的智慧面對大陸的「大」,台灣很「小」,如何相處? 需要智慧,茲整理中華文化中關於「大」、「小」相處的言論精神供參考: 1、惟仁者能以大事小,惟智者能以小事大 2、王霸與大小 3、處小國,當卑當遜當忍恥 是心也,非特息侯為然,凡人之處於困阨窮弱之地,其最不平者,莫甚於人之陵我,吾將有以曉之:當貴盛之時,人之奉我者,非奉我也,奉貴者也,當貧賤之時,人之陵我者,非陵我,陵賤者也…(東萊博議,卷三,第4篇,「息侯」伐鄭) 4、大者宜為下 5、強大與小弱‧威利與行可知 6、國小與賢者為徒,自安 7、不向前安能成其大 8、總結歷史,開闢未來 9、和平,何等暢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