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呂榮海律師執業30年代表案例(三.5):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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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4年10月20日 (一) 16:43 的修訂
第三章 兩岸法律事務 5、陸客赴台觀光案2006年10月,有一團大連旅行團到台灣旅遊,在南投發生車禍,死了五個人,受傷十幾個,這個事情已經經過四年了,可是後遺留下的車禍的損害賠償,到2010年12月為止,由於肇事者的逃避,難於強制執行還没有解決,死的五個人,當時台灣各方面承諾要賠償五百五十萬,結果這些死者家屬只拿到三百五十萬,還有二百萬到2009年為止還没有拿到,受傷的其中有八個人,除了在台灣的醫療費用由肇事的單位來支付以外,其他依照法律有精神賠償及不能工作的損失,直到2010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才判決確定,但還没有拿到賠償,這是我感到遺憾的地方。 這個問題,就牽涉到一個根本的問題,就是有關傷害的部分他的保險的額度太低了,依照強制險以及相關補償的辦法,最高上限四十八萬,四十八萬大概支付醫療費的部份,有關在法律上的賠償,沒有保險可以補償損失,尤其重要的,因為這個案子涉及到受傷的跟死亡的人比較多,我估計台灣很多小型的旅行社以及小型的遊覽車公司,甚至遊覽車公司裡面很多遊覽車是靠行的,個別的一台、二台的遊覽車負責人,是不是有能力賠這麼多人,也是值得懷疑的,所以我認為,現在開放陸客來台灣觀光,我們應該維持整體台灣美好的形象,可是誰知道四年前發生的車禍都還没能力給人家理賠,有關的保險不足,我擔心萬一又發生這種狀態,那實在太敗壞台灣的形象,因此,應該增加傷害的保險金額。 【討論】 呂:事實上,發生該車禍的山路,交通部門有禁止行駛大型遊覽車,在法律上,應認定違規行駛的遊覽車有「重大過失」。而且,現在都有衛星導航的系統,交通主管機關管制遊覽車,而不只是行文禁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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