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輯:中國台商-中國對台商權益保護01: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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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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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4年3月29日 (六) 15:21 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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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台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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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一)現行法律體系構成1、1988年7月,國務院頒佈了《國務院關於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規定》,這是未保護臺灣同胞來大陸投資制定的第一部專門的行政法規。 (二)現行法律的保護範疇1、對台商投資的法律定位:外資待遇-專門優惠-等同大陸待遇1988年的《國務院關於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規定》規定:“臺灣投資者在大陸投資舉辦擁有全部資本的企業、合資經營企業和合作經營企業,除適用本規定外,參照執行國家有關涉外經濟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相應的外商投資企業待遇”。這些待遇主要體現於大陸頒佈的外商投資企業法和稅法之中。1994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規定:“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依照國務院關於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第十三條)。這說”明台商在享受外商投資待遇之外,各省市地方政府還制定了一些對台資的專門優待政策。1999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規定:“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在購買機器設備、原材料及輔料等物資以及獲得水、電、熱、貨物運輸、勞務、廣告、通信等服務方面,享有與大陸其他同類企業同等的待遇。臺灣同胞投資者個人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臺灣同胞職工在交通、通信、旅遊、旅館住宿等方面,享有與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臺灣同胞投資者個人的子女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臺灣同胞職工的子女,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入大陸的小學、中學和高等學校接受教育。臺灣同胞投資者或者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在臺灣同胞投資集中的地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設立臺灣同胞子女學校”。 2、確立對台商投資的保護內容1) 投資權益的保護《投資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實施細則》第三條也規定:“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國家保護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損害”。這裏規定的是一般保護原則,具體的法律保護體現在民法、行政法以及刑法之中。對台商投資權益的侵害,其嚴重者可以受到刑事處罰。 2) 不實行國有化和特殊情況下徵收的補償《投資保護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對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國有化 3) 台商企業自主經營權的保護《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經審批機關批准的合同、章程,享有經營管理的自主權。臺灣同胞投資企業經營管理的自主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任何機關、單位或者個人的非法干預和侵犯。” 4) 對台商及其家屬和員工人身安全和自由的保護根據《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國家依法保護臺灣同胞投資者個人及其隨行家屬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臺灣同胞職工及其隨行家屬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除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的外,不得對臺灣同胞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5) 不受政府機關施加非法收費、攤派或罰款的保護“國家機關對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收費的專案和標準,應當與大陸其他同類企業相同。任何機關或者單位不得對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另收立收費專案或者提高收費標準。任何機關或者單位不得向臺灣同胞企業攤派人力、物力、財力,不得對臺灣同胞投資企業進行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檢查、罰款,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參加各類培訓、評比、鑒定、考核等活動。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有權拒絕並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政府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裏,並未舉報人保密。” (三)法制的修訂與完善2007年4月,受國務院委託,陳雲林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了尤商務部和國台辦共同起草的《國務院關於臺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工作情況的報告》。該報告總結了臺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基本情況,並明確提出對《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的修改,儘快為臺胞合法權益保護創造高度法制化環境。 權益保護01 |權益保護02 |權益保護03 |權益保護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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