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輯:中國台商-中國對台商權益保護04: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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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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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4年3月29日 (六) 15:33 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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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台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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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為對台商投資的法律定位而引發的對企業主體資格認識的問題為了鼓勵台商投資大陸,我們將台資納入進外投資管理,享受外資的優惠政策,並採取“同等優先、適當放寬”的措施。《投資保護法》第二條稱:“本法所稱臺灣同胞投資是指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作為投資者在其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投資”。但是,由於臺灣對臺胞在大陸的投資採取的限制政策,如台資企業的雙重徵稅問題,為規避限制而繞行第三地轉投資的現象就時有發生,相當多的台商是通過臺灣以外的公司向大陸投資的,還有台商採用隱名合夥的方式進行投資,這些公司在大陸投資註冊時,無法獲得“台商投資企業”的資格,也不能適用《投資保護法》規定的待遇。這給我們對台商權益保護帶來困難。為此,1999年頒佈的《實施細則》作出規定:“臺灣同胞以其設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在大陸投資的,可以比照適用本實施細則。”但具體操作上仍有分歧。 (二)大陸法制尚需完善1、保護台商合法權益的工作機制缺乏有針對性的行政法規,只是部門的適時創新和主動參予。 (三)台商權益糾紛多發領域1、相關調延反映,臺灣企業對於企業商標註冊週期過長、涉及知識產權和商務秘密等不正當競爭、台資企業員工參加社會保險、產品通關等問題反映較為集中。 (四)國際因素大陸與臺灣都已是WTO成員,隨者外資管理體系的完善,在兩岸沒有建立任何經濟合作協定的情況下,大陸單獨給予台資優惠政策的做法,容易引發WTO成員的質疑。所以,以兩岸商簽經濟合作框架協定(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為契機,兩岸應積極簽署兩岸投資保護協議。 權益保護01 |權益保護02 |權益保護03 |權益保護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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