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呂榮海律師執業30年代表案例(六.6):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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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7年6月8日 (四) 05:29 的最新修訂
第六章 勞資關係‧天下事必有對 6、永豐金、台電的勝績1984年勞動基準法公佈,我寫了數本勞基法的書,逐步創造出在勞動法方面的專業,因而和台北企銀、永豐金控結緣二十多年,這家銀行,經過合併,規模也愈來愈大,在發生勞資爭議的時候,總是會在公司簽呈說找呂律師。 以2008年的一個案例為例,因為金融業變動比較大,世界發生金融危機,台灣的金融業這幾年來強化業務員都要去做業務,其中有一個業務員,銀行認為他做得不是很好,分行主管希望他能夠辭職,員工也簽出辭呈出來,上級主管也批准他辭職,可是辦完手續以後,員工愈想愈不對而反悔,就寫存證信函給銀行說他之所以辭職是被他的上級主管脅迫,逼他如果不辭職要將他解僱,員工也蠻知道法律常識,引用民法總則91條被脅迫的規定,撤銷辭職的意思表示,然後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僱用關係仍然存在,訴求辭職不合法,銀行的人事單位來委託我處理這案例,可以說在現代社會,有很多人蠻注意法律權益,辭職書都寫出來,還發生糾紛,去訴訟主張終止契約不合法。可想而知,人資部門在做手續的時候要非常注意。 我接受委託在法院訴訟時提出答辯:第一,這個人辭職有辭職信為證,第二,銀行不可能脅迫,如果覺得他不適任而請他自動離職總是比他被公司解僱好,因為自動離職總是比行員被解僱名聲傳出去還好,請他辭職時當時也許有跟他提到, 但是,是好意「建議」,跟法律所定義的脅迫意義是不一樣的。勞方講了很多被脅迫的主張,法院一一去調查,使官司打了半年,調查結果,没辦法證明有法律上的具體脅迫,所以最後不能成立辭職之撤銷,而是員工辭職,雖然,員工請律師做了很多的攻防,但是還是被地方法院駁回,没有看到員工提起上訴,這個案子告一段落。 除了這個案子,再回溯過去發生過的案例,在勞基法裏有特別休假制度,所謂特別休假就是滿一定年資有帶薪之年假,可長達30天, 如果不休的話要補給的工資,現在問題是:如果補給30天的工資,在退休的時候,這補發的工資要不要算退休金?回顧這些年來,該銀行發生了2-3例,員工提起補發退休金爭議的訴訟,主管機關勞委會,曾經有解釋,認為特別休假所補發的工資仍然是工資,必須併入退休金的計算,這是舊制的退休金, 新制因按薪資的6%提撥,比較不會發生,但是,提撥時,所謂工資的6%,理論上也會發生爭議。因為主管機關勞委會的解釋在勞基法相當權威,問題是我們現在是法治國,對行政機關的決議如果認為有爭議的話,還是可以透過司法途徑來解決,所以這2個案例經過法院審判認為特別休假不是工資,不必算入退休金裏面。由於工資必須是經常性給與,譬如是每個月都有的經常性給與,才可以算入工資計算退休金,像特別休假是一年一次不是每個月都有的給付,不算經常性給與而非「工資」。 因此,這幾個案子我辦的都是勝訴的。此外,以前也接辦過台電也曾經發生這樣的案例,最後法院的判決也是認為不應該算進去的。這說明法院的判決和主管機關的認定有一些差距,行政機關必須面對司法審查。必須對法律的認知很清楚的律師,才能夠有信心法理挑戰主管機關的權威。此外,永豐金及台電能夠長期勝,與這兩個公司的法務部及人事部門的素質及準備蠻不錯有關。 這幾個案例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在我的印象中,15年來十幾個案例,永豐金、台電都是贏的,主因是:當事人本身平時有準備,在訴訟時就會比較有利,十多年來十幾個案例都贏,也表示其承辦人員的法律素質跟安排,比較不錯 ,律師只是充分發揮了其所準備的素材。 在大家都很重視權益的情況下,連辭職本身都會發生爭議,辭職了然後又說他是被脅迫的,還好企業它的文件如辭職書及各種意見都寫的很清楚完整,奠定了法律上勝的基礎,當然,法官也相信銀行不可能真的脅迫,也許講話語氣比較不好,讓對方認為是脅迫,這可透過解釋來取得法官的支持,最後認定不是脅迫。我也曾經辦過看似很簡單的事,但也會發生訴訟問題,我們曾辦過員工在試用期間,公司認為這個人不合用,也就試用不通過就不用他了,而發生法律爭議,經過了好多的時間才解決,所以變成說試用期間的人也要注意,第一點:要制定試用的客觀標準,試用要看項目, 試用那些,怎樣算合格,怎樣算不合格,要有標準,第二點: 怎樣算不合格,我接到一個案例,試用的人英文能力不太好,但因未明訂「試用的英文標準」而生爭議,還好後來和解了。 2012年因「油電雙漲」問題,台電被K的很厲害,董座換人,還被監察院彈劾:購電、購煤價格太高。其實,這些涉及公平交易法、(公平)競爭法、情事變更原則之問題,台電須順新的時勢再加油了。 |
鄭鴻文 (CEO/書法家): | 正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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