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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律:私募股权众筹办法征求意见-券商基金可备案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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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情.商情百科 专栏版型A002}} {{国际商情.商情百科 专栏上版型A002}} <p align="center"> <font size="4">'''私募股权众筹办法征求意见-券商基金可备案参与 '''</font> </p> <BR> [[image:大陆人民币.jpg|thumb|300px|right|link=]] 有关股权众筹的监管框架正在明确。<BR><BR> 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私募类的股权众筹业务监管征求意见。 这意味着,当下业内较为关注的股权众筹行业的监管框架正在加速形成。<BR><BR> 对于股权众筹平台的概念,办法将其确定为“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它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同时,办法还对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的监管方式、合格投资者、禁止行为等要素进行了明确。<BR><BR> <font size="3" color="#800080">备案制监管 </font> <br><br> 根据办法要求,股权众筹平台将施行备案制管理。同时中证协将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证资本)负责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的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BR><BR> 但其亦表示,“证券业协会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BR><BR> 在业内人士看来,中证协不对股权众筹平台及资金做出认定或保证,是监管层当下强调市场化监管思路的延续。<BR><BR> 虽然如此,但办法亦对股权众筹平台设定了相应的准入门坎。<BR><BR> 其中平台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具备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BR><BR> 而在合格投资者准入上,其监管标准与此前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私募办法)相比将有所放松。<BR><BR> 根据办法规定,除私募办法中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外,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均可参与股权众筹平台项目的投资。<BR><BR> 而在机构方面,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以及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和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也将成为合格投资者。<BR><BR>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办法仅针对私募股权众筹做出监管规定,因而对当前京东金融等广义的非股权类众筹平台的影响较为有限。<BR><BR> 而针对此次的股权众筹监管的“私募特质”,中证协则解释为与上位法冲突有关。<BR><BR> “现行《证券法》明确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核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中证协表示,“通常情况下,选择股权众筹进行融资的中小微企业或发起人不符合现行公开发行核准的条件,因此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股权众筹融资只能采取非公开发行。<BR><BR> <font size="3" color="#800080">券商基金可直接参与 </font> <br><br> 在私募股权平台的监管方式上,《办法》以类似负面清单的方式提出了相关要求,其中“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为关联方融资”成为被禁行为之一。<BR><BR> 同时,众筹平台的禁止项还包括“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提供股权或其它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利用平台自身优势获取投资机会或误导投资者”;“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等行为。<BR><BR> “禁止向非实名注册用户推介还是在满足私募监管‘不向非特定对象’推介的要求。”北京一家中型券商互联网金融研究员认为,“不过如果推介必须在注册用户封闭下运行,将很大程度上影响众筹项目的流量,所以平台公司需要思考的是如何吸引高净值人群实名注册。”<BR><BR> 此外,“兼营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也成为股权众筹平台的禁止行为。<BR><BR> 这或意味着,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只能在P2P业务与私募股权众筹业务二者中选择其一。<BR><BR> “在股权众筹平台的经营业务范围方面,为避免风险跨行业外溢,《管理办法》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个人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中证协表示。<BR><BR> 而针对众筹平台的违规行为,中证协将贯彻自律监管原则,同时执行相应的处罚措施,其中包括不限于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责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以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执业、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BR><BR> 此外,针对券商、基金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开展股权众筹业务的情况,办法规定其亦可通过备案直接开展。<BR><BR> “作为传统直接融资中介,证券经营机构在企业融资服务方面具备一定经验和优势。”中证协表示,“因此,《管理办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直接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在相关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 <BR> <BR> <BR> <p align="right">文:商情百科编辑部 /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p> <br> {{国际商情.商情百科 专栏下版型A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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