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律:大陆非法集资系列罪名”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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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0日 (二) 15:34的最后版本
大陆非法集资系列罪名 近两年,各地各类非法集资案件呈高发态势,亿元大案屡见不鲜。许多出事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为骗取投资者信任花样百出,而资金链一旦断裂,公司法人或者负责人立马“跑路”。投资者则损失惨重难以挽回,有的甚至倾家荡产。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可能构成的罪名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非法集资可能构成的系列罪名包括四个,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行为。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行为。 非法集资与民间融资的区别在哪里? 民间借贷活跃,非法集资案件就高发。我们应该如何界定非法集资与民间融资呢? 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区分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重要界限。民间借贷融资与非法集资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借贷的目的不同。民间借贷主要是生活原因或是生产经营所需短期的借贷行为;而非法集资是以违法的形式进行的一种资本的运作,目的是逃避法律和金融的有效监管。 2.借款的物件不同。民间借贷主要为“一对一”的借款模式,行为指向特定的对象。即使在一个借款人向多数人借款的情况下,每一笔借款也都是独立存在的;而非法集资的集资对象却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行为人或者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吸收存款的公告,或通过其它的方式使社会不特定对象知道其吸收存款的消息。即使有时只吸收了为数不多的几个对象的存款,但如果主要是针对不特定人的,其吸收的存款数额或造成的危害结果又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犯罪标准,那么也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民间借贷是一种典型的民事行为,债权债务关系受民法、合同法的约束,当事人违反民间借贷合同,将承担民事责任;非法集资是对于我国公法规定的违反,轻者将承担某种行政责任,严重的须承担更为严厉的刑事法律风险。 案例警示 ●立人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主犯一审获刑10年 立人教育集团,以投资办学及在外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等为名义,通过支付高额利息回报等方式,先后在温州泰顺设立育才高级中学董事会筹建处、育才幼儿园等9个融资平台,在外地设立5个融资平台,并以上述平台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近日,法院对本案一审作出如下判决:立人教育集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500万元;原立人教育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董顺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原立人教育集团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六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六年至二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至5000元不等罚金。 ●“商界大腕”、“传奇女人”王文苓犯集资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死缓 2008年以来,王文苓和同伙利用成立的厦门盛盘投资公司、福建金凌龙黄金集团等公司名义,虚构投资盈利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短短三年时间内,王文苓就“吸金”4亿多元。王文苓用这些资金,一方面不断地收购、兼并、扩张,顶峰时旗下公司曾多达60家;另一方面用于在香港、马来西亚、天津、厦门等地购买自有土地和房产。至2011年底时,捏造的虚假项目逐步败露,资金链断裂后跑路。 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王文苓明知集资款项最终无法偿还,仍大肆以欺骗方法募集资金,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依法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厦门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文苓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非法集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2.《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 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集资诈骗罪 1.《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条 2.《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1.《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2.《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 3.《证券法》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2.《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条 3.《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文:商情百科编辑部 /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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