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律:如何保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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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7日 (五) 21:35的最后版本
如何保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很多公司普遍存在:实际出资人往往基于各种自身原因不愿意或暂时不愿意直接登记为公司股东,通常采取委托其它股东、亲戚朋友等代为持有,而自己则作为幕后实际操作人。诚然,该种安排可以解决实际出资人诸多问题,且已有专门法规给予肯定,但做此安排时一定要提前做好风险防范措施,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或无可挽回的损失。 笔者建议,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在作出股权代持安排时,须充分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2、如若允许,可以让公司其它显名股东一同在《股权/股份代持协议》签字,既可以防范其它股东据此提出的异议风险,亦可赋予《股权/股份代持协议》更高的公信力,尽可能消除《股权/股份代持协议》在履行时之潜在阻力。 3、隐名股东投资(含入股、增资)或与其它显名股东发生股权转让时,应从个人名下账户转出资金,并保留好书面汇款/转账凭证。 4、将授权显名股东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或履行股东义务尽可能书面化,并由显名股东签字确认。 5、与显名股东事先明确违约之法律后果,可以通过设定一定金额的违约金或其它惩罚性措施(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可以有效降低显名股东可能发生的道德/违约风险。
文:商情百科编辑部 /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全国海峡两岸法律事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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