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律:国际航空事故法律处置
国际航空事故法律处置 我们注意到,很多人对国际航空事故的处置并不了解,在此,我们收集了一些关于国际航空事故处置的一般规则,分享给大家。 1、发生航空事故后,乘客及家属保护自己的权益的依据是什么? 2、发生航空事故后,乘客及家属可以获得什么赔偿? 另一类是责任赔偿,即发生事故的航空公司根据相关国内法及国际法所必须担负的赔偿。责任赔偿根据空难发生地、乘客国籍、承运人等条件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在具体赔偿金额上往往有很大差距,理赔过程也较复杂,因而在空难发生后,赔偿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责任赔偿上。 3、发生航空事故后,乘客及亲属可选择在什么地方主张索赔? 该公约第35条对于国际空难的管辖权有明确规定:损害赔偿诉讼必须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由原告选择,向承运人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的法院,或者向目的地点的法院提起;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伤害而产生的损失,诉讼可以向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法院之一提起,或者在这样一个当事国领土内提起,即在发生事故时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在该国领土内,并且承运人使用自己的航空器或者根据商务协议使用另一承运人的航空器经营到达该国领土或者从该国领土始发的旅客航空运输业务,并且在该国领土内该承运人通过其本人或者与其有商务协议的另一承运人租赁或者所有的处所从事其旅客航空运输经营。 简而言之,罹难的中国乘客有权选择其经常居住地(中国)、旅行最终目的地(中国)、机票发售地、空运商所在地和空运商主要运营地(马来西亚)作为诉讼地。 另外,由于该航班为美国波音公司制造,如果该空难被确认为责任事故,根据美国民事诉讼法“长臂管辖原则”,乘客还可选择在美国起诉。我国空难事故中“包头空难”曾循此先例。 4、发生航空事故后,乘客及亲属可以要求谁承担赔偿责任? 5、索赔是否有时效限制? 6、责任赔偿应当采用什么标准? 第一步, 不管航空公司有无过错,不管责任归属如何,应当无条件、实时向遭受人身伤亡的旅客承担最高额不超过10万特别提款权(目前约相当于17.5万美元,即108万人民币左右)赔偿,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豁免,包括因第三人导致的事故。 第二步,除非承运人能证明乘客的损失不是由于其本身造成的,或者证明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否则须向旅客承担没有上限的责任赔偿。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一发生损害,航空公司就应承担10万特别提款权的赔偿责任。索赔人实际能得到多少赔偿,应由索赔人举证证明其受到的实际损失。如果索赔人证明的实际损失小于10万特别提款权,航空公司承担的数额也就在10万特别提款权以下。 根据我国民航总局2006年正式发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之规定,乘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40万元。 7、航空公司是否会有经济能力来作出赔偿?赔偿来自哪里? 8、如果乘客有其它保险,在接受航空公司以外保险赔偿后,是否会影响到航空公司的理赔? 文:商情百科编辑部 /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全国海峡两岸法律事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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