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张学海坚定的和平之路-援救泰国台囚(上)

来自UneedADV 专栏 - 国际商情、世界文学
跳转至: 导航搜索

<< 返回 专栏首页

张学海 先生
图像
张学海.jpg
大纲

美国世界和平联盟总会长
泰国外交部颁授"泰国之友"

编着
张学海坚定的和平之路-援救泰国台囚(上)

张学海坚定的和平之路-援救泰国台囚(上)

台湾人触犯泰国法律者逐年增加之趋势,超过七成都和烟毒有关,其中不乏冤狱,因泰国对烟毒罪犯求处重刑,刑期几乎都在二十年以上。无论是那一党执政,关于泰国台湾籍受刑人的陈情,台湾一直想和泰国政府签订换囚协议,但都因为「一中政策」而无法达成。

据台湾在泰代表处陈铭政亲口告诉台湾法治促进会理事长张学海,截至2012年七月底止,受刑人计有一二六人左右,所犯罪名为毒品及禁药罪、诈欺、性侵害、伪造文书、绑架、杀人等罪。泰国政府一向认为产制、运销毒品实属罪大恶极,故对此类人犯均处以四十年、五十年徒刑或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近年来逢有泰皇特赦时,亦将该等排除适用。

台湾在泰受刑人或受容人主要分别收容在八所监狱:
监狱名称
CNTRAL WOMAN CORRECTIONAL INSTITUTION
BANGKOK REMAND PRISON
BANGKWANG CENTRAL PRISON
KLONGPREM CENTRAL PRISON
CENTRAL CORRECTION INSTITUTION FOR DRUG ADDICTS PATTAYA REMAND PRISON CHINANGRAI PROVINCIAL PRISON CHANGMAI PROVINCIAL PRISON

〈另外约30人在泰国南部普吉岛监狱)

泰国法律对毒品犯采取「超严厉」处罚:譬如,警方在车上查获有人携毒,所有车上乘客都被列为嫌犯送办,泰国司法机关也常就此认定乘客同是共犯;若在房间内查获毒品,房内所有人也都有被认定是共犯之可能。这样不合理判刑的结果,许多外籍受刑人含冤莫白的受到不合理的处刑,包括被判有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等。此外,台湾人涉及毒品案件原因,有些是因好心或有利可图而帮人家拿行李或拿样品,却被卷入其中也为数不少。

张学海(援救泰国台囚1).jpg

支持长期愿景与价值,台湾法治促进会理事长张学海打破意识形态,从国际和平援助观点出发,协助台泰双边受刑人不会因语言障碍造成冤案入狱,即使资源不足下仍主动与泰国驻台代表处、泰国台商总会等民间组织合作。尤其,有关国人在泰国监狱服刑之处遇问题,多年来不断忙于奔走泰国国会、最高法院、狱政厅、监狱为台湾受刑人请命,同时多次拜会当地台湾民间相关组织资源,如人权机构、律师公会、台商组织、宗教团体等,鼓励定期或不定期探视我国服刑人及提供必要之协助,并经由经常性之探监活动促使泰国政府改善我国服刑人之服刑待遇。

「没有一个亲友在泰国监狱,竟然成为最常探望我们的人!」这是许多在泰国监狱台湾籍服刑人的共同心声。

大约在十几年前,台湾法治学会张学海理事长从报章杂志的报导中,开始对泰国监狱台籍服刑人的处境有了深刻印象,后来陆续接到服刑人家属的陈情,同时也直接收到服刑人远从泰国监狱寄来的求救信件。张理事长禁不起他们一再的陈情,所以决定亲自到泰国监狱探望受刑人。

现年60几岁的陈义雄在台湾没有前科纪录,关在泰国监狱为寻求翻案,力搏他生命中最后一线生机!机会是否降临仍是一个未知数。已经协助他平反多年的台湾法治促进会理事长张学海很沈痛地说出陈义雄的陈年往事。

原在泰国从事电子零件加工及木材生意。 2001年9月8日,陈义雄前往泰北回程途中随行翻译有事提早回去曼谷的家,他临时找来一名泰国司机杨寸英(译音)载他回曼谷,在路检途中被警方查出驾驶座下藏放海洛因毒品,就这样他被连累变成同案共犯,仿如晴天霹雳。泰国在塔信政府时代推行强力肃毒的政策,成千的人被抓被关,后来军政府成立,认为有不少冤狱发生,司法部曾成立冤狱调查委员会,有利陈义雄的证据资料当时也递送委员会,但不久政府又改组,陈义雄平反又落空。为了安定陈义雄狱中生活,台湾法治促进会张学海这几年除了亲自到泰国探望外,并且联络泰国宗教人士不定期就近探视并且提供必要的援助,至少带给他一线生机与来自故乡的关怀。

张学海(援救泰国台囚2).jpg

张学海理事长亲赴泰国监狱、法院、国会、狱政厅等机关后,获知泰国为纾解该国监狱人满为患及外国人教化困难等问题,泰国政府已与多国签署换囚协议,据泰国外交部告称,泰国目前已与法国、西班牙、加拿大、美国、意大利、瑞典、英国、北爱尔兰、芬兰、德国、奥地利、葡萄牙、以色列、波兰、丹麦、香港、瑞士、挪威、菲律宾、爱沙尼亚等已签署「换囚协定」。

泰国监狱教化情形欠佳及台湾受刑人亲属探视困难,为此张理事长曾多次请求外交部促成台湾与泰国签署该协议,使台湾受刑人得以早日返国服刑。惟经台湾驻泰代表处多次与泰国相关单位洽商签署中泰换囚协议之可行性,均限于泰国坚持特定法律观点及政治立场(即依泰国「刑事判决执行合作程序法」第一篇总则第六条规定,签约主体须为国家【State】并应以双边条约方式办理惟泰国目前系采取「一个中国」外交政策),致本案长达十余年,历任驻泰代表努力,迄今仍无具体结果。

然近年来台湾赴泰国经商与投资情形、引进泰劳人数、国人观光旅游人数,以及目前泰国在台受刑人亦有表达回国服刑之意愿等方面。张学海理事长观察,均显示台湾仍有协商之空间,惟外交部与相关单位间迄未协调研拟具体方案及配套措施,以致缺乏整合性之策略与手段,仅凭驻泰代表处单向之推动与交涉,恐力有未逮。为使台湾在泰受刑人能重返台湾继续服刑,以符人道精神,外交部、法务部应积极主动与相关单位通盘规划,并在换囚协议尚未签署前,尽速先以其它方式,如委托执行协议,达成实质换囚之目的。

此外,张学海理事长在多次探监过程中也发现,由于语言不通,常常造成判决失准,为改善这个问题,法促会与泰国驻台代表洽谈合作,成立「律师团」与「志工团」培育台、泰法律通译人才,让法律翻译更精确,改善因语言不通造成冤狱的情况。除与官方合作外,张理事长也积极与泰国慈善基金会接触,透过慈善基金会与皇家基金会的友好关系,取得泰国官方信赖,持续进行交流或协议。



◎数据提供/张学海 ◎整理/商情百科 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