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律:2015商务部详解外国投资法 绝大部分外资将不需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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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务部详解外国投资法 绝大部分外资将不需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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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商务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改革了现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大幅减少了外资限制性措施,放宽了外资准入。“在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绝大部分的外资进入将不再进行审批。”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孙继文称。

昨日为进一步让社会各界更好地领会即将出炉的外国投资法,商务部相关权威人士接受媒体采访,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相关热点问题。

以“实际控制”认定外国投资
对于外国投资者,《征求意见稿》在依据注册地标准对外国投资者予以定义的同时,引入了“实际控制”的标准。一方面规定,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境内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另一方面规定,外国投资者受中国投资者控制的,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可视作中国投资者的投资。

对于外国投资,《征求意见稿》规定不仅包括绿地投资,还包括并购、中长期融资、取得自然资源勘探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特许权、取得不动产权利以及通过合同、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内企业或者持有境内企业权益。

负面清单模式下大多数外资审批放开
《征求意见稿》废除了外资三法确立的逐案审批制度,设计了与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外资准入管理制度。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仅对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列明领域内的投资实施准入许可,审查对象也不再是合同、章程,而是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行为。在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绝大部分的外资进入将不再进行审批。同时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无论是否属于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列明的领域,均需要履行报告义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外国投资者在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列明领域内投资的,如果涉及需要申请前置性行业许可的领域,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外资准入许可时须提交行业许可证件;不需要申请前置性行业许可的,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查时需要应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外国投资者获得外资准入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目前,我国正在推进行政审批和登记制度改革,商务部将根据改革进程进一步完善外资准入许可的相关制度设计,处理好外资准入许可、工商登记和行业许可的关系。

国家安全审查决定不得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为防止外国投资对国家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征求意见稿》设专章规定了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针对现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效力层级低、制度不完善等缺陷,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基础上,充分借鉴有关国家的做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国家安全审查的审查因素、审查程序,明确了为消除国家安全隐患可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并规定国家安全审查决定不得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外商投资行为均需要履行报告义务
为了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外国投资情况和外国投资企业运营状况,《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外国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企业对其投资经营行为,无论是否属于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列明的领域,都要向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报告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征求意见稿》区分信息报告的三种类别(外国投资事项报告、外国投资事项变更报告、定期报告),规定了相应的报告内容和时限。

强化保护投资制度
为保护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从征收、征用、国家赔偿、转移、透明度、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全面加强了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保护体系。强化政府在投资促进方面的职能,是当前世界各国外资立法和政策的一个新趋势。为建立完善的投资促进机制和提高投资促进专业化水平,提升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征求意见稿》从投资促进政策、投资促进机构、特殊经济区域等方面对投资促进工作进行了规范。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投诉协调处理制度,强化了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机构对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进行协调和处理的工作职能,以及时有效化解外国投资争端。

通过诚信档案增强外资自律
在扩大市场准入、减少行政审批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这是新一届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的“重中之重”。《征求意见稿》从监督检查启动、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方面对监督检查制度进行了全面规定。同时,通过建立外国投资者诚信档案制度,增强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自律意识。

“协议控制”问题将进一步征询意见
外国投资企业通过签署一系列协议获得内资企业控制权的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征求意见稿》将协议控制明确规定为外国投资的一种形式,如果该法生效后,以协议控制方式进行投资的,将适用该法。对于该法生效前既存的以协议控制方式进行的投资,如在该法生效后仍属于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领域,应当如何处理,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以下几种观点:

实施协议控制的外国投资企业,向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其受中国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可继续保留协议控制结构,相关主体可继续开展经营活动;

实施协议控制的外国投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其受中国投资者实际控制;在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认定其受中国投资者实际控制后,可继续保留协议控制结构,相关主体可继续开展经营活动;

实施协议控制的外国投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准入许可,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外国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等因素作出决定。

对此商务部将在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就此问题作进一步研究,并提出处理建议。


文:商情百科编辑部 /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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