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律:2015商务部详解外国投资法 绝大部分外资将不需要审批”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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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3日 (五) 23:43的版本
2015商务部详解外国投资法 绝大部分外资将不需要审批 1月19日,商务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改革了现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大幅减少了外资限制性措施,放宽了外资准入。“在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绝大部分的外资进入将不再进行审批。”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孙继文称。 昨日为进一步让社会各界更好地领会即将出炉的外国投资法,商务部相关权威人士接受媒体采访,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相关热点问题。 以“实际控制”认定外国投资 对于外国投资,《征求意见稿》规定不仅包括绿地投资,还包括并购、中长期融资、取得自然资源勘探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特许权、取得不动产权利以及通过合同、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内企业或者持有境内企业权益。 负面清单模式下大多数外资审批放开 《征求意见稿》规定,外国投资者在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列明领域内投资的,如果涉及需要申请前置性行业许可的领域,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外资准入许可时须提交行业许可证件;不需要申请前置性行业许可的,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查时需要应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外国投资者获得外资准入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目前,我国正在推进行政审批和登记制度改革,商务部将根据改革进程进一步完善外资准入许可的相关制度设计,处理好外资准入许可、工商登记和行业许可的关系。 国家安全审查决定不得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外商投资行为均需要履行报告义务 强化保护投资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投诉协调处理制度,强化了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机构对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进行协调和处理的工作职能,以及时有效化解外国投资争端。 通过诚信档案增强外资自律 “协议控制”问题将进一步征询意见 实施协议控制的外国投资企业,向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其受中国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可继续保留协议控制结构,相关主体可继续开展经营活动; 实施协议控制的外国投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其受中国投资者实际控制;在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认定其受中国投资者实际控制后,可继续保留协议控制结构,相关主体可继续开展经营活动; 实施协议控制的外国投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准入许可,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外国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等因素作出决定。 对此商务部将在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就此问题作进一步研究,并提出处理建议。
文:商情百科编辑部 /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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