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辑:中国台商-中国对台商权益保护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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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商
随着1980年代大陆的开放,不少台湾商人开始至中国发展.其间共分为三个时期.
第一时期(公元1980~1989):
两岸经贸往来主要是通过香港的转口贸易,以及少量台商对大陆进行零星、分散的投资。至80年代中期,台湾解除外汇管制和开放民众赴大陆探亲为转折点,两岸经济交流开始逐步增加。1988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许多台商开始在大陆沿海地区设置加工出口基地,并以“台湾接单、大陆生产、香港转口、国际销售”的方式进行。
第二时期(公元1990~1999):
1990年1月,台湾有条件地正式开放台商间接对大陆投资。让台资企业在形态上都出现变化,不仅产业形态不再限于加工出口业,而由劳力密集型扩展到资本密集型,而台商通过在上海等地设立投资据点,其商务活动更显频繁。
第三时期(公元2000年以后):
台商在大陆的投资活动不大幅增加,并且规模更持续扩大。尤其是在两岸相继加入世贸组织和开放直航后,台商在中国的互动进入新的快速增长期,投资动机也改为积极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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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携手共进,应对挑战

当前台商投资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来自多方面,,其中有国际因素,有大陆方面在法制上的滞后,也有些源于两岸特殊的政治关系。只有两岸携手共进,才能进一步促进台商在大陆的权益保护。

(一)因为对台商投资的法律定位而引发的对企业主体资格认识的问题

为了鼓励台商投资大陆,我们将台资纳入进外投资管理,享受外资的优惠政策,并采取“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措施。《投资保护法》第二条称:“本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其它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投资”。但是,由于台湾对台胞在大陆的投资采取的限制政策,如台资企业的双重征税问题,为规避限制而绕行第三地转投资的现象就时有发生,相当多的台商是通过台湾以外的公司向大陆投资的,还有台商采用隐名合伙的方式进行投资,这些公司在大陆投资注册时,无法获得“台商投资企业”的资格,也不能适用《投资保护法》规定的待遇。这给我们对台商权益保护带来困难。为此,1999年颁布的《实施细则》作出规定:“台湾同胞以其设在其它国家或者地区的公司、企业或者其它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的,可以比照适用本实施细则。”但具体操作上仍有分歧。

(二)大陆法制尚需完善

1、保护台商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缺乏有针对性的行政法规,只是部门的适时创新和主动参予。
2、《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缺乏行政问责制,大大影响执法力度。
3、地方保护主义导致一些地方法规及政策与《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还有不一致的现象。
4、《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需要与新的《公司法》、《物权法》及《劳动合同法》相协调。
5、《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应该针对两岸经济关系的新特点和新形势,对台商投资的主体、投资形式、投资领域、投资便利化等,进一步予以明确。

(三)台商权益纠纷多发领域

1、相关调延反映,台湾企业对于企业商标注册周期过长、涉及知识产权和商务秘密等不正当竞争、台资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产品通关等问题反映较为集中。
2、由于大陆近年来程序进化程加快,大型交通项目的兴建在个别情况下会涉及对台商广地的征用,对征用程序及补偿标准的分歧较多。

(四)国际因素

大陆与台湾都已是WTO成员,随者外资管理体系的完善,在两岸没有建立任何经济合作协议的情况下,大陆单独给予台资优惠政策的做法,容易引发WTO成员的质疑。所以,以两岸商签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为契机,两岸应积极签署两岸投资保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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