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辑:中国台商-中国对台商权益保护04”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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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9日 (六) 23:01的最后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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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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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为对台商投资的法律定位而引发的对企业主体资格认识的问题为了鼓励台商投资大陆,我们将台资纳入进外投资管理,享受外资的优惠政策,并采取“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措施。《投资保护法》第二条称:“本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其它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投资”。但是,由于台湾对台胞在大陆的投资采取的限制政策,如台资企业的双重征税问题,为规避限制而绕行第三地转投资的现象就时有发生,相当多的台商是通过台湾以外的公司向大陆投资的,还有台商采用隐名合伙的方式进行投资,这些公司在大陆投资注册时,无法获得“台商投资企业”的资格,也不能适用《投资保护法》规定的待遇。这给我们对台商权益保护带来困难。为此,1999年颁布的《实施细则》作出规定:“台湾同胞以其设在其它国家或者地区的公司、企业或者其它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的,可以比照适用本实施细则。”但具体操作上仍有分歧。 (二)大陆法制尚需完善1、保护台商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缺乏有针对性的行政法规,只是部门的适时创新和主动参予。 (三)台商权益纠纷多发领域1、相关调延反映,台湾企业对于企业商标注册周期过长、涉及知识产权和商务秘密等不正当竞争、台资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产品通关等问题反映较为集中。 (四)国际因素大陆与台湾都已是WTO成员,随者外资管理体系的完善,在两岸没有建立任何经济合作协议的情况下,大陆单独给予台资优惠政策的做法,容易引发WTO成员的质疑。所以,以两岸商签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为契机,两岸应积极签署两岸投资保护协议。 权益保护01 |权益保护02 |权益保护03 |权益保护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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