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辑:中国台商-中国对台商权益保护02”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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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商
随着1980年代大陆的开放,不少台湾商人开始至中国发展.其间共分为三个时期.
第一时期(公元1980~1989):
两岸经贸往来主要是通过香港的转口贸易,以及少量台商对大陆进行零星、分散的投资。至80年代中期,台湾解除外汇管制和开放民众赴大陆探亲为转折点,两岸经济交流开始逐步增加。1988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许多台商开始在大陆沿海地区设置加工出口基地,并以“台湾接单、大陆生产、香港转口、国际销售”的方式进行。
第二时期(公元1990~1999):
1990年1月,台湾有条件地正式开放台商间接对大陆投资。让台资企业在形态上都出现变化,不仅产业形态不再限于加工出口业,而由劳力密集型扩展到资本密集型,而台商通过在上海等地设立投资据点,其商务活动更显频繁。
第三时期(公元2000年以后):
台商在大陆的投资活动不大幅增加,并且规模更持续扩大。尤其是在两岸相继加入世贸组织和开放直航后,台商在中国的互动进入新的快速增长期,投资动机也改为积极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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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商维权机构的健全及解纷机制的创新

上述法律所规定的权益要得到真正保障,须取决于维权途径的通畅以及解纷机制的科学设计。目前,解决在大陆的台胞投资纠纷的方式主要有司法程序、仲裁程序、调解和行政协调。在实践中,台商维权机构日益健全,解纷机制得到创新。

(一)行政协调和投诉机制

2006年9月商务部颁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专门设利工作办公室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负责包括台商在内的各类外商投诉案件受理和协调工作。台商投资集中地区的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外商投诉中心设立了专门的台商投诉受理机构,加强了台商投诉协调工作,对各类投诉案件,基本做到件件有回音,是是有着落。

根据《实施细则》第27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应当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宣传与咨询、投诉受理和纠纷解决等工作。”1995年5月,经国务院分管领导批准,在国务院台办所辖“海峡经济科技合作中心”设立了台商投诉协调机构。2000年5月,国务院台办经济局设立了台商投诉协调处。当年7月国务院台办又设立投诉协调局。国务院还致力于为台商权益保护建章立制。2001年建立了重大台商投诉案件通报制度,督促各地依法妥善处理台商投诉案件。2002年建立了台商投诉统计制度,并修订了1995年制定的《台商投诉协调工作暂行办法》,规范了投诉协调工作。2005年11月,建立了台商服务和台商合作权益保障联系人制度。2007年1月,国务院台办推动建立了台商权益保障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目前,国务院台办正在进一步修定《台商投诉协调工作办法》,规范涉台投诉工作。2005年7月国务院台办成立投诉协调局以来,注意加强与有关涉台部门的工作配合,认真依法处理了一批重大、复杂、敏感的案件。

(二)司法机制及其创新

司法保护涉及多方面的内容,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到刑事诉讼。行政诉讼针对政府侵犯台商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细则》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台商对各级政府的行政决定或命令不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起诉。企业或个人之间的权益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台商与大陆其它企业或个人、台商企业股东之间的大部分纠纷,大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绝大多数刑事犯罪属公诉案件,台商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在大陆如受到刑事侵害,则应通过大陆公安和检察机关检控,并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2007年7月,,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是系台胞主要联系地、台商投资集中、在漳生活的台胞多的实际情况,以中院涉外审判庭设立为契机,在台商较为集中的基层法院设立了“维护台商合法权益合议庭”,专门负责审理有关涉及台商、台资企业的民商案件。2009年3月,漳州市中级法院成立大陆首家独立创建的“涉台案件审判庭”,该专门法庭再近一年时间内共受理涉台案件361件,审结332件,调解撤诉率达81.6%,涉台案件审判庭”开辟涉台案件“绿色通道”,实施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快速执行。在立案阶段主动询问送达地点,当面确定涉诉台商委托代理人,采用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缓解涉台案件文书送达难;针对台商往来两岸、参与法院调解时间相对少的情况,法官根据案情采用电话连络、电子邮件等方式,并选择节假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此外,漳州法院“涉台案件审判庭”还构建了多元化的涉台纠纷调解机制,包括诉前调解机制和服务台商联动机制等。据悉,为促进涉台纠纷案件妥善解决,维护台商合法权益,“涉台案件审判庭”还聘任台商担任涉台案件调解员、监督员、人民陪审员,引入多元纠纷解决力量。台商较为集中的基层法院设立了“维护台商合法权益和议庭”,专门负责审理有关涉及台商、台资企业的民商事案件

(三)仲裁机制及其创新

《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大陆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大陆的仲裁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台湾同胞担任仲裁员。”由于其本身具备的快捷、保密、成本越来越低等独特优势,仲裁作为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已被越来越多的台湾同胞所认同。

更多的台湾人士受聘于大陆仲裁机构:在大陆,最著名的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仲裁员名册上有七百多名中国和外国的法律界、工商界和技术专家供当事人选择,其中还包括若干台湾地区的知名人士。自1998年至今,大陆已有16家仲裁机构聘请了台湾地区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目前,这16家仲裁委员会共聘任台湾裁员48名,据不完全统计,受理涉台案件一千多件,主要涉及房地产、建筑、投资、贸易等纠纷,受理案件数量和类型呈逐年增加之势。大陆仲裁机构聘请台湾地区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对于促进涉台仲裁工作,保护台胞权益,提升投资环境,推动两岸仲裁机构和仲裁人员的交流,起到积极作用,受到社会各界尤其是两岸工商界、法律界人士的普遍欢迎。

另外,2009年2月17日,上海涉台仲裁中心成立。

(四)司法考试向台湾人开放

为了让更多的台湾同胞深入了解大陆的法律,在大陆参与维权的程序,2008年起,大陆的国家司法考试向台湾居民开放,参加考试合格的,有国家司法行政部门受予法律执业资格,并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根据司法部于2008年12月颁布的《取得国家法律资格的台湾民在大陆从事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准在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台湾居民,可以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咨询、代书等方式从事大陆非诉讼法律事务,也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方式从事涉台婚姻、继承的诉讼法律事务,甚至可以成为大陆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很明显,大陆的国家司法考试向台湾居民开放,彰显了大陆的法律自信,表明了大陆的法制正在走向成熟,是两岸法律交流的新起点,也有利于在大陆的台商权益的维护。

(五)民间维护组织的壮大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在祖国大陆各地登记注册的台商企业为主体,依法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自1990年3月第一家台资企业协会在北京市成立以来,在祖国大陆22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共成立了62家台资企业协会,会员企业近2万家,占在祖国大陆投资的台商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台资企业协会得重要职能是为会员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经济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沟通会员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有关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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