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辑:中国台商-中国对台商权益保护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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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现行法律体系构成1、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这是未保护台湾同胞来大陆投资制定的第一部专门的行政法规。 (二)现行法律的保护范畴1、对台商投资的法律定位:外资待遇-专门优惠-等同大陆待遇1988年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规定:“台湾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举办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除适用本规定外,参照执行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这些待遇主要体现于大陆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和税法之中。199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十三条)。这说”明台商在享受外商投资待遇之外,各省市地方政府还制定了一些对台资的专门优待政策。199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购买机器设备、原材料及辅料等物资以及获得水、电、热、货物运输、劳务、广告、通信等服务方面,享有与大陆其它同类企业同等的待遇。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在交通、通信、旅游、旅馆住宿等方面,享有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的子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入大陆的小学、中学和高等学校接受教育。台湾同胞投资者或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在台湾同胞投资集中的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台湾同胞子女学校”。 2、确立对台商投资的保护内容1) 投资权益的保护《投资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它合法权益”。《实施细则》第三条也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它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这里规定的是一般保护原则,具体的法律保护体现在民法、行政法以及刑法之中。对台商投资权益的侵害,其严重者可以受到刑事处罚。 2) 不实行国有化和特殊情况下征收的补偿《投资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 3) 台商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保护《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享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和侵犯。” 4) 对台商及其家属和员工人身安全和自由的保护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的外,不得对台湾同胞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5) 不受政府机关施加非法收费、摊派或罚款的保护“国家机关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与大陆其它同类企业相同。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另收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向台湾同胞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检查、罚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评比、鉴定、考核等活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并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政府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里,并未举报人保密。” (三)法制的修订与完善2007年4月,受国务院委托,陈云林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尤商务部和国台办共同起草的《国务院关于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该报告总结了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基本情况,并明确提出对《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尽快为台胞合法权益保护创造高度法制化环境。 权益保护01 |权益保护02 |权益保护03 |权益保护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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