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吕荣海律师执业30年代表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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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律师执业30年
图像
吕荣海.jpg
大纲
连战 序
大法官陈新民 序

序 章 乾坤屯蒙需讼师,同人大有谦豫随
第一章 到大陆 400回,异中求同
第二章 连战主席访问胡锦涛总书记
第三章 两岸法律事务
1研究两岸中介团体,助成海基会、海协会成立
2上岛咖啡商标案
3大陆仲裁经验谈
4力霸案与两岸二重雇用关系
5陆客赴台观光案
5台商并购在广东的日资企业
第四章 农民进城职业大变迁
1告别农业时代
2环境大变迁
3职业大变迁
第五章 台大法律系
1.马英九、蔡英文、谢长廷、杨日然教授与台大法律系
2.马英九与苏贞昌
3.鹅湖会精神
4.法律是理想国,还是乌托邦-Thomas More大法官之事迹
5.跟王泽鉴老师写博士论文
第六章 劳资关系‧天下事必有对
1.律师初体验
2.800多位中兴银行员工的集体诉讼
3.引进外劳?企业外移?(厚生、丰和案)
4.金融风暴与无薪假
5.逆转胜与法律的客观性
6.永丰金、台电的胜绩
第七章 蒋中正的知识产权
1.蒋中正、蒋经国日记
2.金庸、胡适、朱西宁的著作权

待续.....
编着
吕荣海 律师

第二章 连战主席访问胡锦涛总书记

―为民族立命,为万世开太平
―天体物不遗,无一物非仁也(张载‧正蒙)
―同人,大有,谦豫随(《易经》第10~14卦)

连战首次访问胡锦涛的法律顾问

2005年4月26日,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首次访问大陆,与胡锦涛总书记进行会谈,我和苏永钦教授(2010年起任司法院副院长)、黄国钟律师担任了法律顾问,并由我随团出访。法律顾问有三项任务:(1)出发前的研析、规划,(2)访问过程中涉及有关国、共的共识、公报之相关法律之注意,(3)随后,并就有关访问成果之实现之法律研析及法制修改建议。

我个人因缘际会,以随团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了这一次重要的访问。之所以有这个机会,是因自1987年以来,长期研究两岸法律,在2005年的时空里,台湾由法律人当总统,当时执政阵营喊出连战访问团涉及违反法律的问题,为求慎重,访问团乃组成由苏永钦教授、黄国钟律师及本人任法律顾问,并由本人随访问团前往,以确保法律的考验,后来,也如愿没有惹出任何法律麻烦,达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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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胡总书记会谈前,连战先生4月29日上午先在北京大学演讲,不看稿,短短30分钟的演讲,获得了20次热烈、自动的鼓掌,堪称精彩。其之所以精彩,倒不是「口才」的问题,而是连家三代本身就是一段精彩的两岸、中国、台湾近代史,那种历史感在演讲现场的时、空,带给听众的热烈需求,打成一片!例如,他首先以其96岁高龄母亲赵兰坤女士早年毕业于燕京大学后被并入北大,作为「访问母校-母亲的学校」,来拉近与听众的距离,就不是只有「口才」能够达到的效果,然后,连先生藉由北大、台大共同的自由思想及其人物胡适、傅思年的传承,点出其要「推销」的主题之一「自由思想」、「包容」,讲来不卑不亢,同时,也因其源自北大,所以,对北大而言,也可以包容,何况,连先生也讲到中国面对列强的侵略,光「自由主义」是不够的,毕竟在实际面,能够吸引人干大事的还是社会主义的集体路线,满足地主群众的心理需要。

接着连先生期许青年能够「为民族立命,为万世开太平」,推出此行最重要的主题:和平之旅。这是引自、改自宋朝理学家张载的名言,原文是「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道)、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见近思录,卷二、95段),连先生也说这是「老祖先的心血结晶」,虽有一点老骨董,但用现代的话就是「坚持和平,走向双赢」,连先生并呼吁这是「历史的潮流」和「民意的驱动」,所以,他最后引美国前总统里根(里根)说过「假如我们不做,谁来做?假如现在不做,什么时候做?」,来说明这次他为何在60年后带动「第三次国、共会谈」,为自己作历史定位,并于结束语时,再次呼吁「为民族立生命,为万世开太平」,主张坚持和平、互惠双赢。

接着,「问与答」,更是互动、精彩!有人问:「连先生59年前离开大陆,和现在所见有何不同」,连先生回答「最大不同是完全不同」,不失幽默,引来全体的笑声!连先生并提及其父连震东先生于台湾割让给日本后,不愿当日本人而回中国当中国人,令在场中国人感动。连先生述及如何在西安生长、面对日本将在重庆没丢完之炸弹统统丢在西安的陈年往事,更是让听众动容,正符合中国人自1840年鸦片战争后历尽帝国主义的侵压,而今改革开放30年,迈入小康,初尝富强的心理需求,我相信这已获得大陆相当的信任与友谊,加上,其后的连胡会,以及日后数届的国、共论坛,连先生似已成为台湾之「两岸关系」的第一品牌。宋朝理学家东莱先生说「有实理然后有实心,有实心然后有实事,岂有借虚说而能收实效者耶?」(东莱博议),如果只是口才,那只是「虚说」,不足成就互信与友谊,连先生以自家经历的实理、实心,成就了两岸关系的「实事」,赢得了信任与友谊,祈为「万世开太平」奠立了初步的基础!此后2005年至2008年,国民党以在野身分,和大陆进行了多次论坛,并在2008年在台湾重新拿回执政,完全实现了直接三通,至2010年进行了六次江、陈会,在二年之内其开放的内容与程度,大过了过去的20年!

连先生也在2009年11月及2010年11月以APEC领袖代表的身分出席在新加坡及东京的会议,和胡锦涛主席正式会谈,这都是2005年首次会谈所奠定的基础!马英九先生选派连先生任APEC领袖代表也算是「英明」了!善用国民党建立的资源!包括连胡会后,由继任的吴伯雄主席所建立的资源,马先生如能适当的延续国民党的政策,才是上策!反观近年来,台湾流行的「领政脱党」、「党政分离」,固有其欲摆脱党政不分的历史因素,惟弊端亦自生,像阿扁系以民进党代表之身分当选「总统」,但一当选「总统」,即摆脱整个党的制衡,变成一个人在治(或「童子军」治国),不管政党的政策,实在不算真正的政党政治?反倒是大陆的集体领导有其长处,每一个常委均领一部分国家的重要权力!马英九先生当选总统后,也有「童子军治国」的现象,就国政大事与党内重要人物鲜少互为协调,虽或有协商,但顶多只是领导人的「自制」与「施舍」罢了!极应建立制度,否则,像连战主席、吴伯雄主席时代所成立的政策,到马英九主席时代或以后他人,可能就因为换人而实施不同政策了,因此而丧失了政策的延续性。

在此,拟再次强调:连战2005年首访大陆,国民党幕僚苦心积虑引用宋朝张载的名言,提出「为民族立生命,为万世开太平」,作为访问团的目的,理应成为两岸相对一段长时期的政策,而不宜因人而异!这毕竟是两峡两岸和平发展的大事!

不知50年后,世人如何评价连战对两岸和平发展的呼吁「为民族立生命,为万世开太平」?不知时局是否会如连战先生的期望走?遥想当年张载的愿望,在澶渊之盟之后,宋、辽维持了一百多年的和平,但是宋人自己违约联金攻辽及联蒙攻金,自遭灭亡,于今大陆强台湾弱,主动权在大陆,但台湾的态度也是关键,诚如东莱先生所言「处小国者,当卑,当逊,当忍耻,当屈身,岂不以弱者小国之常耶?息之为息,在春秋之时,至微也,介乎大国之间,虽袛栗危惧,犹恐不能自保,况敢与人争乎?当其与郑违言之际,息侯盍自内咎曰:小大之不敌,天也;小之见陵于大国,亦天也,天实为之,吾其敢逆天乎?今乃不胜一朝之忿,忘其小而犯大,宜其自取覆败」(东莱博议),小的一方,当自思之。反之,为了和平,大的一方也应体会小的一方之心情,因为「小国之心,常疑人之凌我,故忿心易生,此息师之所以先动也。是心也,非特息侯为然,凡人之处于困阨穷弱之地,其最不平者,莫不甚于人之陵我」(东莱博议)。这些如张载、吕东莱的名言,俱为中华文化的遗产,此中华文化的遗产,海峡两岸之双方应多思之,如此一来,连战所未提的另外两句「为往圣继绝学」、「为天地立心」,也是「为万世开太平」的基础啊!否则,两岸如不能和平,那便是「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了,和平发展能体天地生生不息之心,是为仁,这是几千年来中国圣贤的期望。

2005年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访问大陆之法律分析与建议

一、前言
本件访问大陆,促进和平,力求降低两岸敌意,可创台湾地区人民褔祉,增进国家及东亚三赢利益,又不涉公权力,及无法效之意思,本不涉违法问题,惟为谨慎,特依委托,提出分析意见及建议供参考。

二、出入境方面
主席卸任公职已逾五年,属「人民进入大陆地区,应经一般出境查验程序」(条例第9条第一、二项),无特殊之处,但应注意下列规定以防滥用法律之状况出现:
1、政务人员退职三年之规定及滥予延长
主席原任副总统,卸任已逾五年,依「政务人员退职未满三年者需经审查委员会审查许可,但原服务机关得将三年期限增减」之规定(条例第9条四、六项),本来已经无须经审查许可,但应防主管机关滥用法律无端延长。
(1)法律效果

  • 罚锾20万至100万罚锾
  • 可否禁止出境?

未发现有禁止出境之规定,但如当局违法或曲解法律时,如何因应?
(2)建议
建议第一天于香港或日本停留一天,安排会议或活动,如此,确保出境之合法依据,或虽未如此,亦需备而不用。
2、 行政院之紧急处分权
条例规定「遇有突发事件,影响台湾重大利益或于两岸互动有重大危害情形者,得经立法院决议行政院公告禁止、限制进入大陆…,但情况紧急者,得于事后追认之」(第9条七项),依此,虽执政党立法院未过半,难于决议或事后追认限制进入大陆,但理论上仍有可能以「紧急情况」进行干扰(相信应不会)而不管事后难于追认之政治责任。因此,建议同前。

三、于大陆活动方面
条例第9条第八项规定「进入大陆地区,不得从事妨害国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动」,此行系为了「力争台湾利益,促成三赢,绝无妨害国家安全或利益」,类似这样之说辞以防攻击者滥用不确定之法律概念。

四、签署协议方面
条例规定「人民、团体非经授权,不得与大陆人民、团体签署涉及台湾地区公权力或政治议题之协议」(第5之1条二项),违反之法律效果有二:(1) 20万至200万罚锾,(2)情节严重或再为相同或类似违反行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有并罚法人罚金之规定)。
本条既规定「签署」协议,所谓「签署」应限于「书面之协议」始能有「签署」(签字、署名)之可言,书面以外之口头协议、意思表示一致、协商、交换意见等均无「签署」之可能,应不包括在内,有人引用民法第153条主张契约包括口头之意思表示一致,并非正确。
本条涉有刑事责任,以「情节严重及再为相同或类似违反行为」为要件,亦应防有人滥告!按理「情节严重」及「政治议题」甚不确定,有违宪之嫌、且本件出访有利台湾及两岸,绝非「情节重大」,但仍应预防滥告,尤其,因江副主席已去过,应防被恶意解读成「再为类似行为」。另外,「政治议题之协议」,过于不确定概念,除有违宪之嫌外,亦应避免议题以「政治方面」、「经贸方面」之分类。

五、私与外国订约
「应经政府允许之事项,未受允许与外国政府或派遣之人为约定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3条),由于大陆非外国政府,且未有约定、协议及不涉及公权力,应不成立。
再者,「订约、约定」需双方有「法效意思」,且意思表示一致,多数政治声明、共同宣言不具法效之意思或特别声明不具法效之意思,系超越法律之声明、宣言,应非订约或约定。

六、合作行为
条例第33条之1第一项规定,人民、团体…非经许可不得:1、与大陆党务、政治性机关、对台工作部门、影响国家安全或利益之机关为任何形式之合作;2、与大陆人民、团体为涉及政治性内容之合作行为。
同条第二项规定「其它合作行为不得违反法令或涉有政治性内容」。
由于「任何形式之合作」、「涉及政治性内容之合作行为」之文义可能非常广泛,可能被主管机不问是否对台湾有利,也不问是否违反比例原则,而加以滥用,法律效果为课处10万至50万罚锾。
按「合作」为人类之善良及发展之天性及普世价值,合作也可能有利于台湾二千三百万同胞,该条规定极不明确,有违宪法22条、23条之嫌,且明显违反自然法及普世价值,建议提案修法。

事项

内容

法条

罚则

对策

出入境

  • 人民进入大陆地区,应经一般出境查验程序,主管机关得要求航空公司办理出境申报程序
  • 公务员应向内政部申请许可
  • 政务人员退职未满三年者需经审查会审查许可,原服务机关得将三年期限增减
  • 遇有突发事件,影响台湾重大利益或于两案互动有重大危害情形者,得经立法院决议行政院公告禁止,限制进入大陆…,但情况紧急者得于事后追认之

9一、二项

9三项
9四、9六

9、七项



  • 20万至100万罚锾
  • 2万至10万罚锾



  • 应预防原服务机关(总统府)于出发前滥用法律延长限制期限(建议在香港或日本停第一天,并安排会议、活动)
  • 应预防行政院无视实力先禁止,再请立法院追认(建议在香港或日本停第一天,并安排会议、活动)

大陆活动

  • 进入大陆地区,不得从事妨害国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动

9、八项

  • 争取台湾利益,促成三赢,绝无妨害国家安全或利益

签署协议

  • 人民、团体,不得与大陆人民、团体签署涉及台湾地区公权力或政治议题之协议

5之1二项79之3二项

  • 20万至200万罚锾
  • 情节严重或再为相同或类似违反行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罚法人罚金
  • 所谓「签署」限于书面始可能签署,不包括口头之意思表示一致
  • 力求单方各自表述,非协议
  • 各自表述,有同有异
  • (同的部分)平行的意见,非合意、协议(参公平法第7条);(异的部分)对对方的期许
  • 协议需有法效之意思,政治宣言非有法效之意思,非协议

合作行为

人民、团体非经许可不得:
1、 与党务、政治性机关、对台工作、影响国家安全或利益之机关为任何形式之合作
2、 与大陆人民、团体为涉及政治性内容之合作行为
其它合作行为不得违反法令或涉有政治性内容

33之1一项

33之1二项

  • 10万至50万罚锾,并得按次连罚
  • 1万至5万罚锾
  • 向他方力争台湾利益之行为(有的有成果,有的尚未有成果),非合作行为
  • 「合作」违反法的明确性及人类合作之天性及自由,违反宪法第22条无效

私与外国订约

  • 应经政府允许之事项,未受允许与外国政府或派遣之人为约定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113

  • 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大陆非外国政府
  • 避免以「约定」或「协议」方式表现

「约定」需有法效意思,政治声明、共同宣言,非有法效之意思或声明非有法效意思



(附录)国、共新闻公报

应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胡锦涛邀请,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率国民党大陆访问团,于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至五月三日访问大陆。这是国共两党一次重要的交流与对话。在两党「正视现实,开创未来」的共同体认下,四月二十九日,连主席与胡总书记在北京举行会谈。双方就促进两岸关系改善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及两党交往事宜,广泛而深入地交换了意见。这是六十年来国共两党主要领导人首次会谈,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四月二十八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贾庆林会见了国民党访问团全体成员,两党工作机构负责人进行了工作会谈。

基于两党对促进两岸关系和平稳定发展的承诺和对人民利益的关切,连主席与胡总书记决定共同发布「两岸和平发展共同远景」。全文如下:

五十六年来,两岸在不同的道路上,发展出不同的社会制度与生活方式。十多年前,双方本着善意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开启协商、对话与民间交流,让两岸关系充满和平的希望与合作的生机。但近年来,两岸互信基础迭遭破坏,两岸关系形势持续恶化。目前两岸关系正处在历史发展的关键点上,两岸不应陷入对抗的恶性循环,而应步入合作的良性循环,共同谋求两岸关系和平稳定发展的机会,互信互助,再造和平双赢的新局面,为中华民族实现光明灿烂的愿景。

两党共同体认到:
坚持「九二共识」,反对「台独」,谋求台海和平稳定,促进两岸关系发展,维护两岸同胞利益,是两党的共同主张。
促进两岸同胞的交流与往来,共同发扬中华文化,有助于消弭隔阂,增进互信,累积共识。
和平与发展是二十一世纪的潮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符合两岸同胞的共同利益,也符合亚太地区和世界的利益。

两党基于上述体认,共同促进以下工作:
一、促进尽速恢复两岸谈判,共谋两岸人民福祉
促进两岸在「九二共识」的基础上尽速恢复平等协商,就双方共同关心和各自关心的问题进行讨论,推进两岸关系良性健康发展。

二、促进终止敌对状态,达成和平协议
促进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达成和平协议,建构两岸关系和平稳定发展的架构,包括建立军事互信机制,避免两岸军事冲突。

三、促进两岸经济全面交流,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
促进两岸展开全面的经济合作,建立密切的经贸合作关系,包括全面、直接、双向「三通」,开放海空直航,加强投资与贸易的往来与保障,进行农渔业合作,解决台湾农产品在大陆的销售问题,改善交流秩序,共同打击犯罪,进而建立稳定的经济合作机制,并促进恢复两岸协商后优先讨论两岸共同市场问题。

四、促进协商台湾民众关心的参与国际活动的问题
促进恢复两岸协商后,讨论台湾民众关心的参与国际活动的问题,包括优先讨论参与世界卫生组织活动的问题。双方共同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寻求最终解决办法。

五、建立党对党定期沟通平台
建立两党定期沟通平台,包括开展不同层级的党务人员互访,进行有关改善两岸关系议题的研讨,举行有两岸同胞切身利益议题的磋商,邀请各界人士参加,组织商讨密切两岸交流的措施等。

两党希望,这次访问及会谈的成果,有助于增进两岸同胞的福祉,开辟两岸关系新的前景,开创中华民族的未来。

关于实现连胡会共识的法律障碍及克服方法

2005年连战访问回台湾以后,我替国民党撰写了「关于实现连胡会共识的法律障碍及克服方法」的法律意见,内容如下:
一、「促进尽速恢复两岸谈判,共谋两岸人民福祉」方面
1、 连胡公报「共识一」内容
促进两岸在「九二共识」的基础上尽速恢复平等协商,就双方共同关心和各自关心的问题进行讨论,推动两岸关系良性健康发展
2、 目前法令障碍
陆委会及海基会之独占的职权(条例3之1、4条、4之2、4之3、4之4、5) 地方机关、人民、团体非经授权,不得协商签署协议(条例5之1
3、 方法
(1) 决议国家重要事项:立法院有议决法律…及「国家其它重要事项之权」(宪法第63条);「立法院对于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赞同时,得以决议移请行政院变更之…..」(宪法第57二项,但有复议之问题)。
依上,可推动由立法院议决涉及两岸之「国家重要事项」或对行政院之大陆政策决议移请其变更之,促成恢复平等协商。但以63条之方式为佳,因57条有复议问题。
(2) 修法:于条例第5条之1增加第三项规定
「立法院得依宪法第63条决议,与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它机关协商签署协议,主管机关应予执行。协议之内容涉及法律修正或订立者,由立法院审议。
4、 降低阻力之建议 由于执政党不认同「九二共识」,而有争议或阻力,因此另建议:争取执政党、共产党勉于接受「九二共识或人民同意之方式」代之,各有下台阶。

二、促进终止敌对状态,达成和平协议
1、 「连胡公报」共识二:
促进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达成和平协议,建构两岸关系和平稳定发展的架构,包括建立军事互信机制,避免两岸军事冲突。
2、 法律障碍
同上一,2之「目前法令障碍」内容。
3、 方法
同上一,3之「方法」内容。

三、 促进两岸经济全面交流,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
(一) 全面、直接、双向「三通」,开放海空直航
1、 连胡共识三第一小段
2、 法律障碍
须经主管机关许可(条例:28、28之一、29及30)。
3、 方法
(1) 同上一,3之「方法」内容。
(2) 于上述条文之中增修「经主管机关许可或经立法院决议」。

(二) 加强投资与贸易的往来与保障
1、 连胡共识三第一小段
2、 法律障碍
赴大陆投资:需「经济部许可」(条例35第一项)。
商业行为:得为之,但须经经济部许可或禁止权(条例35第二项)。
两岸贸易:须「主管机关许可」(35条第3项)
金融机构与大陆往来,该分支机构:须「财政部许可」(36条)
资金进出:中央银行为必要之限制或禁止(36条之1)
大陆地区事业在台之业务活动:「主管机关许可」(第40条之1)
台湾人民任职大陆:得...,例外须经许可(第33条)
商务人员之进入台湾:「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第10、10之1)
雇用大陆人民在台工作:「申请主管机关许可」(第11条)
投资及贸易保障协议(议):须主管机关授权(4条之3、之4、5 条、5条之1、5条之2)
3、 方法
(1) 同上一,3之「方法」内容。
(2) 于上述相关条文中修法增列「或经立法院决议」
(3) 关于两岸投资保障协议(议)之协商签署,须修订第5条之1(同一所述)

(三) 进行农渔业合作
1、 连胡公报共识三、第3小段
2、 法律障碍
技术合作:须经济部许可(条例35条第1项)
合作行为:「不得违反法令或涉有政治性内容」及预算、决算、申报(33条之1)
3、 方法
(1) 同上一,3之「方法」内容。
(2) 于上述条文中修法增列「但经立法院决议者得依决议为之」。
4、 另必须与大陆协议农业技术之智财权保障问题(修改5条之1,同一)

(四) 解决台湾农产品在大陆销售问题
1、 连胡公报共识三第四小段及大陆开放之决定
2、 法律及政策障碍
两岸贸易、输出、程序:「须经主管机关许可及管理」(35条第三项)
产地证明、检疫证明之核发程序、农药残留管制:同上(35条第三项)
资金进出:中央银行为必要之限制或禁止(36之1)
3、 方法
(1) 同上一,3之「方法」内容。
(2) 于条例35条第三项中增列「或经立法院决议」

(五) 开放大陆民众赴台湾观光
1、 连胡公报共识三(全面经济合作)及大陆之决定
2、 法律或政策障碍
大陆人民进入台湾:「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进入」(10条一项)
进入许可之目的之限制(10条二项)
航空器之直航:(同上三(一)之内容)
3、 方法
修改条例第10条一项增列「或经立法院决议」。
4、 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六) 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1、 连胡公报共识三第5小段
2、 法律及政策障碍
两岸共同打击犯罪涉及「刑事司法互助协议」,证据证物及相关文书交换法制化、司法文书、证据相互承认及检验、两岸治安信息交换平台、刑事遣返之弹性多渠道,均须两岸协商及签署协议,其法律障碍为条例第4条、4之二、4之三、5条、5之一条。
3、 方法
同上一,3之「方法」内容。

(七) 两岸共同市场
1、 连胡会公报共识三,第6小段
2、 法律障碍
短期内同(二)「加强投资与贸易的往来与保障」,而中、长期则需双方长期讨论,在讨论期间为促进阶段尚未有法律障碍。
3、 方法
同三,(二)之内容

(八) 大陆对台生同等收费,设立奖学金及其它两岸文教合作
1、 大陆决定将拟定对台生采上述优惠政策。
2、 其它两岸文教交流之法律及政策障碍。
学校与大陆缔结联盟及合作行为:须向教育部申报,教育部有同意权,另不得违反法令或涉有政治性内容(条例33条之三)大陆学历之采证:限制(条例22条)
3、 方法
33条之三改为「报备即可」(学术自主权)
学历之采证:修法于第22条增订「或依立法院之决议」。

(九) 地方政府及地方立法机关之交流权
1、 江陈共识
2、 法律障碍
缔结联盟:「非经内政部会商行政院陆委会报请行政院同意,不得为之」(条例第33条之2)
协商签署协议:「非经陆委会授权,不得为之」(5条之1第1项)
3、 方法
缔结联盟:修改第33条之2增列「或经立法院决议或经地方公民投票」
协商签署协议:修改第5之1条第一项增列「或经立法院决议或经地方公民投票」及增列但书「但有利于地方之地方事务经地方民意机关决议者得为之」。

(十) 台湾民众往来大陆便捷化
1、 大陆方面决议尽速办理(连胡会议成果)
2、 法律障碍
一般民众:9条第一项
公务员之限制(第9条二、三、四、五、六项)
3、 方法:第9条加一项(立法院得决议放宽或免除限制)

四、 促进协商台湾民众关心参与国际活动的问题
1、 连胡共识四
2、 法律障碍
同上一,2之「目前法令障碍」内容。
3、 方法
同上一,3之「方法」内容。

五、 建立党对党的沟通平台
1、 连胡共识五
2、 法律障碍
合作行为:第三十三条之一:「合作行为」字义过于广泛。
签署协议:除经授权不得签署涉及「公权力或政治议题」之协议(条例5之一第二项)。
3、 方法
合作行为:修改第三十三条之一,将「合作行为」改为「显然不利于台湾地区人民之合作行为」,原条文过于不确定,有违宪之嫌。
签署协议:修改5之一第二项,删「政治议题」,原条文有违政党的自由权、发展权,有违宪法第二十二条之嫌。

六、后记
其后,国民党在2008年再次取得政权,台大法律系学长马英九续任总统,此后四年基本上两岸走在2005年连战访问胡锦涛所形成「国、共新闻公报」的格局中,许多法令也如上所述作适度的修正。回想2005年我们担任访问团的法律顾问,于行前对「新闻公报」的草稿提出「修改」意见,以符法律规定,避免访问团引起法律纠纷,与有荣焉!成公吕祖谦先生云:「成己成物,只一个『成』字」,当「理」念有所「成」时,亦人生一乐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