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吕荣海律师执业30年代表案例(六.6)”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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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font size="4" color="#0000FF"><u>第六章 劳资关系‧天下事必有对</u></font> </b> <br> <br> | <b> <font size="4" color="#0000FF"><u>第六章 劳资关系‧天下事必有对</u></font> </b> <br> <br> | ||
− | == | + | ==6、永丰金、台电的胜绩== |
− | + | 1984年劳动基准法公布,我写了数本劳基法的书,逐步创造出在劳动法方面的专业,因而和台北企银、永丰金控结缘二十多年,这家银行,经过合并,规模也愈来愈大,在发生劳资争议的时候,总是会在公司签呈说找吕律师。<br><br> | |
− | + | 以2008年的一个案例为例,因为金融业变动比较大,世界发生金融危机,台湾的金融业这几年来强化业务员都要去做业务,其中有一个业务员,银行认为他做得不是很好,分行主管希望他能够辞职,员工也签出辞呈出来,上级主管也批准他辞职,可是办完手续以后,员工愈想愈不对而反悔,就写存证信函给银行说他之所以辞职是被他的上级主管胁迫,逼他如果不辞职要将他解雇,员工也蛮知道法律常识,引用民法总则91条被胁迫的规定,撤销辞职的意思表示,然后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雇用关系仍然存在,诉求辞职不合法,银行的人事单位来委托我处理这案例,可以说在现代社会,有很多人蛮注意法律权益,辞职书都写出来,还发生纠纷,去诉讼主张终止契约不合法。可想而知,人资部门在做手续的时候要非常注意。<br><br> | |
− | + | 我接受委托在法院诉讼时提出答辩:第一,这个人辞职有辞职信为证,第二,银行不可能胁迫,如果觉得他不适任而请他自动离职总是比他被公司解雇好,因为自动离职总是比行员被解雇名声传出去还好,请他辞职时当时也许有跟他提到, 但是,是好意「建议」,跟法律所定义的胁迫意义是不一样的。劳方讲了很多被胁迫的主张,法院一一去调查,使官司打了半年,调查结果,没办法证明有法律上的具体胁迫,所以最后不能成立辞职之撤销,而是员工辞职,虽然,员工请律师做了很多的攻防,但是还是被地方法院驳回,没有看到员工提起上诉,这个案子告一段落。<br><br> | |
− | + | 除了这个案子,再回溯过去发生过的案例,在劳基法里有特别休假制度,所谓特别休假就是满一定年资有带薪之年假,可长达30天, 如果不休的话要补给的工资,现在问题是:如果补给30天的工资,在退休的时候,这补发的工资要不要算退休金?回顾这些年来,该银行发生了2-3例,员工提起补发退休金争议的诉讼,主管机关劳委会,曾经有解释,认为特别休假所补发的工资仍然是工资,必须并入退休金的计算,这是旧制的退休金, 新制因按薪资的6%提拨,比较不会发生,但是,提拨时,所谓工资的6%,理论上也会发生争议。因为主管机关劳委会的解释在劳基法相当权威,问题是我们现在是法治国,对行政机关的决议如果认为有争议的话,还是可以透过司法途径来解决,所以这2个案例经过法院审判认为特别休假不是工资,不必算入退休金里面。由于工资必须是经常性给与,譬如是每个月都有的经常性给与,才可以算入工资计算退休金,像特别休假是一年一次不是每个月都有的给付,不算经常性给与而非「工资」。<br><br> | |
− | + | 因此,这几个案子我办的都是胜诉的。此外,以前也接办过台电也曾经发生这样的案例,最后法院的判决也是认为不应该算进去的。这说明法院的判决和主管机关的认定有一些差距,行政机关必须面对司法审查。必须对法律的认知很清楚的律师,才能够有信心法理挑战主管机关的权威。此外,永丰金及台电能够长期胜,与这两个公司的法务部及人事部门的素质及准备蛮不错有关。 这几个案例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在我的印象中,15年来十几个案例,永丰金、台电都是赢的,主因是:当事人本身平时有准备,在诉讼时就会比较有利,十多年来十几个案例都赢,也表示其承办人员的法律素质跟安排,比较不错 ,律师只是充分发挥了其所准备的素材。<br><br> | |
− | + | 在大家都很重视权益的情况下,连辞职本身都会发生争议,辞职了然后又说他是被胁迫的,还好企业它的文件如辞职书及各种意见都写的很清楚完整,奠定了法律上胜的基础,当然,法官也相信银行不可能真的胁迫,也许讲话语气比较不好,让对方认为是胁迫,这可透过解释来取得法官的支持,最后认定不是胁迫。我也曾经办过看似很简单的事,但也会发生诉讼问题,我们曾办过员工在试用期间,公司认为这个人不合用,也就试用不通过就不用他了,而发生法律争议,经过了好多的时间才解决,所以变成说试用期间的人也要注意,第一点:要制定试用的客观标准,试用要看项目, 试用那些,怎样算合格,怎样算不合格,要有标准,第二点: 怎样算不合格,我接到一个案例,试用的人英文能力不太好,但因未明订「试用的英文标准」而生争议,还好后来和解了。<br><br> | |
− | + | 2012年因「油电双涨」问题,台电被K的很厉害,董座换人,还被监察院弹劾:购电、购煤价格太高。其实,这些涉及公平交易法、(公平)竞争法、情事变更原则之问题,台电须顺新的时势再加油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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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9日 (五) 12:42的最后版本
第六章 劳资关系‧天下事必有对 6、永丰金、台电的胜绩1984年劳动基准法公布,我写了数本劳基法的书,逐步创造出在劳动法方面的专业,因而和台北企银、永丰金控结缘二十多年,这家银行,经过合并,规模也愈来愈大,在发生劳资争议的时候,总是会在公司签呈说找吕律师。 以2008年的一个案例为例,因为金融业变动比较大,世界发生金融危机,台湾的金融业这几年来强化业务员都要去做业务,其中有一个业务员,银行认为他做得不是很好,分行主管希望他能够辞职,员工也签出辞呈出来,上级主管也批准他辞职,可是办完手续以后,员工愈想愈不对而反悔,就写存证信函给银行说他之所以辞职是被他的上级主管胁迫,逼他如果不辞职要将他解雇,员工也蛮知道法律常识,引用民法总则91条被胁迫的规定,撤销辞职的意思表示,然后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雇用关系仍然存在,诉求辞职不合法,银行的人事单位来委托我处理这案例,可以说在现代社会,有很多人蛮注意法律权益,辞职书都写出来,还发生纠纷,去诉讼主张终止契约不合法。可想而知,人资部门在做手续的时候要非常注意。 我接受委托在法院诉讼时提出答辩:第一,这个人辞职有辞职信为证,第二,银行不可能胁迫,如果觉得他不适任而请他自动离职总是比他被公司解雇好,因为自动离职总是比行员被解雇名声传出去还好,请他辞职时当时也许有跟他提到, 但是,是好意「建议」,跟法律所定义的胁迫意义是不一样的。劳方讲了很多被胁迫的主张,法院一一去调查,使官司打了半年,调查结果,没办法证明有法律上的具体胁迫,所以最后不能成立辞职之撤销,而是员工辞职,虽然,员工请律师做了很多的攻防,但是还是被地方法院驳回,没有看到员工提起上诉,这个案子告一段落。 除了这个案子,再回溯过去发生过的案例,在劳基法里有特别休假制度,所谓特别休假就是满一定年资有带薪之年假,可长达30天, 如果不休的话要补给的工资,现在问题是:如果补给30天的工资,在退休的时候,这补发的工资要不要算退休金?回顾这些年来,该银行发生了2-3例,员工提起补发退休金争议的诉讼,主管机关劳委会,曾经有解释,认为特别休假所补发的工资仍然是工资,必须并入退休金的计算,这是旧制的退休金, 新制因按薪资的6%提拨,比较不会发生,但是,提拨时,所谓工资的6%,理论上也会发生争议。因为主管机关劳委会的解释在劳基法相当权威,问题是我们现在是法治国,对行政机关的决议如果认为有争议的话,还是可以透过司法途径来解决,所以这2个案例经过法院审判认为特别休假不是工资,不必算入退休金里面。由于工资必须是经常性给与,譬如是每个月都有的经常性给与,才可以算入工资计算退休金,像特别休假是一年一次不是每个月都有的给付,不算经常性给与而非「工资」。 因此,这几个案子我办的都是胜诉的。此外,以前也接办过台电也曾经发生这样的案例,最后法院的判决也是认为不应该算进去的。这说明法院的判决和主管机关的认定有一些差距,行政机关必须面对司法审查。必须对法律的认知很清楚的律师,才能够有信心法理挑战主管机关的权威。此外,永丰金及台电能够长期胜,与这两个公司的法务部及人事部门的素质及准备蛮不错有关。 这几个案例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在我的印象中,15年来十几个案例,永丰金、台电都是赢的,主因是:当事人本身平时有准备,在诉讼时就会比较有利,十多年来十几个案例都赢,也表示其承办人员的法律素质跟安排,比较不错 ,律师只是充分发挥了其所准备的素材。 在大家都很重视权益的情况下,连辞职本身都会发生争议,辞职了然后又说他是被胁迫的,还好企业它的文件如辞职书及各种意见都写的很清楚完整,奠定了法律上胜的基础,当然,法官也相信银行不可能真的胁迫,也许讲话语气比较不好,让对方认为是胁迫,这可透过解释来取得法官的支持,最后认定不是胁迫。我也曾经办过看似很简单的事,但也会发生诉讼问题,我们曾办过员工在试用期间,公司认为这个人不合用,也就试用不通过就不用他了,而发生法律争议,经过了好多的时间才解决,所以变成说试用期间的人也要注意,第一点:要制定试用的客观标准,试用要看项目, 试用那些,怎样算合格,怎样算不合格,要有标准,第二点: 怎样算不合格,我接到一个案例,试用的人英文能力不太好,但因未明订「试用的英文标准」而生争议,还好后来和解了。 2012年因「油电双涨」问题,台电被K的很厉害,董座换人,还被监察院弹劾:购电、购煤价格太高。其实,这些涉及公平交易法、(公平)竞争法、情事变更原则之问题,台电须顺新的时势再加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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