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吕荣海律师执业30年代表案例(三.5)”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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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0日 (一) 17:03的版本
第三章 两岸法律事务 5、陆客赴台观光案2006年10月,有一团大连旅行团到台湾旅游,在南投发生车祸,死了五个人,受伤十几个,这个事情已经经过四年了,可是后遗留下的车祸的损害赔偿,到2010年12月为止,由于肇事者的逃避,难于强制执行还没有解决,死的五个人,当时台湾各方面承诺要赔偿五百五十万,结果这些死者家属只拿到三百五十万,还有二百万到2009年为止还没有拿到,受伤的其中有八个人,除了在台湾的医疗费用由肇事的单位来支付以外,其它依照法律有精神赔偿及不能工作的损失,直到2010年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才判决确定,但还没有拿到赔偿,这是我感到遗憾的地方。 这个问题,就牵涉到一个根本的问题,就是有关伤害的部分他的保险的额度太低了,依照强制险以及相关补偿的办法,最高上限四十八万,四十八万大概支付医疗费的部份,有关在法律上的赔偿,没有保险可以补偿损失,尤其重要的,因为这个案子涉及到受伤的跟死亡的人比较多,我估计台湾很多小型的旅行社以及小型的游览车公司,甚至游览车公司里面很多游览车是靠行的,个别的一台、二台的游览车负责人,是不是有能力赔这么多人,也是值得怀疑的,所以我认为,现在开放陆客来台湾观光,我们应该维持整体台湾美好的形象,可是谁知道四年前发生的车祸都还没能力给人家理赔,有关的保险不足,我担心万一又发生这种状态,那实在太败坏台湾的形象,因此,应该增加伤害的保险金额。 【讨论】 吕:事实上,发生该车祸的山路,交通部门有禁止行驶大型游览车,在法律上,应认定违规行驶的游览车有「重大过失」。而且,现在都有卫星导航的系统,交通主管机关管制游览车,而不只是行文禁止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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