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吕荣海律师执业30年代表案例(五.5)”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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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4日 (三) 16:44的版本
第五章 台大法律系 5、跟王泽鉴老师写博士论文陈新民大法官在台大法律系低我一年,他和蔡英文、蔡明忠、陈家骏、邱晃泉、杨盘江、牛湄湄、王丽娜、江瑞塘、沈方维同班。陈大法官年轻出国留学前和我有在外租屋「同居」之缘,很是关心本书之作,特别提醒我「博士论文」是很重要的,最好提一下,余遵之,乃为记: 我于1984年进入台大法律研究所博士班攻读博士学位,经8年抗战,在1991年完成博士论文「劳动法法源及其适用关系之研究」,指导教授为王泽鉴老师。 王老师闻名于海峡两岸的法律界,开创了法学方法与案例研究的新方法,使法律从「情感之学」变成规范的科学(Wissenschaft),影响两岸民法学甚远。我长期受其方法的影响及慕其名,以投在他的门下,完成博士论文为荣。昔朱熹承继二程、周、张、杨时、罗从彦、李侗,犹作「伊洛渊源录」,求其源,能集理学之大成,本人能在名师正学之陶冶下完成博士论文,当饮水思源也。 相对于一般民法,劳动法具有特别丰富、多样性的法源,包括:宪法的基本权利、劳动法(更有个别法、团体法)、契约(更有团体协约、个别契约)、丰富之行政解释令、工作规则、雇主之指挥权、劳动习惯、法理、判例、学说,还有国际因素(劳动条约、ILO规则),超过像民法第1条所揭示的「法律、习惯、法理」三种法源甚多。在这么多样性的法源下,如何实践像Hans Kelsen的「法的位阶」论,以及如何为「法的续造」以填补漏洞,均有很大的发挥空间。我自己觉得:当我在1991年37岁完成博士论文时,自己对「法的规范科学」、法律解释、法律补充、法律逻辑等问题的认识、运用、操作技术已经达到「顶峰」,深刻于律师实践面体会王老师法学方法之宗旨,再来,就逐渐转入「法律思想」的层次了,那是结合历史、经济发展、哲学、政治、人文之境界了。也包括结合传统文化、儒学与现代法治的融合了。 还有,很特别是:我的博士论文有一半以上是在旅行大陆的途中,在旅馆、在火车、在公园、咖啡厅写的,当年号称最保护劳工的社会主义大陆大幅改革开放,我在那样的环境中研究「劳动法」,我应该有超越亚当史密、马克斯的智慧吧? 写到这里,必须感谢陈新民大法官。陈大法官长年深研公法学,我一直记得他师自德国Badura教授,功力深厚,尤其,陈大法官研究法律,笔锋带有感情,这是我喜欢的文体,在法律人中,就像王泽鉴老师、苏永钦副院长的文体。 我记得1990年年代撰写博士论文「劳动法法源及其适用关系」时,第二章「宪法」(与劳动关系)第三节「基本权利与劳动关系」,除了参阅王泽鉴老师所著「劳动契约上之单身条款、基本权利与公序良俗」(万国法律第50期)以外,还参阅了陈新民教授的大作「宪法基本权利及对第三者效力之理论」(注1),该论文详细介绍了德国的学说、案例,于谈到我国时则仅有一个案例(台北地院68年诉字第13412号判决)及蔡钦源的台大硕士论文,这是我国法制稍落后的现象。记得我于1985受到陈教授「基本权利之第三者效力」的启示,我在1986年承办了「国父纪念馆100位女性员工怀孕须辞职」的案例(详见本书第九章),我就引用宪法基本权利(男女平等)进行申诉,快速地解决了问题,并引导以后「两性工作平等法」的立法(注2)。在博士论文中,我所申论的「实务案例」已经变的比陈教授1985年的时代丰富了10倍,包括「离职后的竞业禁止及其限度」(注3),以后也成为科技业「必备的条款」,是可知,陈新民大法官之论文,已经发挥了影响力,我可以说是陈新民大法官之论文的知音,也是实践者。2010年新民兄将该论文重刊入论文集「法治国家公法学的理论与实践─陈新民法学论文自选集」,并在此论文之前头加上「一切理论都是灰色的,唯有生命金树,才会枝茂长青─歌德,浮士德」,我要告诉新民兄:「第三者效力之理论」,在我国已经不再是灰色的,以我实践的「生命金树」,将其运用在国父纪念馆案、离职后竞业禁止案例,该理论已经「枝茂长青」了。就像新民兄所介绍,对「第三者之效力」采最积极见解「直接适用说」的Nipperdey,斯时担任德国「联邦劳工法院」院长,大量接触劳工案件,我也是从劳工案件之频繁接触,才深刻体认出:基本权利在劳工法领域之重要性,那怕只是间接适用!再如蔡钦源学长(注4)的论文引用了41个日本判决,其中有31个也是劳动法,足见劳动关系与宪法基本权利最为密切,因此,Nipperdey及德国联邦劳工法院,对此有强列的需求,而比一般民法学者前进,为此,我在博士论文中说「笔者甚愿相信,此系劳动法与宪法关系较一般私法与宪法关系密切之原故!其在法学上之意义为劳动之从属性及劳动法中带有公法之要素」(注5)。然而,这也难怪像Durig从「私法的独立性」及反对私法体系「国有化」而担心直接适用说不自觉地使私法走向毁灭之路,因而反对直接适用说(参新民兄论文),主张只能透过民法「公共秩序」之概括条款来间接适用基本权利的价值。对此,我曾一度难决定,其后,因大陆开放,看到大陆1949年至1986年没有「私法」,全部「国有化」,才深深体会私法一向脆弱,乃更深刻体会像Durig教授的忧虑。但无论如何,因为自1985年劳基法公布施行,我长期处理劳动法案件,自自然然关注了新民兄在同年1985年发表的该论文,并实践之,透过上述说明,我该不愧是新民兄的「知音」吧? 另外,我在1984年完成台大法研所硕士论文「融资性租赁契约」,指导教授黄茂荣博士(后任大法官)也是法学方法论的大家,该论文也是传统民法解释与法律补充的磨练,盖融资性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动产担保交易,在缺乏法律规范下如何决定关系人之权利义务,是很需要用脑筋想想的,因此,我体会到:法律之难处,不在一般人所理解的「条文多,难记」,而在「空」,当没有条文时,如何规范一个社会新现象?「融资性租赁」交易,在台湾没有「条文」,但在大陆合同法中则有规定,这是大陆后发的优势。因此缘份,我也曾经为早期「植根法学」的一员,曾和黄教授编辑「支票法案例体系」,深研一千个票据案例,其研究方法对我的人生帮助良多。在「植根」和同学陈民拥共事,也和顾立雄(后来成了名律师)、王美花(后任智慧财产局局长)夫妇、陈金围法官、黄瑞华法官、陈昭华教授、陈佩贞(律师)、黄钰华(律师)、谢铭洋教授等人共事,他们后来在法律界都表现出色。 我写「融资租赁」,让我在后来20年中,大概接了30个融资租赁的案件,包括中租迪和、中泰租赁、工商租赁、康和租赁都曾是我的客户,也和台北市租赁公会及总干事林逸民先生长久结缘,这些让我相信「书中自有黄金屋」这一句话。可惜,后来新银行激增、利率低,台湾的融资租赁式微。反而,到了2012年间,台湾的银行业纷纷到大设融资租赁公司,我不免技痒,于2012年9月间发动主了一场「两岸融资租赁研讨会」,和母校台大法学院合作,时任院长由蔡明诚先生转至谢铭洋先生,他们在台大比我低三届。 我为何念「民法」专业?20年前,有一次碰到时任司法院秘书长的杨仁寿先生,在旁边替我解释「民法较赚钱」,其实我不知是否较赚钱,但当我年轻的时候,我只是感觉中国的传统「重刑轻民」,也该改一下吧?杨仁寿先生也是热心于「法学方法」的实务家(另深研海商法),2012年自最高法院院长退休,在电视上看到他在交接仪式上为了反对「第三审法官名单公开制」而有「激烈」的动作,令人意外,我想安慰他:唉!这个社会已经变得我们都不认识了,包括废除公平的联考制、豪宅价格高得中产阶级都买不起了……,号称「进步」,就自作自受吧!只是,我们这一代享受了「进步」,却让下一代过得很辛苦。那一天,刘晓芬说:「在台北市中山区房价还算较东区便宜,一个套房11坪租金9000元台币,一个大学毕业生月薪22000元,扣掉房租、水电、管理费,只剩10000元生活费,根本存不了钱,很难购屋,对中南部来台北讨生活的人而言,更是艰辛!」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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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鸿文 (CEO/书法家): | 正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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