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吕荣海律师执业30年代表案例(六.3)”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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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劳资关系‧天下事必有对 3、引进外劳?企业外移?(厚生、丰和案)台商聘用许多外籍员工,当公司碰到亏损或者业务萎缩的时候,要资遣本国的劳工,当要资遣的时候,公司里面还有外劳未全部出清,可否资遣本国劳工? 我前后碰到两件,1997年2001年各一件,我先从2001年这件来开始谈起,我有一个很久的客户,我1981年开始执业时,我就接办过厚生公司的案例,和现在名律师李胜雄对打,关于国际贸易的事,到了2001年,厚生又来委托一个案例,那个案例在桃园地方法院由劳工起诉,厚生公司已经被判决输了,到了要上诉台湾高等法院才来委托我,来委托我的时候,我一看到地方法院的判决我就不禁笑起来。 我说你今天这个案例,我在1997年就打过,委托人是台南一家企业做色拉油,台南也有很多律师,该公司丰和企业却偏偏跑到台北找我,办这个案例,当时他们把公司改制,原来他们是生产色拉油的,后来他们色拉油自己不做了,从国外进口,利用他们原来既有的通路来销售,由工厂改成贸易,就把原来公司的员工资遣,可是资遣的时候,公司的外劳因为有聘用期限,通常都是定期多久的外劳还没有全部出清,劳工方也很懂法律,就主张就业服务法有一条42条后来改成41条规定说,聘雇外劳不得妨碍本国劳工之就业机会。 在1997年的这个案例里面,当时我就提出一个想法,我说就业服务法规定聘雇外劳不可以影响本国劳工的就业机会,这一条是在规范劳委会的,不是规范企业的,因为聘雇外劳不是说你要聘雇就可以聘雇,你必须申请劳委会批准审核让你进外劳,所以这一条是在规范劳委会,因为劳委会在批准的时候,他必须从总体经济的角度来看,到底要不要批准这个案件的外劳, 劳委会要评估总体说这样引进外劳不会影响本国劳工的就业,才准,一旦劳委会批准了以后,聘雇外劳是不是影响本国劳工的就业机会,就不是企业的责任一个一个去算的,所以当时在台南地方法院,我就打赢了这个官司,台南地方法院判决认为就业服务法的这条规定,简单的讲就是在规范劳委会的,不是在规范企业,所以当企业碰到资遣,因亏损、业务紧缩或业务性质变更要资遣员工的时候,只要符合劳基法第11条的各种情形下就可以资遣了,也就是说厂里面还有外劳没有全部出清,仍然可以依据劳基法第11条来资遣,这个案子台南地方法院就判决我方赢,劳工虽然有上诉,但是后来双方达成和解了,所以劳工就撤回上诉,撤回上诉就让台南地方法院的判决变成确定。 所以当厚生公司在2001年来找我的时候,他们碰到这样一个相同的问题,由于原来的律师没有像我想出从就业服务法突围的方法,已经在桃园地方法院判决输了,厚生公司来找我的时候我就不禁大笑说,这个案子我有经验,我在台南地方法院打过这样一个判决,我就拿判决书给他看,就是这样的关键,所以有这样的判决,他们就委托我出面在高等法院继续上诉。 但厚生案就没有像在台南地方法院那么简单,因为在台北,对方的律师也蛮强蛮认真的,非常努力地写,各种答辩,虽二审台湾高等法院改判我的当事人厚生公司赢,不过对方又上诉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却发回,最高法院竟然做了一个相反的认定,认为就业服务法第42条,聘雇外劳不得妨碍本国劳工之就业机会,就不管我的主张,我主张那条是在规范劳委会,不是在规范各别企业的,最高法院却不管,改判我方输就发回更审。 然后要台湾高等法院,重新去调查当时资遣本国劳工的时候,有没有问这些劳工(这些劳工其实只有三个,三个工会的主要干部),他们愿不愿意担任外劳在做的工作。 后来台湾高等法院在更一审的时候,就去调查公司有无问本劳是否愿做外劳的工作,因为有最高法院做这样的判决,我们当时对这个案例就感到压力很大,所以说官司就是有时候胜有时候输,地方法院输了,高等法院赢了,最高法院输了又发回,现在高等法院第二次审,我面临相当大的压力。 但是压力对律师永远是存在的,律师还是必须坚于自己所信,如果自己不信就没办法做这个工作,各位可以看到目前社会上有些案例,律师总是很硬的,说一套,走一套,但是他内心是不是真相信,是有问题的,我在这个案例则坚定的相信:就业服务法第42条所谓聘雇外劳不得妨碍本国劳工之就业机会,是规范劳委会的,且该条文后面还接着有一段「劳动条件还有国民经济的发展」,这个条文是很完整的,不得妨碍本国劳工之就业机会后面还有一段叫国民经济发展,所以不是说只判断不可以妨碍本国劳工之就业机会而已,还没有完,后面还有一句话同时不得妨碍国民经济发展,所以我强调在法院的诉讼里面的活动,心理学非常重要,除了法以外,除了咬文嚼字以外,你要让法官觉得你是不是有理的。 我们中国人有一句话说情、理、法,到底是情理法?还是法理情?我觉得这三种都非常重要,那一个比较重要,这样太片断没有意义,其实三个都是综合的,因此我认为在审判的心理学上,你要让法官觉得你是有理的,合乎情理的,然后才在法律上相辅相成,除了法律论述以外,我在情理上,还论述了非常多的我所知道的经济学理论跟国际经济局势,还有两岸关系,我主张为什么要聘雇外劳?因为这二十年来台湾面对着东南亚跟大陆廉价劳动力的竞争,东南亚跟大陆比台湾优势的地方就是他们劳工很便宜,一方面有那么多的台商跑到大陆去就是贪图他劳工便宜对不对,你如果不让企业引进外劳的话, 企业只好往外发展,去就便宜的外劳陆劳,所以反而是让外劳来,我们的劳工才可以跟外劳凑在一起,还可以解决一部份我们本国劳工的就业问题,否则企业出去就外劳、陆劳,反而本国劳工的就业机会更少,所以我尝试说明经济情势。 这二十年来跟二十年前不一样,二十年前全世界5、60亿人口里面,能够做工厂的只有北美、欧洲和日本只有5,6亿人口,可是一旦中国大陆跟东南亚甚至印度加入到制造业工厂的时候,能够制造工业产品的国家人口就达到30亿,5、6亿变成30亿,环境完全不一样的,所以我们在情理方面说得非常多,我的事务所原来叫蔚理法律事务所,意思就是我们强调的,不只是法律,而要先在理上站得住脚,必须先在理上站得住脚,法自然就得到,才会胜而有所成,由「理」而「成」,2011年我索性和魏忆龙律师主持的「大成台湾律师事务所」合并,和大陆30余个大成所,形成台商服务网。厚生这个案例在理上涉及到非常多经济学跟市场的问题,让法官觉得有道理,然后很认真的思考这个情形,才能使第二次高等法院面对最高法院,给了高等法院很大的压力,在这样压力的下,第二次高等法院仍然判决我方赢。 这个判决书写的非常仔细,包括那条除了不得妨碍本国劳工之就业机会以外,后面还有不得妨碍国民经济发展的规定,所谓聘雇外劳不可以妨碍本国经济发展,包括说你如果不让一部分外劳进来,企业被逼迫出走,更让本国劳工的就业机会减少,高等法院认为整个是总体的考虑,所以后来判决书也非常坚持,不顾最高法院的写法,这个法官还是坚信采取我的主张就是:就业服务法第42条,是在规范主管机关,一旦主管机关允许外劳进来以后,各别企业就不受到那条规范,所以这种判决都是跨时代的判决,影响蛮深远的,在这种情况下,当时法官在法庭上也问了劳方:如果给你们外劳的工作,你们愿意做?劳方当庭就说不愿意做,这一点对法官可能有影响,所以第二次高等法院的判决,洋洋洒洒的写了十几页,我认为很少法官会这么认真的发挥这么大的论理跟措辞的。 劳方对高等法院第二次判决,上诉最高法院,结果被最高法院裁定驳回,所谓裁定驳回跟判决驳回是不一样的,判决驳回等于是上诉合法,但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其实是比较快的驳回,认为上诉第三审不合法,为什么上诉第三审会被认定不合法?因为第三审在法律叫做法律审,等于事实问题不能拿到最高法院,必须认为原来的判决有违背法令,才可以上诉最高法院,所以那个判决等于形式上就被驳回了,虽然被裁定形式上驳回,最高法院在第二次判决里面,仍然不愿意寂寞的在裁定形式的驳回理由以外加了实质理由,也认为就业服务法的那条规定,不是在规范各别企业,而是在规范主管机关做审核企业申请的外劳进来的时候,要做的一个考虑,印证了我的理论。 透过这个案例,我必须很欣慰的说,一个律师要有足够的视野,来提出法律条文本身看不到的意义及合理性,这种理念的意义,符合经济跟市场,符合社会现实有道理的理性,这是非常重要的,像我主张的这些论点都是原来第一审公司被判决输的时候,完全没有提到的想法,所以当你视野不够,从法律文字外你没有发现它真正意义的时候,纯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来讲,很显然会陷于不利,这个案例却是从法律条文以外去提供给一个新的视野,新的角度,新的合理性,最后改变了原来不利的判决,让厚生公司得以突围,突破就业服务法的法网。 最近,我的台大法律系老同学-台湾的「民主战舰」-朱高正,勤研南宋大儒朱熹的理学-近思录,称自己是晦庵先生第26代子孙,我跟他练了几招,原来,当年朱熹跟吕祖谦是好朋友,我无从考证我跟吕东莱先生有什么关系,但至少是同宗先人吧!我就跟高正只玩笑的说,原来我们是九百年的世交,都是「理学」的后人,难怪叫「蔚理」,喜欢法理学,主张「理」优于法,不讲理的法是恶法。 何谓「近思」,类推也(见「近思录」卷三第14段),而法律补充漏洞的方法也是「类推」,民法第一条就规定「民事,法律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这类推与理,经过一千年,竟还是一样,奇哉! 其次,我有个很深的体会,我们传统的法律都是国家对个人,好像国家用法来修理人民,这种单线的,国家在上面,人民在下面,大老爷在上面,人民在堂下的,这样的国家对人民的法律,可是现在的法律你有没有发现,国家固然是一个主角,可是形成一个三角关系,以前是国家对人民,面对面的关系二个主角,现在的法律能够社会化形成三角关系,国家不管是主管机关或者法院仍然存在这边的一角,而三角的另二角一个是劳方一个是资方,变成像一个三角,因为三角,就跟以前国家对面对人民这种单向的法律不一样了,有这种三角(三个主角)法律的关系的形成,社会、经济各种层面的考虑就多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因为三角关系的法律,这种法律就很盛行,如果是国家对个人的法律,有一句话叫做天高皇帝远,最好国家看不到我,国家虽然权利很大,但是人民那么多它也看不到很多人,所以这种法律就不会很发达,因为大家能逃的,能避的,能闪的都闪开了,所以法律常常会流于形式,但是牵涉到三角关系的法律的社会关系,纵使国家没有办法监督人民,可是另外二角会互相监督,互相制衡,所以这个法律就会很发达,大家免不了会被这个法律适用到,不像对于国家,人民常常可以逃的开,三角关系就很难逃的开了,既然逃不开就去面对,面对这个法律把他处理好,从法网突围。当然我讲的法律不只是说条文而已,适情适理各方面的因素,也要兼顾到,这非常重要。 讲到这一节「外劳?企业外移」,让我深刻地认为:外劳应与基本工资脱钩。这样,台商才可以多留一些或「回来」台湾而能使用外劳兼多使用本劳。所以像律师出身的王如玄主委坚持不脱钩,和我只是「甲说」与「乙说」之不同而已,也不是绝对的真理。台湾为此已经不利了30年,期望法律人王如玄、马英九能够变通,开创台湾的前途。 2012年6月14日和上海律师刘逸星、台大教授叶俊荣、魏忆龙律师在远企吃日本料理,刘逸星律师提到「台湾太重视规范、反而不重视价值」,变成什么都不敢做,很可惜!诚哉,斯言。 【讨论】 吕:法学院学生培养视野有几个领域可以注意,像我们法学院除了法律以外,第一、有修经济和社会学,像我当年经济学都是90几分的,学得非常好的,要好好的把经济学搞懂,第二点:有关经济性的报纸(或网络电子报)知识讯息的吸收也非常重要,我当年都有对经济性的报纸做剪报,自己关心的主题都有剪报,第三点:多看一些判决,判决本身就反应了社会的现象,我过去不管是在学或者是研究所的时候,我真的是学生里面看得非常多判决的人,法学院学生应让多看判决,有一天你想当法官写判决,但在法学院一刚开始的时候,你可能连判决都看不太懂,看得很吃力,何况是将来要写判决,你不通过这一关,先会看判决你以后怎么写判决,如果你看不懂判决的话,大概很难考得上,因为考上你也写不出判决,因为看都看不懂,所以一定要经过这个过程,多看判决这个功能,然后有写判决的本事。 看判决的第二个功能就是了解各种社会现象,譬如说看诈骗的案子,你就了解诈骗的手法怎么发生的,以后要去处理诈骗的案子你才知道,甚至自己看到骗局的时候,你也了然于胸,原来判决里面都提过差不多了,所以也就不会被骗,我记得好像一、二年前,报纸上有刊登出来说,台湾有几个律师及设计师,香港有人骗他们说要委托案子,结果到了香港,在等大客户、大老板的时候玩梭哈,结果输了几百万,那个案子,连律师都被骗了,可见这类判决看得太少了,像我案子看多了,尤其是刘先生被骗1800万之案例,我刚办过,所以,当香港同一批骗子也有来找我说要委托案子,我就没被骗,我说我不会玩梭哈,哈哈! 蓝:所以司法人员,如果退休之后不写小说,可是枉走这一趟,照你这样看,每个判例都是非常精彩的故事啊! 吕:是的,每个判决里面都是一个故事,有的好精彩。希望我退休后,能够写一本小说,并仿朱熹、吕祖谦之交,建一个农庄书院,融合理学、经济与法学,读书、写作、讲学与游山玩水,希望活的比朱熹久。在历史上,吕祖谦年长于朱熹,政治社会关系优于朱熹,著述甚丰,惟仍比不上朱熹之成为集理学之大成者,其因有二:其一、吕祖谦以45之壮龄去逝,学术生命较短,而朱熹则七十余岁高龄;其二、吕祖谦个性随和,不流于一说一派,近于现代所谓之价值相对主义者,于当年甚至不被列为理学家,群众较少的原故!惟虽如此,其以45岁之龄,竟能著述那么多的书籍,其中之东莱博议是当时科考士子的「作文范本」,也真不简单,想我45岁时,著述了40本法律论著,其中之「劳基法」、「公平交易法解读」也成为畅销书,但其量、其影响力,比起吕祖谦简直是自叹莫如!难道是智力跟古人差太多了吗?也许有一些,但主要应该是「阶级」不同吧!吕祖谦是世家,不必为三餐而工作,我则为业务占去多半时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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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鸿文 (CEO/书法家): | 正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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