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吕荣海律师执业30年代表案例(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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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律师执业30年
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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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
连战 序
大法官陈新民 序

序 章 乾坤屯蒙需讼师,同人大有谦豫随
第一章 到大陆 400回,异中求同
第二章 连战主席访问胡锦涛总书记
第三章 两岸法律事务
1研究两岸中介团体,助成海基会、海协会成立
2上岛咖啡商标案
3大陆仲裁经验谈
4力霸案与两岸二重雇用关系
5陆客赴台观光案
5台商并购在广东的日资企业
第四章 农民进城职业大变迁
1告别农业时代
2环境大变迁
3职业大变迁
第五章 台大法律系
1.马英九、蔡英文、谢长廷、杨日然教授与台大法律系
2.马英九与苏贞昌
3.鹅湖会精神
4.法律是理想国,还是乌托邦-Thomas More大法官之事迹
5.跟王泽鉴老师写博士论文
第六章 劳资关系‧天下事必有对
1.律师初体验
2.800多位中兴银行员工的集体诉讼
3.引进外劳?企业外移?(厚生、丰和案)
4.金融风暴与无薪假
5.逆转胜与法律的客观性
6.永丰金、台电的胜绩
第七章 蒋中正的知识产权
1.蒋中正、蒋经国日记
2.金庸、胡适、朱西宁的著作权

待续.....
编着
吕荣海 律师

第三章 两岸法律事务

3、大陆仲裁经验谈

有个台商在陕西省合阳县跟中方合资,合资是从民国80年左右合资,后来爆发激烈的争讼,这是一个台湾的上市公司,到陕西省合阳县去合资,在黄河旁边,当时还没有高速公路,从西安到合阳坐车要七,八个小时,现在只要二个小时就到,由于当时大陆企业比较缺少资金,合资五六年以后才发现合资里面有一个问题,台湾方出资70%,大陆方出资30%,大陆的出资没有拿钱出来,竟然是用合资企业的资产去跟银行贷款,所贷出来的钱,做为出资,这根本违反国际公认的会计原则,公司的资产去借钱,应该是公司的资产,公司的贷款钱,怎么能够当做股东的出资,台湾方股东看到就傻眼了,但是又没办法,当时发生这件事的时候,当地的县政府也出了一个保证函,说以后这个钱由中方来负责。

经过几年以后,县长换了人,这个保证函后来看来也没有实际上的效用,由这样衍生出一堆问题来,后来发生了仲裁案,仲裁案是由中方大陆方提出来的,因为纠纷已经大了,大陆方竟然主张应该解散合资的企业,因为到了2003年房地产高涨,中方原来合资的出资大部分是合阳的土地出资,后来合资企业也在西安高新区买了一块土地,这些土地也增值了,所以中方就希望仲裁解散公司,然后进行分配,他的企图是把各自的出资拿回去,台湾方投资的美金已经化成机器设备了,机器设备经过这几年的折旧,如果各自拿回出资回去,那拿破机器的台商就损失惨重,中方拿回土地有很大的增值,他们大概打这种企图。从台商的角度虽然投资有损失,但解散的话,损失更大,还是应维持合资企业,避免合资企业被解散清算掉。

仲裁是在北京提起的,台湾的上市公司就委托我为代理人,全面的防卫公司被解散掉,我也和北京、西安律师组成一个团队,由我领军来打仲裁,订定仲裁策略及指挥写答辩状跟出庭说明,我个人有一个宝贵的经验提供大家来参考。

根据大陆的仲裁制度,各方各选一个仲裁人,但第三个仲裁人的产生,两岸有很大的差异!第三个仲裁人在台湾是由双方推举出来的仲裁人来共同决定,如果没有办法共同决定,可以申请法院来指定第三个仲裁人,三个仲裁人中间那个就是决定性的一票,所以非常重要,台湾一般都能够由双方仲裁人推举出仲裁人,没有推举出仲裁人的案例比较少,就由法院来决定。大陆第三个仲裁人是由仲裁委员会来决定,不是由双方推选,这点让我心里毛毛的,当时临机一动,既然是由仲裁机关来指定,在这种制度下,我发挥了积极跟开创性以及智慧的决定,积极推荐在大陆法学界有名望的学者来担任第三仲裁人,所以我在大陆的仲裁名单勾选了五个有名望的学者,平常有学术讨论会,我有跟他们接触过的名单给仲裁机关,列出他们的著作。这五个是素有名望的学者,也是有两岸的公信力的,适合仲裁委员会来指定为仲裁人,我便推荐他们,凡事有努力的必得回报, 仲裁机关真的指定我们所推荐五个学者中的一人来当仲裁人,我并不是说这都是我的功劳,客观上也许这五个人本来就是素孚众望的,可能对方也不反对,在这情况下,产生的第三个仲裁人,我们就放心了一些,否则,面对仲裁就忐忑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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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1992年台湾之经济部委托范光群、王志兴先生与我研究「两岸经贸纠纷调解与仲裁」,在四百页中,我只负责其中一节「互纳仲裁人」,仅三、四页,其后,大陆之仲裁机构如我之建议,纳入台湾之专业人士为仲裁人,我们当时也有考虑请台籍人士当仲裁人,但是后来我认为,如果我方选一个台籍的,对方选一个大陆籍的,到时候仲裁就会变得壁垒分明,你讲你的,我讲我的,常常三个仲裁人是要协商的,能够达成一个互为妥协的意见,这时如果壁垒分明没有办法去做协商,譬如说第一个仲裁人我们选台籍的,他较没有办法跟第三个仲裁人,还有对方大陆籍的仲裁人去沟通,去协商,我们担心会造成困难,就放弃台籍仲裁人的想法,同样信任大陆籍,也选任大陆籍的仲裁人,经过这样推荐形成三个仲裁人。

接着第一个布局以后,对仲裁的答辩也非常的努力,关在饭店里经过好久的时间,终于写出答辩书,洋洋洒洒大概四十页,透过大陆律师学会大陆的秘诀,明明当时台商很吃亏,中资股东利用公司的资产去跟银行借款来投资,本来受害的是台湾方,但我们答辩的基调为了防止公司被解散清算,我们把当时很委屈的事反而讲得很婉转,我们认为很委屈但还是有理想继续合资,以配合大陆发展中西部的政策,所以我们认为前景是可乐观期待的,虽然受了那么多委屈还是要把它忍下来,说一些好听话,主张既然过去违规贷款的纷争都已经解决了, 都已经忍下来继续合资,就没有将来不再继续合资的道理,所以认为不应该解散合资企业,当然也提了很多的证据。

我发挥在台湾的精神, 在台湾做仲裁,常常对重要的案子都是写四十页,五十页,一百页答辩书,理由非常充分,把这个精神带到大陆,我们也写了四十页答辩状,附带证据大概有一百项,这样的努力,仲裁人也看得到,在大陆的仲裁庭也允许台湾的律师做为代理人出席仲裁庭,成为主要的答辩人,最后的仲裁结果终于不负期望, 驳回对方解散清算的请求,仍然维持合资公司。


【讨论】
蓝照庆:很多台商朋友比较不熟悉的,关于仲裁跟法院的民事诉讼有什么不一样,尤其是诉讼二审或三审终结,虽然败诉,还是可以在二审、三审争取自己的权益,可是仲裁就不是, 仲裁之后你就必须接受仲裁结果,也不能向法院再上诉,关于选择仲裁或民事诉讼的策略,再帮我们听众解说一下。

吕:仲裁是一审终结, 仲裁决定以后就确定了, 确定就发生法律效力,虽然,另外有一个叫撤销仲裁的诉讼,但是,一般来讲机会非常小,因此,一般来讲仲裁是一审就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各有利弊, 诉讼还有上诉的机会,仲裁就是没有上诉的机会,这正是他们不同的地方,有关商务方面,我比较鼓励仲裁,因为拖太久虽然机会多,但做生意人的心情,要把精力放在冲业绩上,如果发生诉讼,还是少打为妙,才是解决上策。此外, 仲裁时弹性比较大, 诉讼的话一板一眼靠证据来裁决, 仲裁比较有衡平的做法,所谓衡平就是要兼顾情、理、法,能够得到妥适结论的可能性, 所以仲裁给人不用对簿公堂的印象。

蓝:还有一条是大家比较关心的,就是财产保全的权利, 如果是走民事诉讼,法院是有权力去处理你的财产保全的权利,可是仲裁在这一部份如何? 吕:所谓诉讼保全,我们在台湾一般都是做假扣押, 在还没有判决以前,怕对方脱产, 就去假扣押对方的财产, 假扣押就是还没判决要假扣押,既尚未判决,就要提供担保金, 担保金在台湾是三分之一 (你向法院声请假扣押你的债务人财产三千万元,则妳必须先向法院缴交担保金一千万元),在大陆假扣押叫诉讼保全,诉讼及仲裁在确定以前,为了保护资产而诉讼保全。

当时申请方(中方)提起仲裁的同时也提起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顾名思义,就是法院来做诉讼保全,仲裁机关本身并不做诉讼保全, 中方有诉讼保全,扣押了公司的一些存款,也给合资企业当时的资金运用产生障碍,令我感觉比较不平的是说,诉讼保全要提供担保金,陕西省的渭南法院很保护当地企业, 所以诉讼保全的担保金方面,竟然准许对方提供合资公司的股份做为担保品,公司法有一原则,资本不能减少原则,在有限公司里股份是不能转让的,如果股份做诉讼保全的担保而被拍卖, 可能会减少公司的资本,等于违反公司资本不能减少的原则,当地的法院竟然允许它做为担保金,实不合理。不过后来仲裁胜诉以后,台商还是以和为贵,并没有去请求中方赔偿错误诉讼保全的损害。事实上,当时公司资金被扣,影响公司的购料,营业多少有一些损害,还好仲裁出来就结束了,诉讼保全也就失去它的效应。